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31016093803P/2024-01029 | [ 主题分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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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0-11-09 |
[ 效力状态 ] | [ 文 号 ] | 子政发〔2020〕36号 | |
[ 名 称 ] | 子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子洲县政府合同联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子规〔2020〕017-县政府011
子政发〔2020〕36号
子洲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子洲县政府合同联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现将《子洲县政府合同联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子洲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9日
子洲县政府合同联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合同管理,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子洲县政府合同联审备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由县长任主任,各副县长任副主任,县发改、财政、审计、司法、审批服务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负责政府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组织实施本办法。办公室主任由发改局局长兼任。
第三条 本县行政机关政府合同的谈判、草拟、审查、签订、履行及争议处理等合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及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协议。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出让、转让、承包、物业管理等合同;
(二)国有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滩涂、矿藏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承包经营合同;
(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合同;
(四)行政征收、征用、收购储备合同;
(五)行政委托、资助、补贴合同;
(六)招商引资合同;
(七)政策信贷、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合同;
(八)其他政府合同。
意向书、备忘录、承诺函等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政府集中采购合同、劳动人事合同以及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政府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政府合同管理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审慎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促进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六条 订立政府合同应当确定合同承办部门。以县政府为一方主体的政府合同由履行职责部门或县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作为合同承办部门;其他行政机关为一方主体的政府合同由其自行承办;部门下属单位政府合同的签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政府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行政机关不得签订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的工作范围不包括合同内容中涉及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
第八条 订立政府合同,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越行政机关职权、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权限订立合同;
(二)以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政府合同;
(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担保;
(四)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章 合同的磋商与起草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合同相对人。县政府作为合同一方主体的,原则上只签订意向性战略合同。
第十条 起草政府合同时,应当优先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以政府为一方主体签订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起草。以其他行政机关为一方主体签订的合同由其自行起草。
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承担合同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等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收集、核实有关资料;
(二)负责合同内容的协商、谈判与合同文本的拟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三)负责以政府为一方主体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初审和其他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四)合同文本经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
(五)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将确定的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报批;
(六)负责合同的履行、档案管理和可能出现的争议处理等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政府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一般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政府投资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设置保密条款,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 合同的联审
第十三条 政府合同先由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文本报送县司法局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审查。
第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向管理委员会报送审查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函;
(二)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及附件;
(三)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以及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五)县司法局初审意见;
(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合同承办部门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以上规定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以要求合同承办部门在指定期限内补齐有关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齐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将送审材料退回合同承办部门,待相关送审材料补齐后再行报送。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政府合同审查范围:合同价1000万元以上政府合同的签订,由主管部门汇报分管县长审查后报管理委员会主任审定;合同价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合同的签订,由主管部门报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副县长)审定。200万元以下的政府合同签订由承办单位报县司法局审查后签订。
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对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五)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
(六)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
(七)合同内容是否违反公平竞争的要求;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签订合同中工程量清单、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工期计划、农民工工资支付、鼓励和支持优先使用本地农民工、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实质性内容是审查的重中之重。
第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送审的政府合同文本,应当在收齐相关送审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遇有法律关系复杂的政府合同,经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七个工作日;审查完毕将书面审查意见经负责人审签后报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审查时限自合同承办部门将送审资料报送齐全之日起算。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组织及论证期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查时限。
第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对送审的政府重大合同文本只做一次合法性审查,只出具一次书面意见。合同承办部门对涉及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管理委员会可以重新出具书面意见;异议不成立的,给予口头解答,不再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政府合同的审查意见仅限于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使用,不直接对外发生效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露相关内容。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送审的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形成合同正式文本,由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书面授权的其他人员签订,并加盖行政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合同签订后,不得随意作出变更。
第二十一条 政府合同经合同各方当事人正式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于七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承办部门或者承担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履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相对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相对人预期违约的;
(六)合同相对人涉嫌犯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可能存在合同履行风险的情形。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况的,合同承办部门或者承担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合同订立后或者履行过程中需要订立补充合同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中合同订立和合法性审查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政府合同纠纷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依据合同约定提起仲裁或者诉讼解决。合同相对方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及时做好答辩、举证、反诉等应诉工作,防止因证据失权、应诉期限过期等应诉不当行为而导致的败诉风险。
第二十五条 政府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档案材料,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编号、登记、归档: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谈判、磋商材料;
(三)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或者会议纪要;
(四)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
(六)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在政府合同磋商、订立、履行及争议处理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放弃、减让等方式擅自处理属于行政机关享有的合法权益。参与政府合同磋商、起草、审查和争议处理等合同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擅自披露或者对外提供有关政府合同的信息和材料。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司法局负责对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内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畴。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合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子洲县政府合同签订审批备案表
编号:
合同名称 |
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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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单位 |
合同价(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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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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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主要内容及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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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 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县司法局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县政府法律 顾问意见: 年月日 | ||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意见 |
年月日 | |||||
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意见 |
年月日 | |||||
管理委员会主任意见 |
年月日 |
备注:此表一式四份,项目主管部门、发改局、司法局各存一份,随签随报县长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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