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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子政办发〔2020〕103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杜绝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25

 


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用“四个最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要求和省市相关指示精神,确保公众消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杜绝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县创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原则,以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维护公众健康、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为目标,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标准、检验检测、认定认证、风险分析、应急管理等支撑体系科学完善,标准化生产全面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全面提高,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和诚信意识明显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可靠,主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覆盖率90%以上,“三品一标”占食用农产品产量比重提高至55%以上,主要农产品质量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

二、监管任务

产地安全管理。探索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测评价制度,对农产品主产区、城市郊区、工厂企业周边等重点区域农产品产地环境进行定位监测,全面掌握水、土、气等产地环境因子变化情况。加强农业生产用水、土壤等种植和养殖环境治理,切断污染物进入农业生产环节的链条。大力推广清洁生产等绿色环保技术和方法,减少和消除产地污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危害。

农业投入品监管。全面落实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隐性成分的行为。依法推行农业投入品经营主体备案许可,强化经营准入管理。落实农业投入品经营诚信档案和购销台账,建立健全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推动实施兽药良好经营规范,全面推进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深入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入户”活动,推广农资连锁经营和直销配送,2022年,全县农资连锁市场占有率80%以上。加强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督导巡查和产品抽检,建立农资监管平台和农资监管室建设,依法落实农(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强化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建立农业投入品联查联办机制,加大大案要案查处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行为。

(三)农产品生产行为规范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加快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积极创建省级以上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和部级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年内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落实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指导和服务,严格控肥、控药、控添加剂,力争实现化肥使用量零增长和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指导、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积极引导和推动家庭农场、生产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生产记录。强化与市场准入衔接,因地制宜、梯度推进农产品产地安全证明制度。大力培育优质安全农产品品牌,鼓励和支持争创国家、省名牌产品,全面提升子洲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专项执法检查,切实维护优质安全农产品标志的权威性。

农产品经营行为规范。全面落实农产品市场、经营者主体责任,督促市场主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建立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农产品批发市场要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或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检。制定《子洲县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大力推行索证索票、入市登记和分类查验检验等市场准入制度。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具备有效的产地(检疫)证明、检测报告或“三品一标”的,推行“入市抽检”,反之,逐步实施“逢进必检”,严禁无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抽检不合格农产品入市销售。

农产品收贮运环节监管。按照食品安全职能分工,理清农产品收贮运环节监管边界,形成“分兵把守、协调配合”的监管机制。探索对农产品收贮运主体和贮运设施设备进行备案登记管理,推动落实农产品从生产到进入市场和加工企业前的收贮运环节的交货查验、档案记录、自查自检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强化农产品收贮运环节的监督检查。逐步制定农产品收贮运管理办法及配套的管控技术标准和规范。

畜禽屠宰环节监管。加快推进畜禽屠宰行业管理职能调整步伐,构建完备的畜禽屠宰监督管理体系。加强畜禽屠宰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基层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建设力度,充实基层执法力量。近年内,新建1个标准化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当前要进一步强化畜禽屠宰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建立健全进场检查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出场登记等制度。强化巡查抽检和检验检疫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动物、注水及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屠宰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场销售。对于病害畜禽,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登记报告、深埋、焚烧、化制等无害化处理工作。

专项整治和监测分析。深入开展农产品生产、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风险隐患,集中力量解决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兽)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产地重金属污染等突出问题。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突出对规模化基地(企业、合作社)及收贮运环节的执法检查和产品抽检,加强检打联动,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及时依法查处。大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将主要农产品生产、收购、贮藏、运输及流通各环节纳入监测范围。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应急工作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强化预测预警、舆情监测、信息通报和跟踪评价机制。

基层执法监管。县农业农村局成立专门领导小组,依托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和渔政管理队伍,依法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乡镇要明确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切实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做到有职能、有人员、有手段、有保障。乡镇增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牌子,赋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的执法、农技(农业、畜牧、水产、林业等)推广机构,要实施全员监管,落实“一岗双责”(技术推广岗位同时承担质量安全检查检测职责)监管责任。在乡镇、村设立兼职协管员,开展宣传、巡查、抽样和产地准出服务等工作,并给与必要的工作经费补贴。

科技与服务保障。加强科技支撑,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政策、监管、检测、标准、风险分析等重大课题组织攻关,提出决策意见。加强农产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农业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合作共享相应部门建立的检测机构和数据。推进数字化监管,加强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化平台建设,强化农业标准信息、农业投入品、监测数据管理、“三品一标”认证、舆情信息监测与风险预警等信息系统的开发应用,逐步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程数字化、信息化和便捷化。建立健全服务保障体系,加大财政投入,着力建设农用药物集中配送体系、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管理体系和农产品质量诚信管理体系。

三、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县创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领导小组对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实行统一领导,制订全县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和考核办法,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对各乡镇和县直职能部门的绩效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制,安排人员和工作经费,切实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培训、技术推广、日常巡查、检验检测等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督促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履行主体责任。    

明确监管责任。农业部门负责产地初级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负责农业投入品生产质量监管。负责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许可的审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农业投入品市场监管。畜牧兽医局负责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和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地产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以及外来农产品进入本市区域后在运输、储存、销售、加工和消费环节的监管。发展改革和科技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过程中的粮食质量和政策性用粮质量安全及原粮卫生监管。负责组织指导农业标准制定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管。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开展农产品安全风险分析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侦办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培训,及时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推进措施和进展成效。充分依托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和风险分析技术力量,对敏感、热点问题进行跟踪研究和会商研判,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12316”为农服务热线、“12315”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大力推行有奖举报制度,发动群众自觉消费维权,主动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社会监督。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指导和健康消费引导,全面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增强公众消费信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强化责任追究。县政府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绩效考核,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或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工作成效不明显的乡镇或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和完善权责一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要追究当地政府的领导责任和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问题,监察机关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