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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子洲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字解读〕子洲县财政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0日


子洲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暂行规定》、榆林市财政局《榆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子洲县人民政府《子洲县财政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对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造、技术改造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项目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二条 投资评审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或采购单位向投资评审中心提出评审申请并提供评审所需材料,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同意后,进行评审相关工作;

2、评审中心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安排自审或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对自审项目,明确主审人员及复审人员;对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签订委托评审协议,受托的中介机构需通过政府采购确立;

3、项目评审人员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资料不完整的,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限期补报;不能提供完整资料达不到评审条件的,则不予评审;

4、对工程类项目评审人员进入项目建设现场勘查、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对项目建设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形成初步评审结论,并征求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对采购类项目进行市场询价、网络询价和专家询价等方式进行评审,同时形成初步评审结论,并征求项目建设单位意见;

5、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中心出具的初步评审结论,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6、对评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评审中心要及时向财政局报告,由财政局作出相关调整或处理意见;

7、评审中心根据初步评审意见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建设单位出具书面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委托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建设单位说明原因。

第四章 预算评审

第三条建设项目经批准实施后,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图等设计文件编制项目预算,并及时报送评审中心进行评审。评审报告是确定项目投资额,调整项目投资计划,确定招标控制价,签订合同,办理项目拨款,编制竣工决(结)算,实施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依据。

第四条预算评审的内容包括:

1、工程施工图预算是否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是否存在增加建设内容及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2、施工图预算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和换算以及税(费)的取定是否准确合理,材料价格是否真实合理;

3、设备、工具、器具购置种类、规格、数量是否和设计要求一致,拟招标采购的价格是否合理;

4、超出初步设计范围的设计变更、工程内容增减、预算总投资内的单项工程间的投资调整,是否经发改、住建、财政等有关部门批准;

5、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五条预算评审需建设单位提供如下资料:

1、项目所需的资金文件;

2、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地勘报告、图审文件、项目预算(含电子版)等;采购项目需提供采购预算文件;

3、评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对预算超过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的评审结果,报原工程概算批准部门调整概算。

第七条 对未经评审中心评审的项目不得进入招标或政府采购程序。

第五章 工程变更评审

第八条 工程变更评审是指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及原招标工程量清单以外新增(减)工程等内容的审核。工程变更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变更;

2、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3、材料与设备的换用、无指导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

4、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

5、隐蔽工程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地下有墓穴、防空洞、深井等);

6、自然灾害对项目工程的损害变更(洪水、风暴等);

7、其他实质性变更。

第九条工程变更评审的内容:

1、审核工程变更、隐蔽工程确认的合理性;

2、审核确认变更工程价款的合理性;

3、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条工程变更评审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变更设计文件;

2、工程变更预算书及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书、工料分析表;

3、评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隐蔽工程确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要做好现场签证工作。对单项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要及时通知评审中心进行审核或现场确认。并出具相关评审意见后方可施工;

第六章 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评审中心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评审报告由下列内容组成:

1、项目概况。对项目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投资总额及来源等情况作详细说明;

2、评审依据。列明所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所采用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有关市场价格信息等;

3、评审内容、范围。对项目评审的具体内容、范围作说明;

4、评审结论。对项目评审结果与报审情况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审减(增)原因;

5、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

第七章 审核限额

第十三条评审限额及审核签字

(一)合同价达到以下限额的项目须进行评审:

1、政府采购类货物和服务20万元以上;

2、工程类30万元以上(其中扶贫资金50万元以上);

(二)审核签字

评审项目投资金额500万(含500万)以内的由分管县长签字;投资金额500万以上的报常务副县长签字审核。

第八章 评审时限

第十四条评审中心在以下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起始时间从建设单位完整、齐全送达评审资料之日算起:

1、单项工程预算(包括工程变更预算)评审:

送审金额1000万元以内的,5个工作日;

送审金额1000万至5000万元(含)的,7个工作日;

送审金额5000万至1亿(含)的,10个工作日;

送审金额1亿元以上的,15个工作日。

2、特大型项目或情况特殊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评审时间。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暂行)自2023年2月20日起实施。

附件:1、子洲县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审批表

2、子洲县财政投资评审核定意见通知书

3、子洲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项目评审报告

4、子洲县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申请表

5、子洲县财政投资项目现场核实表


《子洲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