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 |
1 | 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 建筑施工企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三)纠正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理;(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排除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五)法律、法规授权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4月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三条、《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五十八条 |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实施抽查检查 |
2 | 对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建筑施工企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4月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四条、《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住建部令第57号)第三条 |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实施抽查检查 |
3 |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监督检查 | 建筑施工企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条、第二款 |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实施抽查检查 |
4 |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 建筑施工企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3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2018年12月22日住建部令第45号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实施抽查检查 |
5 | 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 建筑施工企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2018年12月22日住建部令第45号修正)第十九条 |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实施抽查检查 |
6 | 对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建筑施工企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2016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二十七条 |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实施抽查检查 |
7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建筑施工企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2020年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三条 |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实施抽查检查 |
8 | 对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及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 勘察设计企业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第160号令公布 ,2016年9月住建部令第32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实施抽查检查 |
9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施工图审查机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公布,2018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修正)第十九条 |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实施抽查检查 |
10 | 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 | 建筑施工企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执行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村镇建设抗震设防进行指导和监督。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1月27日建设部令第148号公布,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第四条第二款 |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实施抽查检查 |
11 | 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 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建筑施工企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住房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三条 |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实施抽查检查 |
12 | 对建设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建筑施工企业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实施抽查检查 |
13 | 燃气行业监督检查 | 燃气热力企业 |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环境保护、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燃气安全、燃气供应、燃气设施保护等进行监督管理,规范燃气企业经营服务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 每月至少实施一次抽查检查,根据中、省、市文件精神随时抽查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