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旅游经营行为的检查 |
旅游市场经营单位 |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 |
专项检查、重大节假日开展检查 |
接到投诉或举报时,开展专项检查 |
2 |
对广播电视行业安全播出的监督检查 |
广播电视播出单位 |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62号令发布) |
按照上级安排检查 | |
3 |
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 |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是否与许可证一致; (三)检查其现场容纳的消费者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 (四)检查其出入口、收银台或者大厅等显著位置是否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禁入标志上是否标明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举报电话或者其他举报方式; (五)检查其大厅、包厢等经营区域内是否有未成年人; (六)检查其歌曲点播系统的服务器是否链接至境外曲库; (七)随机抽查部分包厢、卡座内的歌曲点播系统,检查其屏幕画面、语言文字、歌词曲目等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八)检查其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是否为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九)检查其从业人员名簿,核查是否包含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十)检查其场所内的从业人员是否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十一)检查其营业日志是否记载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内容,是否留存60日备查且无删改记录; (十二)检查其是否在上午8时至凌晨2时以外的时间营业; (十三)检查其是否建立巡查制度,管理人员是否进行场所巡查并立即报告场所内违法犯罪活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2020年11月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二次修订) |
双随机检查、重大节假日开展检查 | |
4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检查;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检查;对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法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检查;对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检查;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检查;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检查;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检查;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检查;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检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检查;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检查;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 2022年3月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 |
双随机检查、重大节假日开展检查 | |
5 |
对艺术水平等级活动的检查 |
组织艺术考级的经营单位 |
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文化部令31号发布 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第一次修订) |
按照备案情况进行检查 | |
6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检查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发布) |
按照上级安排检查 | |
7 |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演出经营单位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演出经营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和公布制度、演出信息报送制度、演出市场巡查责任制度,加强对演出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发布 2020年11月国务院令第732号第四次修订) |
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检查 | |
8 |
对互联网文化的监督检查 |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经营单位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 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第一次修订) |
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检查 | |
9 |
对博物馆陈列展览举办情况的行政检查 |
博物馆 |
对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的检查 |
《博物馆条例》(2015年2月9日国务院令第659号) |
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检查 | |
10 |
对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行为的行政调查 |
文物收藏单位 |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文物收藏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文物拍摄情况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第四次修订) |
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检查 | |
11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 |
文物收藏单位 |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第四次修订) |
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检查 | |
12 |
对馆藏文物违规出馆的检查 |
文物收藏单位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 |
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检查 | |
13 |
对擅自复制和对外展示尚未移交的出土文物的责令改正 |
文物收藏单位 |
擅自复制和对外展示尚未移交的出土文物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1988年6月3日通过,2019年7月31日第五次修正) |
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检查 | |
14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情况;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行为;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行为;违法借用、交换、处置国有馆藏文物行为;违法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行为的行政检查 |
文物收藏单位 |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 |
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