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31016093803P/2017-01560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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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17-07-14 11:31:02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职权名称 | 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
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机关 | 子洲县环境保护局 | 咨询电话 | 0912-7221491 |
责任科室 | 子洲县环境监察大队(委托)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7221491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子洲县政府大楼202室,法定工作日(冬春秋早上8:00-12:00,下午2:00-5:30;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
办理材料 |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环境应急预案评估意见; (三)环境应急预案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 ||
办理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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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5年第34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管,监督建设单位开展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5年第34号 | ||
事项编码 | 61083100034QT0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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