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31016093803P/2024-0154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4-12-23 10:16:4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子政办发〔2024〕102号
[ 名 称 ]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子洲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 管理细则》的通知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子洲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 管理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12-23
来源: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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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规2024006—县政府办006

子政办发202410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子洲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4日   


子洲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

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村级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转发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移交的通知》(榆政农发〔2020〕248号)、《转发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确权到村集体扶贫(衔接)项目资产移交接收和后续管护工作的通知》(榆政农发〔2022〕255号)、《关于印发<子洲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24〕39号)等文件精神,坚持民主、公开、成员受益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及取得发包、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包含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通讯、福利等基础公益设施;牲畜、禽类、经济林木、非经济林木等农业资产;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水利、电力、交通等生产性设施;投资建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增益资产;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无形资产;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投资兴办的企业享受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以及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历年提取的生产性积累资金形成的资产及增值部分;在与其他企业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兼并、有偿转让中,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协议(合同)应有的资产份额;材料物资和债务、债权等其他资产。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共同所有。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损坏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没收。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包含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工资、绩效、考评,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以下简称“乡镇”管理。

村民委员会“三重一大”事项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由村集体组织成员及成员代表、理事会、监事会组成。村集体组织成员代表(代表人数不少于20人)由村集体组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村集体组织成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理事长)、监事会成员(监事长)。集体组织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财务人员、会计人员之间不能同时兼任,并实行近亲属回避。

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财务人员、会计人员可以与村“三委”成员交叉任职,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财务人员、会计人员不单独发工资,各乡镇可依据实际情况制订单独的奖补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依据《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经营活动由理事会承担,理事会向村集体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选举、集体经济组织工程项目等需报所在乡镇党委审核或者村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后,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六条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监管,由财政、农业、审计、纪检等部门负责加强对各乡镇的指导和督促。各乡镇要成立以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乡镇财政所、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乡镇纪检书记等人员为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管理监督委员会”),协调、监督、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工作。

各乡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主要负责村集体“三资” 监督、管理、指导等工作,村级财务审计,村级“三资”动态网络监管。

各乡镇财政所、“村财”管理服务机构,具体做好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工作,帮助村级建立“三资”台账,并指导录入相关系统。

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承担日常的“三资”管理工作;监事会负责对“三资”经营、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原则上每村必须设立专岗,负责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工作(有条件的村可单独设立公益性岗位,没有条件的村由村报账员代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优先推荐使用本社成员担任水管员、保管员、信息员、网格员、护林员、护路员、养老保险代办员、保洁员、地质灾害检测员、统计员、宗教信息员、幸福院服务人员等职务,提高本社成员收入。所有用工和实施的项目,都需签订书面合同,保障本社成员利益,并按合同完成记账工作。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七条   一个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或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对公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的经济往来应当通过对公账户进行转账结算。严禁另外开设其他账户。

行政村级集体经营收益为行政村、自然村及村民小组级集体经营收益之和。

各项收入入账时,应附收入款项相关资料为依据,如会议记录、合同、上级拨款文件、资金来源等相关佐证资料。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临时发生的重大经济活动也要实行预决算管理。

财务预算和决算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的综合预算和专项预算。重要项目和工程建设的实施必须实行专项预算和专项决算,年终必须编制综合决算。

财务预算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讨论提出,经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乡镇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报乡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备案,并及时在村内公开。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较大变化的,如增加预算外建设项目、大额设备购置或其他大额支出,必须提请成员(代表)会议对原预算进行修改,并按原规定程序做好会议记录和公布、报送、备案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必须在财务收支预算规定指标内,依据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把好财务收支的审批关。乡镇财政所要在财务审核的同时,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发现偏离预算,要及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纠正建议。

根据收入的多少决定支出的限度。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严禁以个人名义为集体借债不入账的行为。

第九条  落实“村财镇管”制度。财务支出事项发生时经手人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填写财务报账单,粘贴相关附件,在原始凭证上注明用途并签字→监事会审核→理事会负责人审批→报账员(出纳)报账→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核(各乡镇依据实际情况,决定审核签字具体负责人)→乡镇负责“村财”人员将资金转入销售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账户→反馈公开资料→财务公开。

记账的会计凭证要附件齐全,包含财务报账单、发票、银行收付款凭证、文件、合同、采购清单、兑付花名册及其他协议等。相关信息要及时录入“陕农经”综合信息监管服务等平台

严格落实账、款、印鉴分开保管原则。各乡镇管理监督委员会确定账、款、印鉴保管方案。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白条抵库、严禁未批先报,严禁收支互抵不入账,严禁公款私存、严禁收入不及时缴存入账,严禁账外有账,严禁擅自出借集体资金,严禁挪用公款,严禁以集体资产为个人和其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严禁出借、出租银行账户,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严禁空白支票上预盖银行预留印鉴。

第十条  健全财务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手续,实行限额审批制度。

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一次性支出资金2000元以的单项支出,一次性支出或同一项目支出累计不超过5000元的款项经费使用和支出,经监事会审核,理事长审批;报乡镇审核。

工程项目、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一次性支出资金2000元以上的单项支出,一次性支出或同一项目支出累计超过5000元的款项经费使用和支出,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报监事会会议商议同意后,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议,报乡镇审核。

不得化整为零、化大为小,避开限额审批权。各乡镇要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审批的监督。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现金由村会计(报账员)负责管理,其他人员不得经管货币资金,做到“批钱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管账,管账的不管钱”。

备用金不得超过5000元。单笔1000元以上的支出须通过转账支付。1000元以下有发票的转账支付;1000元以下难以取得发票的,由村会计(报账员)使用备用金支付,累计达到1000元以上在税务大厅代开发票,附支出明细单,按报账流程报账。

因公外出或采购集体财物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批准预领的款项,必须在公务或采购完毕返回后的7天内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其他开支一律先由个人垫付,审批后报销。差旅费用报销标准按县级相关文件执行。

村报账员(出纳)登记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日记账均应按报账员(出纳)实际收付款项的日期顺序登记,定期与村基本存款账户对账,盘点现金,做到账款相符、账账相实。村集体经济组织总账、明细账由乡镇财政所或乡镇“村财”核算。

第十二条  乡镇“村财”账户中代管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费用,经乡镇审核同意报账后,转移支付(村干部工资、报刊杂志费用)外其他资金全部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核算,相关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需在年底登记为村集体经济资产。

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帮扶单位帮扶资金、补偿款、协调费、租地款、租赁费、个人、组织捐助资金、一事一议资金以及其他收入资金须7日内缴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完成收支核算和记账工作;

各级财政补助资产、帮扶单位帮扶资产、个人、组织捐助资产、各级单位、部门形成的资产,都须移交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登记资产台账并录入相关系统。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经济业务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为财政、税务等部门规定的票据。一切财务支出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对手续不完备、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理的费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审批,报账员(出纳)不得支付。乡镇审核不得通过。

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合同,通过集体经济账户收支,并形成原始凭据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完成支付的,以系统支付凭为原始凭据。

第十四条  经理事会、监事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开支事项,以会议记录或会议记录形成的书面决议为原始凭证入账。

第十五条  监事会对财务支出票据按月进行审核,未经监事会审核的票据,乡镇审核不得通过。对有争议的票据,监事会可提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加强福利费的管理,村集体经济有经营收入的村应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村各项福利费支出具体标准(包括各种慰问、奖励、分红等),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资金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通过“一事一议”所筹资的资金,须单独进行核算,做到专项使用,并及时公开、公示其筹集、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用费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土地征用费管理台账,对土地征用费的分配使用,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租赁费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土地租赁管理台账,对土地租赁费的分配使用,按签订的相关合同执行。

第十九条  加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发包,其发包范围、对象、程序及发包方案,必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级工程均应编制预算、办理结算,规范变更管理。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签订书面合同。

监事会对工程的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加强对建设资金的融资、收缴、拨付的管理;乡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要对在建工程明细科目指导,做好工程预付款、账务核算和支付进度监管。

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支出同时要附有成员(代表)会议或理事会会议以及合同、工程结算等资料。

第四章资产及资源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建立资产、资源台账。各行政村要确定专人负责管护。每年年终都应盘点库存一次,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做到账实相符,并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和“陕农经”综合信息监管服务等平台。

第二十一条  健全财产物资入库、保管、领用制度。财产物资购入入库时,应清点验收,由保管员签名,出库时应由领用人签名。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招标、发包、出租、入股等形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资产、资源的承包、出租、出借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收取承包款、租金或占用费,促进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或经营权的合理流转,以确保财物保值、增值。

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出纳)应及时带相关资产、资源的承包、出租、出借合同到乡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标、出租、发包、入股时,涉及重大事项的,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决策。

第二十四条  重大集体资产、资源的招标、出租、发包、入股,固定资产及财产物资购建、转让、变卖时,方案应报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核后,到乡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备案,并经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二十五条  以租赁、承包等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负有管理、保护和合法经营集体资产、资源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集体土地、厂房、设施等发生产权转移时,须经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程序科学评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到乡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  发现财产或工程项目损失时应查明原因。属个人责任的,应由责任人承担;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应按程序报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

第五章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除农户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外,其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发包、租赁、处置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和物资采购等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并统一编号纳入乡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所有合同,须及时完成备案,并录入相关系统。乡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合同款必须及时结算兑现,一般采用“先交款、后使用”的办法。年终要做好结算兑现工作,以提高承包合同兑现率,对到期合同要及时做好续包转包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要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档案室,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各类合同、财务预决算方案、财务公开表、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财务人员交接清单、“三资”清查表(簿)及其他财务档案等资料定期进行整理,统一装订成册,分村、分类归档管理。同时应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归档,并及时将数据资料录入相关系统。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程序,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三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在每年年底公开。纸质版和电子版台账、档案应专人保存保管,并按要求完成系统填报工作。

收益分配、补助款、低保户、民政救助、工程项目、重大事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随时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公示期间须积极听取成员的反馈意见。对成员反馈的不同意见和建议,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不能明确解释或群众反响强烈的意见和建议,须提交集体经济组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表决结果再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公开、公示要在村务公开栏、本村微信群同时公开,公开栏应设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驻地和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方便阅览的地方。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各乡镇要加强对村务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公开程序不到位的,要予以纠正;对不按时公开公开甚至不公开的要予以曝光,并通报批评,涉及重大事项或引起严重反响的,乡镇纪检委要立案调查,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要积极行使职权,参与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与管理,对“三资”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乡镇管理监督委员会反映,并向组织内成员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有权对“三资”使用管理进行询问,有关负责人应及时作出答复。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直接向乡镇管理监督委员会反映。

第三十五条  乡镇“村财”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使用、管理的审核把关,对“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乡镇管理监督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各乡镇要加强对“三资”管理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制止或提出处理意见,并向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

第三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应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管。乡镇管理监督委员会要组织开展村级组织换届前的自查与审计、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自查与审计。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三资”管理制度,因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造成“三资”重大损失的,应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

对收入不入账超过一个月的,要进行批评教育,超过三个月不入账的按挪用公款对待处理。

第三十九条  乡镇在“三资”管理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指导服务不力、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导致“三资”管理混乱,造成一定影响的、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追究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责任,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中涉及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各乡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结合镇村实际制订相关的管理办法,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4年9月14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本细则有效期至2027年9月14日,具体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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