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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子洲县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四好农村路”建设,提升公路管理养护水平,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子洲县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进行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4日    

子洲县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全面提高我县村级公路管理养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陕西省公路条例》《榆林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公路,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是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指导、监督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开展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代表县人民政府履行责任主体职责,负责如下工作:

(一)贯彻、执行村级公路管理养护的法规、政策、制度;

(二)审核、批准村级公路日常养护计划、养护工程和灾害修复工程建议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三)其他应当由县交通运输局承担的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四条县农村公路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督导全县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和检查考核工作。

(一)贯彻、执行村级公路养护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度;

(二)编制、上报全县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建议计划;

(三)审核、下达各乡镇村级公路养护管理计划;

(四)检查、评定、考核各乡镇村级公路养护管理计划执行情况;

(五)检查、验收村级公路养护工程和灾害修复工程;

(六)拨付村级公路养护资金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七)其他应当由县农村公路服务中心承担的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本乡镇村级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如下工作:

(一)贯彻、执行村级公路管理养护的法规、政策、制度;

(二)建立、健全乡镇村级公路管理养护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达到“四有”标准,即有阵地、有人员、有经费、有考核;

(三)全面推行“路长制”,严格落实乡级路长、村级路长定期巡路、定期报告等制度,做好辖区内路域环境整治工作,大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

(四)检查、督促、考核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履行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职责情况;

(五)其他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的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六条各乡镇要成立专门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农村公路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法规、政策、制度;

(二)拟定、上报本乡镇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建议计划;

(三)健全护路员队伍,实行“四定”管理,即定职责、定任务、定工资、定考核;

(四)组织、管理、检查、考核村级公路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应急处置等工作;

(五)及时制止、上报侵占路产、侵害路权的违法行为;配合、协助县交通执法大队、乡镇政府开展路政管理工作;

(六)建立、完善、更新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各类图表卡册等内业资料;

(七)其他应当由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的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安排群众投工投劳,开展季节性养护、水毁抢修、路域环境治理活动;

(二)协助解决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建设、路政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管理等工作涉及到的用水用电、用地拆迁等问题;

(三)及时制止、上报侵占路产、侵害路权的违法行为;配合、协助乡镇政府开展路政管理工作;

(四)完善村级道路养护村民议事机制,将爱路护路纳入村规民约;

(五)其他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工作。

第八条护路员队伍在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下,履行日常管护职责。

(一)负责承包路段日常巡查、养护工作;

(二)及时记录、上报日常养护信息、路政信息;

(三)在事故隐患路段临时设置警示标志;

(四)参与路政协管及应急救助工作;

(五)其他应当由养护责任人承担的工作。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九条 村级公路要通过强化内部管理,加强日常养护,大力建设养护工程,及时修复灾害损毁,有效处置突发事件,逐步实现“美丽农村路”的目标。

第一节 综合管理

第十条村级公路综合管理的主要内容为:

(一)领导重视落实责任

乡镇主要领导及领导班子将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年初要和乡镇其他重要工作一并安排部署,对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

(二)机构健全管理规范

1.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健全,负责人由副乡(镇)长以上领导担任,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机构人员分工明确;

2.办公场所固定,标识标牌、上墙图表统一规范;

3.人员职责、考核评价等各项管理制度完善;检查、考评方案详尽实用。

(三)履行职责内业完善

1.《村级公路养护管理目标责任书》、《村级公路养护承包协议书》签订规范;

2.村级公路表图卡册等基础数据资料详实、齐全;

3.日常养护、养护工程、灾害修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路域环境治理等内业资料、养护经费兑付表册齐全、规范;

4.计划、总结、统计报表等材料报送及时。

第二节 日常养护管理

第十一条 村级公路日常养护管理程序为:

(一)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县农村公路服务中心上报下一年度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建议计划;

(二)县农村公路服务中心初审并报县交通运输局批准后,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各乡镇下达年度养护管理计划;

(三)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于每年2月15日前选择合适的养护责任人并与之签订《村级公路养护承包协议书》;

(四)养护责任人从签订《村级公路养护承包协议书》之日起,开始履行村级公路日常养护职责,开展养护生产,填报有关内业资料;

(五)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养护路段设置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公示牌,并对养护管理情况按照制度巡查、检查、考核,兑现奖惩;

(六)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养护责任人按月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养护管理报酬;

(七)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6月15日、12月15日前以文件向县农村公路服务中心上报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八)县农村公路服务中心根据检查、考核结果,每半年拨付一次日常养护资金。

第十二条 养护质量标准达到行业标准。

第三节 灾害应急管理

第十三条村级公路管理应本着“预防为主、属地负责、安全第一”的原则,对村级公路遭受或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积极应对,高效处置,减小损失。

第十四条村级公路突发事件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组织疏散、撤离受困人员,组织搜救突发事件中的遇险人员,组织应急物资运输;

(二)对受损的村级公路进行抢修、抢通或搭建临时性设施;

(三)对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控制,设立警示标志,确保行人车辆安全;

(四)其他有利于控制、减轻和消除危害的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及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以及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村级公路灾害发生后,需要通过工程措施修复的,各乡镇及时上报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县政府专题会议安排情况下达修复计划。灾害修复工程质量标准参照养护工程质量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村级公路灾害修复工程完工后,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七条村级公路两侧边沟、路肩和上下边坡外缘向外不少于1米范围内为公路用地,3米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要积极保护公路路产路权完整,保障公路安全通畅整洁。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积肥堆土、放养牲畜;

(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修车洗车,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设置电力、通信等设施;

(三)堵塞、损坏、利用公路排水设施;

(四)采石采矿、挖砂取土、挖沟引水、爆破、烧窑;

(五)破坏、损坏、涂改和擅自移动公路标志、标线、标桩、护栏和其他公路附属设施;

(六)运输车辆载物拖地行驶或者泄漏、抛撒物品损坏、污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七)在桥梁、涵洞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八)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和驾驶培训、考试场地;

(九)其他影响公路畅通和损坏公路的行为。

第二十条在公路、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一)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

(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横穿公路或者行驶的;

(三)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电缆的;

(四)利用公路进行超限超载运输的;

(五)铁路、电站、水利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六)设置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的;

(七)建造临时或永久性的建筑物、构造物的。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村级公路日常养护费现行标准为每年每公里3000元。按照各乡镇所辖村级公路里程预算日常养护费用,由县农村公路服务中心按季度拨付乡镇。

第二十二条全县村级公路日常养护费用的80%用于各乡镇日常养护工作,其中30%用于各乡镇村级公路水毁、路面破损、山体塌方等小修养护;40%用于村级护路员工资,村级护路员工资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200元,每人承包养护里程不低于5公里;10%用于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日常业务支出。

第二十三条 全县村级公路日常养护费用的20%由县农村公路服务中心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路长制”管理、养护物资储备(融雪剂)等。

第二十四条村级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项列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县纪委监委、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村级公路养护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县交通运输局可采取多种方式对全县村级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县农村公路服务中心对全县村级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

(一)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1.定期检查

县农村公路服务中心于每月一次抽查辖区内乡镇总数的20%-30%,对每个抽查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管养里程的20%进行内外业检查。每年6月、12月开展半年、全年检查考核,检查各乡镇100%的村级公路。各乡镇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年终考核与全年检查考核一并进行。检查一周后下发检查通报。根据检查结果兑现养护经费。

2.不定期检查

县农村公路服务中心结合实际,对各乡镇日常养护、养护工程、路域环境治理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抽查。

(二)内业检查和外业检查

1.内业检查:主要检查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上墙图表更新、巡查记录、季节性集中养护、隐患排查整治等痕迹化管理情况、养护承包费的发放、水毁资料统计上报情况、养护工程文件规范情况等;

2.外业检查:主要检查村级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涵、排水、沿线设施的日常养护情况、养护工程和灾害修复工程实施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半年、全年检查后下发检查通报。通报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基本情况、工作亮点及主要成绩、存在问题、检查得分及排名、奖惩情况、下阶段工作要求及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村级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实行百分制。

第二十八条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分值85及以上为优秀,70(含)至85为良好,60(含)至70为合格,60以下为不合格。

对达到优秀、良好等级的乡镇给予绩效奖励;同时年终对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所长进行表彰奖励。对合格等级(含)以下的乡镇不予奖励;对不合格等级不予兑付养护绩效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子洲县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子政办〔2019〕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