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31016093803P/2024-01335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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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4-11-04 08:47:04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子政办发〔2024〕109号 |
[ 名 称 ] |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子洲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 处理办法》的通知 |
子规〔2024〕010—县政府办009
子政办发〔2024〕109号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子洲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
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子洲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8日
子洲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社保费征缴争议,维护用人单位、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费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有效处理疑难业务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全省税务系统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陕税发〔2024〕33号)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保费征缴争议,是指职工因社会保险费应参未参、应缴未缴等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过程中引发的与职能部门之间的争议。
本办法所指社会保险费相关职能部门,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人民法院等。
第三条 处理社保费征缴争议,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公正、联动协作、积极高效”的原则,以保障群众权益、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切实提升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第二章 争议事项及来源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参保,包括未参保、参保时限不足、参保险种不全、参保缴费基数不足、未申报等。
第五条 用人单位因故拖欠社保费或因拖欠影响职工转移、接续办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或职工因社保费欠费事项与人社、养老、医保、税务部门产生争议的。
第七条 用人单位或职工对税务部门征管信息系统内存在的未申报、未缴费、已缴费记录有异议的。
第八条 其他关于社保费征缴过程中的争议事项。
第九条 争议事项来源主要有缴费人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医疗保障局网站,电子税务局网站,12345、12366、12333、12393等政务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反映的或通过社会保险费相关经办机构窗口等受理点反映的社保费征缴争议事项,以及政府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缴费人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社保费征缴争议事项,受理人员应填写《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登记表》(见附件1)及时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受理应坚持落实首问责任制,即第一个接待(受理)矛盾纠纷的单位必须精准进行事项分类判定,落实办理的职能部门;需多部门(单位)联动处理的由首问接待(受理)部门联系对接,联动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给征缴争议当事人。
第十二条 受理应坚持分级分类处理,即受理人员应将争议事项当事人反映的争议事项、争议诉求进行整理并根据《子洲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分级分类指引》(见附件6)做出简易事项、复杂事项和疑难事项判定,对于是否受理能当场告知的当场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3日内告知;经职能部门(受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下发《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决定受理后,需告知争议事项当事人补齐相关资料,下发《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3)。
第十三条 事项办理
(一)简易事项,涉及劳动关系确认、应参保未参保、应核定未核定缴费信息等争议类问题,由受理部门登记、收集资料后移交至对应职能部门;涉及2024年4月1日前欠缴补缴费款且人社(医保)部门已完成应缴费信息核定并推送至税务部门,涉及已参保缴费人欠缴补缴2024年4月1日后费款的,由受理部门登记、收集资料后移交至税务部门;受理部门在3日内对争议事项当事人回复。
(二)复杂事项,涉及参保争议类问题、缴费基数异议类问题,由受理部门登记、报告分管领导、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后,及时填写《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转办单》(见附件4)进行转办,由受理部门7日内对争议事项当事人回复,根据情况填写《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告知书》(见附件5)。
(三)疑难事项,涉及追缴、补缴等问题,由受理部门登记、报告分管领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商讨解决相关事项,并将办理进度、结果及时进行回复。若遇欠费补费的、基数不明确、申报与否问题,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先行核查,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工资待遇。养老经办中心依据确定结果协助企业完善个人信息、缴费基数等事项。
(四)业务办理部门定期将征缴争议事项办理进度反馈至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统一对征缴争议当事人进行回复告知。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未参保的、参保时限不足的用人单位进行调查、责令改正和依法进行处罚。对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相关流程联合公安机关执法追回。
第十五条 医疗保障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宣传和待遇落实工作,稽核参保单位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参保人员待遇支付、冒领待遇追缴。对用人单位瞒报、漏报等违法行为提请劳动保障部门予以打击处罚。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的政策解读;负责退费的复核和办理;负责按职责边界核定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等相关的争议处理;负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档案的建立及信息管理、记录和待遇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负责办理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核定2024年4月1日前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负责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政策解释工作;负责退费的复核和办理;负责按职责边界核定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等相关的争议处理;负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档案的建立及信息管理、记录和待遇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经办中心:负责办理基本工伤、失业保险登记;核定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工伤、失业保险费;负责退费的复核和办理;负责按职责边界核定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工伤、失业保险费等相关的争议处理;负责工伤、失业保险费个人账户和档案的建立、记录和待遇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退费、医疗费用结算等相关业务的处理和解答;负责基本医疗保险退费复核和办理;负责按业务职责边界核定参保人员应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等相关的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 税务局:负责社会保险费申报受理、费款征收、欠费催报等征缴管理工作;社保费退费资料受理与传递。
第二十一条 法院及仲裁委:确认劳动关系、解决工资争议,依法受理劳动争议(含社保争议纠纷)案件,裁判和执行。对人社、医保、税务等部门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以上各部门均需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社会保险缴费争议处置、调解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保费征缴争议处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究征缴争议工作,不断完善制度机制,提前化解可能存在的各类问题风险,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堵点问题,妥善处理争议纠纷,减少职工维权成本。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相互协作、密切沟通、信息共享、主动配合,形成有力有序、集约高效的联动机制,做好社会保险费争议处理横向对接,共同处理协力解决争议处置问题。
第二十五条 对争议处理履责不到位、出现工作失误引发舆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各职能部门将严格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在试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由子洲县税务局负责协调与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于签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1.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登记表
2.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3.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材料补正告知书
4.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转办单
5.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告知书
6.子洲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分级分类指引
附件1
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登记表
登记编号:
争议当事人 |
姓名 |
联系电话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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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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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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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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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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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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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联系电话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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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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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提供资料 |
□争议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劳动关系和任职时间的材料; □证明本人工资薪金的材料; □子洲县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 |||
受理部门登记 情况 |
经初步审核,投诉(举报)人提交资料齐全。经判定该事项需由 (部门)办理。
登记人签名:(受理机关盖章)登记日期:年月日 |
说明:该表仅受理部门留存。
附件2
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X税X社非受〔 〕 号
(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你向我单位反映 问题,我局决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如对本不予受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60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行收到本通知后三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通知书由最终决定不予办理的职能部门出具。
附件3
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材料补正告知书
X税X社 告〔 〕 号
(争议当事人):
您于 年 月 日反映
的事项,提供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如下材料:
□争议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和任职时间的材料;
□能证明在用人单位任职期间个人工资薪金的材料;
□子洲县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
□
□
□
请于 年 月 日前补正投诉(投诉)材料,资料补正齐全后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受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受理机关 (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两份,争议当事人和受理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4
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转办单
转办编号:
争议当事人信息 | |||
姓名 |
身份证号 |
||
联系方式 |
地址 |
||
受理人信息 | |||
姓名 |
联系方式 |
||
单位(部门) |
|||
接收人信息 | |||
姓名 |
联系方式 |
||
单位(部门) |
|||
转办内容 | |||
转办事项说明: | |||
受理时间:转办时间: | |||
处理方式建议: | |||
部门分管领导批示: | |||
备注 |
受理人(签章): 接收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本转办单一式两份,受理部门和负责办理的职能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5
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告知书
X税X社 告〔 〕 号
(征缴争议当事人姓名):
您于 年 月 日向我局反映
事项有关材料收悉。经核查:
符合争议事项受理条件,我局已于 年 月 日予以受理。因案件情况较为复杂,处理时间需延长至 年 月 日。
□
受理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争议当事人和受理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6
子洲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分级分类指引 | |||
争议事项描述 |
事项判定 |
涉及处理部门 |
相关法条 |
1、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含试用期)参保 |
简易事项 |
人社局 医保局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自用人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工人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申请解决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
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未给职工参保 |
简易事项 |
人社局 医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
3、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含试用期)参齐保险 |
简易事项 |
人社局 医保局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自用人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工人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申请解决社会保险登记。未解决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
4、2024年4月1日前欠缴补缴费款且人社(医保)部门已完成应缴费信息核定并推送至税务部门;已参保缴费职工欠缴补缴2024年4月1日后费款 |
简易事项 |
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 |
5.职工按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 |
复杂事项 |
人社局 医保局 税务局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自用人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工人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申请解决社会保险登记。未解决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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