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31016093803P/2021-01207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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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1-06-25 17:19:13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子政办发 |
[ 名 称 ] |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2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21年3月27日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我委组织开展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过清理,决定对《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等6件规章、《关于补充 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等9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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