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31016093803P/2024-01034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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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4-08-30 10:48:09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子政办发〔2022〕176号 |
[ 名 称 ] |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子洲县脱贫人口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子政办发〔2022〕176号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子洲县脱贫人口小额贷款
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修订后的《子洲县脱贫人口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年11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加强对脱贫人口和边缘户发展产业的信贷支持,规范脱贫人口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扶贫办关于转发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陕银保监发〔2021〕5号)和《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子洲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子政办发〔202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脱贫人口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是指由财政投入相应资金,用于对全县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经营,由承贷银行发放的不超过5万元、期限在3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财政资金贴息的脱贫人口小额贷款产生的坏账损失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脱贫人口小额贷款承贷银行为:县农村商业银行、县邮储银行、县农业银行。
第四条 分片包干范围:县农业银行负责苗家坪镇、双湖峪镇,县邮储银行负责马蹄沟镇,其余乡镇由县农村商业银行负责。
第五条 脱贫人口小额贷款适用范围:坚持脱贫人口小额贷款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脱贫人口及监测户发展生产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用于政府融资平台、生产经营企业等。借款人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之间。
第二章 风险补偿金来源及管理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由省级定额补助,市、县级配套相应资金或由各级财政安排的巩衔专项资金。
第七条 其他应当纳入风险补偿金的资金。
第八条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由财政局管理,设立“子洲县财政局精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专户”,其存款利率按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结算。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封闭运行。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的调整
第九条 承贷银行须按照存放的风险补偿金的5至10倍比例进行贷款投放。当发放贷款余额与风险补偿金的比例超过10倍时,由县财政局及时筹集补足;比例低于5倍时,由县财政局按比例调减风险补偿金。
第十条 风险补偿金在脱贫人口小额贷款持续期内不得退出。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县脱贫人口小额贷款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乡村振兴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成员为乡村振兴局、财政局、法院、公安、金融办、各承贷银行和各乡镇负责同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金融办主任担任。领导小组职责为: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批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2.对风险补偿金进行考核、审计与监督;
3.审议、批准风险补偿金补偿计划;
4.授权逾期贷款的诉讼追偿;
5.审议、批准调剂风险补偿金规模;
6.召开成员小组会议研究确定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财政局为风险补偿金日常管理机构,负责风险补偿金的筹集、调剂、使用管理、专户核算、补偿兑付,草拟、修订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等。
第十三条 乡村振兴局履行如下职责:
1.与承贷银行合作的协议签订、执行;
2.汇总、申报、下达经领导小组批准的补偿计划、追偿授权和贴息计划;
3.对领导小组负责,定期报告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脱贫人口小额贷款工作计划;
4.负责风险补偿金的动态管理,建立风险补偿金台账。
5.提请领导小组审议、核销坏账和审议、批准风险金调剂方案;
6.核查、监督脱贫人口小额贷款的程序、对象、范围以及风险金的补偿、追偿等工作。
7.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金融办负责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业务指导及政策宣传。
第十五条 各承贷银行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做好脱贫人口小额贷款政策宣传。负责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的贷款发放、贷款使用监管、贷款清收及风险补偿申请。建立脱贫人口小额贷款台账,完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法院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逾期的脱贫人口小额贷款诉讼及追缴执行工作。
第五章 风险补偿范围、方式、办理流程
第十六条 承贷银行要做好贷款到期提醒,贷款到期日60天前通知借款人做好还款准备,贷款到期日30天前书面通知借款人按时还款。
第十七条 脱贫人口小额贷款出现下列情形造成贷款本息不能清偿的,由脱贫人口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进行补偿:
1.借款人死亡的;
2.借款人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确已丧失偿还贷款能力的;
3.贷款到期不符合续贷、展期条件,追索90天以上仍未偿还的;
4.已进入司法程序追索的;
5.经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八条 脱贫人口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偿须提交以下材料:
1.动用风险补偿金补偿申请书;
2.脱贫人口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
3.死亡证明;
4.发生重大变故确已丧失偿还贷款能力证明;
5.追索证明;
6.法院立案通知书、调解书、判决书;
7.与该笔贷款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县乡村振兴局接到承贷银行风险补偿申请后,应及时会同金融办核实后出具批复文件(特殊情况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县财政局依据批复文件向承贷银行按比例清算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条 使用风险补偿金对贷款本息进行补偿后,县政府和承贷银行按损失分担比例共同享有对借款人的债权,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局委托承贷银行启动司法程序进行贷款本息追索,追索回的贷款本息按损失承担比例,分别退还承贷银行和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二十一条 承贷银行应综合考虑贷款人自身条件、贷款用途、风险补偿机制等情况,自主作出贷款决定。当贷款不良率达到3%或风险补偿金不足时,承贷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同时配合金融办、乡村振兴局及时采取措施处置不良贷款。当贷款不良率降至3%以下或补足风险补偿金后,应适时启动脱贫人口小额贷款业务。
第六章 责任分担
第二十二条 脱贫人口小额贷款坏账损失,由风险补偿金承担70%,合作银行承担30%。
第二十三条 承贷银行未按操作流程发放贷款造成的贷款损失由承贷银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承贷银行负责对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申请的脱贫人口小额贷款进行日常监测,关注人员变动、资金使用和生产生活变化,避免不良贷款的发生,减少风险金的补偿。
第七章 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五条 财政、纪检、审计等部门,对风险补偿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定期审计。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充分发挥社会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对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存在逃废债行为的,纳入失信债务人名单,并依法组织清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金融办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子洲县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子政办发〔2020〕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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