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831016093803P/2026-00060 | [ 主题分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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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6-02-26 09:44:13 |
| [ 效力状态 ] | [ 文 号 ] | ||
| [ 名 称 ] | 《“子洲黄芪”省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目前我县正立足“产业富民”发展方略,锚定以子洲黄芪为主的中药材产业,坚持链式思维,突出量质并举、集群发展和创新引领,打造以子洲黄芪区域公用品牌为抓手,建设中药材区域集散中心,融合品种培育、标准化种植、品质检测、精深加工、药剂制造等于一体的百亿级中药材产业集群,出台《“子洲黄芪’省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有利于建立县级统筹、经营主体联动、全域推进的品牌建设新格局,为加快我县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全面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本管理办法由子洲县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于2026年2月7日正式实施,有效期两年,其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陕西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陕农发〔2025〕48号);
4.《榆林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榆政农发〔2023〕239号)。
二、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七章25条,包括总则、标志使用条件、标志使用申请程序、标志使用范围、标志使用规范、标志管理和保护、附则等内容。
(一)标志使用条件
申请使用“子洲黄芪”区域公用品牌标志的市场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种植、生产加工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等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新型经营主体:
(1)在子洲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符合使用条件的经营主体。
(2)黄芪种植、生产加工原料产地在子洲县行政辖区内,且具有相关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报告。
(3)产品种植、生产、加工严禁使用违禁(超标)农药、化学品、激素等。
(4)近一年内无失信行为;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
(5)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专卖店、专营店、直营店、专柜、展销门店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
(1)在子洲县行政区域内注册总公司,并在当地依法注册分公司、专卖店、专营店、直营店、展销门店、经营门店,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专卖店、专营店、直营店、专柜营业面积不少于20平米;农特产品展销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80平米,且子洲黄芪系列产品占比不低于50%。
(3)近一年内无失信行为;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标志使用申请程序
1.申请使用“子洲黄芪”区域公用品牌标志的申请人,应当向品牌标志持有人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使用“子洲黄芪”区域公用品牌标志的申请人应向品牌标志持有人提交《“子洲黄芪”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表》。
(2)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3)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质量控制措施。
(4)规范使用“子洲黄芪”区域公用品牌标志书面承诺书。
(5)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2.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人的种植基地、产品、门店、生产加工地进行实地考察。
(2)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3)通过有关信息公开网站统一向社会公示拟授权许可的申请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3.审核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以下事项:
(1)与品牌标志持有人签订《“子洲黄芪”区域公用品牌标志使用协议》,协议内容应当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用期限、违约责任等。
(2)品牌标志持有人向申请人发放《“子洲黄芪”区域公用品牌标志准用证》。
(三)标志使用范围
授权使用“子洲黄芪”区域公用品牌标志的范围如下:
(1)在门店的门牌上使用标志。
(2)在产品标签、包装、说明书及其他附着物上使用标志。
(3)在宣传产品或服务的各类广告上使用标志。
(4)在产品展示、推介等活动中依照本办法规定使用标志。
(5)其他经授权使用的情形。
(四)标志使用规范
1.标志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子洲黄芪”区域公用品牌注册的文字、图形、颜色等设计使用,不得自行改变标志的文字、图形、颜色等组合和比例;印制标志的规格,要和自身产品商标并列印刷。
2.标志使用者在设计附有标志的包装、标签、广告时,须将设计方案报品牌标志持有人审核,经品牌标志持有人同意后,方可按要求印制。
3.公用品牌产品包装必须粘贴防伪标识,防伪标识由品牌标志持有人统一设计、印制。授权使用者根据生产销售数量分批领取。防伪标识不得以倒卖、转让、馈赠等方式变更使用主体。
(五)标志管理和保护
1.标志使用者应指定专人负责标志的管理和使用。
2.实行年审制。标志使用者每年12月31日前须向品牌标志持有人书面报告标志使用情况,经品牌标志持有人审核符合规定的且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可授权继续使用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
3.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子洲黄芪”区域公用品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超范围等违规使用的,取消其使用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
4.对擅自使用、仿冒“子洲黄芪”区域公用品牌标志及其他损害“子洲黄芪”区域公用品牌标志形象和声誉的使用者,由有关职能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其侵权行为和违法责任,并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三、名词解释
(一)“子洲黄芪”。指在子洲县行政区内生产的蒙古黄芪,包括子洲黄芪农产品及其初加工、深加工产品(具体分类标准参照国家或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二)“子洲黄芪”区域公用品牌。指以子洲县种子与中药材推广中心申报获得的省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三)区域公用品牌的标志。指子洲县种子与中药材推广中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申请注册的集体商标、宣传标语、版权保护等,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
四、其他说明
(一)“子洲黄芪”区域公用品牌及相关标志所有权持有人为子洲县种子与中药材推广中心(以下简称品牌标志持有人),享有该商标、版权的专用权。品牌标志持有人负责使用及授权使用、监督、管理和保护公用品牌标志工作。
(二)“子洲黄芪”区域公用品牌标志无偿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子洲县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等新型经营主体使用。
五、解读人
曹鹏 子洲县种子与中药材推广中心干部
原文件链接: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子洲黄芪”省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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