[索引号] | 11610831016093803P/2024-01052 | [ 主题分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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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4-09-01 |
[ 效力状态 ] | [ 文 号 ] | 子政发〔2024〕13号 | |
[ 名 称 ] | 子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子洲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实施方案的通知 |
子政发〔2024〕13号
子洲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子洲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子洲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子洲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日
子洲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县城住房保障体系,做好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工作,有效缓解城镇低收入家庭、城市环卫工人、优抚对象和新就业无房职工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廉租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榆政办发〔2014〕7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总书记历次来陕考察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市相关会议精神,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城市环卫工人、优抚对象和新就业无房职工等基本住房问题,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组织机构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子洲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郭建军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刘小虎 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陈志和 县住建局局长
王 彪 县政府办副主任
成 员:丁 峰 县财政局局长
拓 鑫 县发改局局长
姜 伟 县人社局局长
万 雄 县民政局局长
刘满红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景 荣 县信访局局长
李建成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张智利 县审计局局长
张 杰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杜方东 县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
王祖岗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赵 立 税务局副局长
郭 政 双湖峪街道办党工委书记
马永栋 苗家坪镇党委书记
赵 瑜 县住房保障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保障中心,由赵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租赁补贴管理等工作。
三、房源情况
(一)位置及套数。本次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位于子洲县颐和小区的3#楼2套,11#楼39套,13#楼7套,15#楼7套,共计55套。
(二)户型及面积。颐和小区3号楼2单元1401室55.87平方米,1402室59.04平方米;11号楼101室、201室、301室建筑面积均为79.12平方米,102室、107室、108室、202室、207室、208室、302室、307室、308室建筑面积均为76.08平方米;103室、104室、203室、204室、303室、304室、703室、704室、803室、804室、903室、904室、1003室、1004室、1103室、1104室建筑面积均为53.65平方米,105室、205室、206室、305室、306室、1405室、1406室、2205室、2206室、2305室建筑面积均为77.98平方米,106室建筑面积为66.12平方米;13号楼105室建筑面积为77.925平方米;1404室、1803室、1804室、2004室、2304室、2403室建筑面积均为53.608平方米;15号楼1单元202室、302室、107室、207室、307室建筑面积均为58.69平方米;304室、305室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
四、申请对象及条件
本次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租赁方式实施。根据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本次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必须符合以下申报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
1.申请对象
子洲县城镇居民户口(非农业常住户籍)且在县中心城区租赁房屋一年(含)以上的低收入家庭(残疾人低保家庭优先、低保家庭次优先),低保残疾人及低保家庭需提供残疾人证明和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中心城区内租赁房屋所在社区出具的租赁证明、居住证明。
2.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且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面积在17平方米(含)以下,无自有商业用房、车库、车位、无登记企业及企业股份。
家庭成员无保有车辆。
家庭成员曾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不得重复申请。
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按照城市低保家庭收入线的A档的1.5倍确定。
(二)城市环卫工人
1.申请对象
在县城规划区内属于城镇居民(非农业常住户籍)的在岗环卫工人。(因年龄或其他个人主观原因不在环卫工作岗位工作时,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县住房保障中心按政策配租给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
2.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7平方米(含)以下、无自有商业用房、车库、车位、无登记企业及企业股份。
家庭成员无保有车辆。
家庭成员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优抚对象
1.申请对象
子洲县城镇居民户口(非农业常住户籍)立有一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军人,因公牺牲被评为烈士的遗属。
2.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7平方米(含)以下、无自有商业用房、车库、车位、无登记企业及企业股份。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车辆的,车辆不含税的购买价格在10万元以下,或者县发改局出具的车辆折旧价值评估证明。
家庭成员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
1.申请对象
2023年1月1日以来,新就业无房职工(青年教师、医生优先)。在县城规划区内与党政事业单位(不包含企业)签订稳定就业劳动合同或者县人社局出具分配文件。2023年1月1日以来由县人社局招聘的无房协管员。住房租赁过渡年限不超三年。
2.申请条件
申请人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
申请家庭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7平方米(含)以下、无自有商业用房、车库、车位、无登记企业及企业股份。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车辆的,车辆不含税的购买价格在10万元以下,或者县发改局出具的车辆折旧价值评估证明。
家庭成员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先后次序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分配按照城镇低收入家庭、城市环卫工人、优抚对象、新就业无房职工次序进行保障。若房源不足,按照同一类型的报名次序轮候,未能保障的申请对象列入下年度轮候。
六、申请方式
(一)线上报名。申请人可通过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申请微信小程序注册登录并填写相关信息和提交图片格式证明材料。
(二)线下报名。申请人在线下报名时须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七、申请材料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
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须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家庭成员原则上指夫妻双方和未婚子女。申请人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和离婚协议复印件,无再婚证明(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年度1月1日以后办理的离婚手续,视为无效);申请人家庭成员婚姻情况的证明(县婚姻登记中心负责审核)。
3.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户政科)
4.申请人家庭成员现住房产权证明或无房证明。(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
5.申请人家庭成年成员的无犯罪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6.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5寸全家照彩色照片。
7.申请人的个人征信证明。(失信人员不予保障)
8.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城市环卫工人
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须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家庭成员原则上指夫妻双方和未婚子女。申请人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和离婚协议复印件,无再婚证明(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年度1月1日以后办理的离婚手续,视为无效);申请人家庭成员婚姻情况的证明(县婚姻登记中心负责审核)。
3.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户政科)
4.申请人家庭成员现住房产权证明或无房证明。(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
5. 申请人家庭成年成员的无犯罪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6.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5寸全家照彩色照片。
7.申请人的个人征信证明。(失信人员不予保障)
8.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三)优抚对象
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须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家庭成员原则上指夫妻双方和未婚子女。申请人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和离婚协议复印件,无再婚证明(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年度1月1日以后办理的离婚手续,视为无效);申请人家庭成员婚姻情况的证明(县婚姻登记中心负责审核)。
3.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户政科)
4.申请人家庭成员现住房产权证明或无房证明。(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
5.申请人家庭成年成员的无犯罪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6.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5寸全家照彩色照片。
7.申请人的个人征信证明。(失信人员不予保障)
8.申请人需提供所属保障类型中符合自身的抚恤补助证明材料。
9.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
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须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
2.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已就业的提供与子洲县用人单位签订的稳定就业合同或县人社局出具的分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住房产权证明或无房证明。(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
5.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本次租赁型保障房
(一)原申报过,但因资格不符,被取消的家庭。
(二)申请人离异,但原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拥有超标房产、地产,而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析产的。
(三)申请人配偶或父母死亡,房产、地产虽在死亡人名下,但申请人或其子女有实际继承权的。
(四)因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正在服刑人员的家庭。
(五)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形。
九、申请流程
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一)申请地点。子洲县住房保障中心(大理西路58号华盛办公楼410室)。
(二)报名及初审。县住建局、人社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公安局户政科、车管所、低保办、婚姻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双湖峪街道办、苗家坪镇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安排专人组成联合审查组,按各单位的管理职责,在县纪委、监委的监督下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共同审查。初审后,参与联合审查的各单位工作人员必须签署意见。
(三)初审、终审及公示。县住建局、双湖峪街道办和苗家坪镇政府负责对通过报名申请人进行联合初审,报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进行复审,确定最终保障对象,签字备案后,在县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复审结束7个工作日后,公示期限为10日。
(四)确定保障对象。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通过审批;同时将最终保障对象签字备案后台账报市住建局及县纪委监委。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并向其说明理由。
十、分配相关事项
县住建局牵头,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10户以上采取线上摇号或抓阄的方式不定期分配,公证处或融媒体全程录像记录。完成房屋分配后,县住保中心按照中省市有关规定与保障对象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如本次分配后,仍有剩余房源及在今后历年资格复核中腾退的房源,不再进行集中报名分配,而是转入常态化分配管理,轮候对象按序排列进行资格审核、分配。
十一、租赁合同及租金标准
(一)为了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家庭的权益,对获得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保障的家庭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签订租赁合同。
(二)租金为低收入家庭2.8元/㎡·月,其他类型4.5元/㎡·月,按半年期收取。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按照工作的意见》,对立一等功及以上、省劳模及以上优抚对象减免租赁期间租赁费。
十二、租金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指定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三、物业管理
对已获得实物保障的保障对象家庭实行小区物业管理,按照颐和小区物业公司收费标准收取,按时缴纳物业费及水、电、气等相关费用,确保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十四、健全资格复核及退出机制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获得保障性租赁住房家庭的保障对象,定期开展资格复核,租赁期内原则上一年开展一次,在复核中,保障对象须提供家庭收入证明,人口变化及住房状况,且复核条件和程序与上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程序保持一致。
对于违反《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及《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的,县住房保障中心有权责令其退出保障性住房,并取消其保障资格,同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且五年内不得提出任何住房保障申请。对保障对象拒不执行的,由县住房保障中心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纪律监督要求
各部门单位相关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要求和其它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对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配租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纪委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其它事项
本方案适用期限2024年9月1日至2026年9月1日止,由子洲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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