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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子洲县2020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子政办发〔2020〕136号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子洲县2020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子洲县2020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

 

子洲县2020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改善子洲县生态环境,确保2020国家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环保部《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279号)和《陕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陕西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结合省、市对国家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考核工作的指示要求,围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考核工作重点,切实做好2020国家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考核工作。

二、考核目的和意义

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目的在于评估国家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效果,为国家财政管理和环境管理提供支撑和科学依据。主要工作内容是统筹负责县域生态环境自查工作;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强化县级监测能力建设;按时完成县域内水质、空气质量及污染源的监测工作;搜集和填报相关数据,编写自查报告。开展此项考核的意义是是检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动态变化的一项重要工作,考核结果关乎今后中央、省对我县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正常拨付和奖励。因此,全县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考核工作。

三、组织领导

因人员变动,现调整子洲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张小锐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张虎敦  县政府办主任

           张海涛  县环保局局长

           张崇庆  县财政局局长

           蔡  瑞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局长

           高提文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马文忠  县住建局局长

           延  洋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吴雪冬  县林业局局长

           白  宇  县水利局局长

                 王光胜  县畜牧局局长

                 刘志强  县统计局局长

                 侯建彪  县气象局局长

                 柴俊胜  县创建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张海涛同志兼任,办公人员从各有关单位临时抽调。具体负责子洲县2020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

四、考核内容

(一)技术指标

1.林地覆盖率:指县域内林地(有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林地覆盖率=(有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其他林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2.草地覆盖率:指县域内草地(高覆盖度草地、中覆盖度草地和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草地覆盖率=(高覆盖度草地面积+中覆盖度草地面积+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水域湿地覆盖率:指县域内河流(渠)、湖泊(库)、滩涂、沼泽地等湿地类型的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水域湿地覆盖率=(河流(渠)面积+湖泊(库)面积+滩涂面积+沼泽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4.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指耕地(包括水田、旱地)和建设用地(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及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水田面积+旱地面积+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农村居民点面积+其他建设用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5.未利用地比例:指县域内沙地、沙漠、戈壁、裸地、裸岩、盐碱地的面积总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百分数。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未利用地比例=(县域内沙地、沙漠、戈壁、裸地、裸岩、盐碱地面积之和)/县域国土面积×100%。

6.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指县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保护区等受到严格保护的区域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受保护区域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区、各级(国家、省、市或县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或省级)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计算公式: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自然保护区面积+风景名胜区面积+森林公园面积+湿地公园面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面积-重复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7.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指县域内所有经认证的水质监测断面中,符合Ⅰ~Ⅲ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部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8.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县域范围内在用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中,符合Ⅰ~Ⅲ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达标频次/饮用水水源地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9.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指县域范围内城镇空气质量优良以上的监测天数占全年监测总天数的比例。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相关技术规范。

计算公式: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全年监测总天数×100%

10.土壤环境质量指数:严格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相关标准执行。

(二)监管指标

监管指标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以及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标三部分。

1.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满分100分)

(1)生态保护成效(20分)

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与管理(5分):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公园等创建要求,考核县域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或国家公园等命名。提供关于创建成功的公告等证明材料。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5分):考核县域建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重要生态系统或物种实施严格保护。提供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文件,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概况等资料。

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及其他生态创建(5分):在考核年,县域建成省级自然保护区或获得其他生态创建称号。提供省政府批准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文件,以及省级自然保护区概况等资料;或其他生态创建称号的文件。

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5分):在考核年,县域在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资源保护方面的投入占当年全县财政支出的比例。根据支出比例计算得分(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支出比例×5)。提供县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预算支出凭证、当年全县财政支出等数据。

(2)环境污染防治(40分)

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与监管(10分):县域内纳入监控的污染源排放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监测次数占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污染源排放执行地方或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对于暂时没有针对性排放标准的企业,可执行地方或国家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提供纳入监控的污染源名单、监督性监测报告、自行监测报告及监测信息公开、环境监察记录等资料。

污染物减排(10分):考核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和年度减排责任书完成情况,其中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指县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与县域国土面积的比值。县域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3分;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降低率7分。与考核年的上年相比,县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不增加,按照排放强度降低率计算得分(<X考核上年-X考核年>/X考核上年×7);若与考核年的上年相比,排放强度增加,则得0分。提供考核年和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数据,县域年度减排责任书签订与完成情况的认定材料。

县域产业结构优化调整(10分):县域制定并落实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情况以及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变化。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落实情况5分,重点考核县域是否制定负面清单以及考核年负面清单落实情况(根据发改部门制定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考核年对现有企业淘汰或升级改造情况,以及新增企业是否属于负面清单);县域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变化5分,与考核年的上年相比,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动态变化情况,若考核年第二产业所占比例与上年相比增加,则不得分;若降低,则按照降低幅度计算得分(<P考核上年-P考核年>×5)。提供发改等部门制定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以及考核年县域对现有企业淘汰或升级改造情况,以及新增企业是否有列入负面清单的等相关材料。考核年以及上一年度第二产业增加值和县域生产总值数据。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10分):县域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包括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率、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三个指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率6分,指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新农村建设的行政村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的比例,得分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率×6;镇生活垃圾收集率2分,得分为镇生活垃圾收集率×2;镇生活污水收集率2分,得分为镇生活污水收集率×2。提供已经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新农村建设项目情况;以及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收集统计数据。

(3)环境基础设施运行(20分)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与污水处理厂运行(8分):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为县域范围内城镇地区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全年排放量的比例。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5分,按照处理率高低计分(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3分。提供污水处理厂运行、在线监控数据、有效性监测报告等资料以及年度污水排放总量、收集量、达标排放量、污水管网建设等材料。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与处理设施运行(8分):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县域范围内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垃圾清运量的比例。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5分,按照处理率高低计分(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5);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3分。提供县域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等数据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资料。

环境空气自动站建设及联网情况(4分):建成环境空气自动站,并与省或国家联网。建成空气自动站,2分;实现环境空气自动站与省或国家联网,2分。提供空气自动站验收材料,省级部门出具的联网证明等。

(4)县域考核工作组织(20分)

组织机构和年度实施方案(5分):县政府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县域考核工作。按照国家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县政府制定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提供县委县政府成立县域考核协调机构的文件,提供县政府制定的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等材料。

部门分工(5分):根据考核指标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提供县政府制定的考核任务部门职责分工文件材料。

县级自查情况(10分):县政府自查报告编制及填报数据资料完整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自查报告能够体现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成效,内容丰富数据详实;填报数据真实可靠,无填报错误,具有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

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是通过考核年与基准年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对比分析及无人机遥感核查,查找并验证局部生态系统发生变化的区域,根据变化面积、变化区域重要性确定自然生态变化详查评价值,自然生态变化详查的评价值介于-1.0~+1.0,根据变化面积确定。

对于在生态重要区或极度敏感区发现的破坏(如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等)或者往年已发现的生态破坏仍没有好转的,对县域最终考核结果实行一票否决机制,将考核结果直接定为最差一档。

3.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标

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起负向评价作用,评价值以EM'事件表示,介于-0.5~0。但当县域发生特大、重大环境事件时,对最终考核结果实行一票否决机制,直接定为最差一档。

五、部门职责分工

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完成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任务;负责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证明材料、自查报告的审核工作。

县财政局:严格按照相关要求使用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加大对生态保护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的投入,加强生态监测能力建设;负责填写生态环境与保护治理支出信息表,提供2020年经县级人大审议通过的当年财政支出预算,转移支付资金总额以及用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使用相关材料,并附收支明细;将考核监测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提供县级财政关于考核监测工作经费的资金拨付凭证以及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各类专项资金下达文件。

县环境保护局:牵头组织完成县域内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起草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具体负责提供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有关监测数据及证明材料;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生态保护红线等受保护区域信息表、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信息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有关材料;整理汇总各部门上报的有关资料,完成数据汇总录入、自查报告的编写与上报。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生态环境建设情况和生态保护成效的说明;落实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降耗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并组织考核;积极争取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的项目资金,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投入;填报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与考核情况表,提供单位GDP能耗指标数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县域产业结构调整资料和自查报告。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加大农业生产领域的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力度,遏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快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规划畜牧养殖产业,积极发展生态畜牧养殖业,从源头上防治农业污染源;大力发展蚕桑、茶叶等生态产业,严厉打击破坏生态行为;提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内容中乡村振兴、人居环境整治成果和2019年创建工作计划、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相关资料和自查报告及相关照片。填报自然生态指标中的草地总面积及高覆盖度草地、中覆盖度草地、低覆盖度草地面积。

县林业局:加大林业领域的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力度,加强生态林保护,实施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积极发展经济林,严厉打击破坏生态行为;负责自然生态指标中林地覆盖率及有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林地总面积、县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等受保护区域面积等数据的填报工作,提供各类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信息和相关印证资料及自查报告。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大矿产资源的整合力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设置矿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严厉打击在矿产开采过程中出现的破坏生态现象,足额征收生态恢复保证金,加大对矿山生态环境的治理,确保我县生态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负责县域国土面积、耕地和建筑用地、未利用地、土地利用信息、生态保护红线等受保护区域面积等指标数据调查统计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提供相关印证资料和自查报告。

县住建局:加强对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的科学规划,严格管控建筑工地扬尘,加大对城镇基础设施和生态保护工程的投入,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建设,确保城镇垃圾填埋场等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建设生态宜居城镇;负责统计报送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乡镇生活垃圾收集率、县城污水处理率等相关资料,提供自查报告。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水域湿地、土壤侵蚀等自然生态指标数据,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落实"河长制"工作要求,做好辖区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以及水土流失防治。提供县域内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与河道治理、河防工程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和相关照片。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产业增加值指标证明材料以及县域自然、社会、经济情况表(县域总人口、城镇人口数、地区生产总值、第一产业增加值、第二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等统计数据填报工作;提供统计公报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县气象局:负责2020年全年平均气温、降水量等气象要素数据的调查统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县创建办:负责提供2020年度创建申请、规划、成果文件(国家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

十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2020年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面的相关资料,包括农村综合整治情况,乡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收集情况,农村综合连片整治情况。

六、工作进度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10月10日前):参加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召开的2020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培训,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协调会,制定并印发年度工作实施方案。

(二)考核自查阶段(10月11日-10月28日):各部门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将本部门负责填报的相关考核数据表格、指标证明材料、数据填报情况说明、佐证材料及照片资料(电子版)一式三份报县环境保护局(10月20日前)。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数据整理汇总,完成数据填报,形成自查报告,报县政府审定。

(三)上报总结阶段(10月28日-10月31日):按要求将《子洲县2020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资料汇编》上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核。

七、保障措施

(一)保障经费。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和《陕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县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际,由县财政局足额安排工作经费,重点用于大理河出入境断面水质监测、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县域土壤环境监测和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考核汇总等。

(二)明确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各负其责,对提供数据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对上报数据和相关工作必须作出说明,对上报的考核数据材料和相关证明资料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三)严格奖惩。为切实推进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顺利开展,县委、县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生态环境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凡因工作失误、延误影响县域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部门和乡镇负责人由县纪委监委严肃问责。

(联系人:冯泉聚  联系电话:7221491  1814243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