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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文件要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子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公示如下:

附件: 子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公示表

子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4日     

子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公示表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频次 备注
1 对用人单位招收、聘用劳动者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 招收、聘用劳动者情况。 《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招收、聘用劳动者情况。 1次/年 接到投诉或举报时,开展专项检查。
2 对用人单位关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情况。 《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情况。 1次/年
3 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 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 《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三)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 1次/年
4 对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 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四)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1次/年
5 对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 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五)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1次/年
6 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 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 《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六)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 1次/年
7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介所 遵守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规定情况。 《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七)遵守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规定情况。 1次/年
8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 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1次/年
9 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次/年
10 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1次/年
11 对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 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1次/年
12 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1次/年
13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1次/年
14 对用人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遵守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1次/年
15 对用人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监督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 用人单位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遵守情况。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1次/年
16 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12次/年
17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个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1-2次/年
18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情况。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1次/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