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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子洲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和《子洲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子政办发〔202075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子洲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和

子洲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子洲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和《子洲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2020年6月2日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子洲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我县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加强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的规划决策机制,确保规划规范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1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规委会)统一指导协调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是县政府进行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

  第三条 县规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县规委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县长、分管自然资源规划和住房建设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县规委会委员由工业园区管委会、政府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工贸局、教体局、司法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文旅局、卫健局、应急局、审计局、林业局、统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环保局、气象局、电力局、消防大队、电信公司、广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双湖峪街道办、苗家坪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规委会组成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由接替者担任,不再另行发文。

    第四条 县规委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协调处理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国土空间规划中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的评估及划定等重点问题。

  (二)审议需上报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

  (三)审查县政府有权审批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级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

  (四)审查相关专项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以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

(五)督导县自然资源督察工作,协调解决督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研究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案件处理意见。

  (七)负责审定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的技术规定和规范性文件。

    (八)审定全县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及中心城区重要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九)审定建设项目容积率变更、规划用地性质调整等相关重大事项。

  (十)审定重点保护建筑等历史建筑的认定及命名。

  (十一)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以及其他需要提交县规委会研究的事项。

  第五条 县规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县规委会会议并有表决权。

  (二)对县规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并就提交县规委会研究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县规委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县规委会工作章程,支持县规委会工作。

  (二)承担县规委会委托的有关审查和审议任务。

  (三)落实执行县规委会有关决议。

  第七条 县规委会下设三个机构:

  (一)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县规委会日常事务。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二)专家组。由规划、土地管理、建筑、道路交通、环保、消防、园林、造价、经济等相关专业非行政专家组成,为县规委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专家组成员采取部门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推选产生,经县规委会办公室初审,报县规委会主任审定后,由县规委会办公室颁发聘书。专家参加会议,由县规委会办公室报销差旅费用,并按规定支付技术劳务费用,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三)督察办。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总督察兼任。

  第八条 县规委会下设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

  1.做好提交县规委会议题准备及初审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涉及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发展的长远性、全局性及跨区域性问题开展调研,并提交县规委会审议。

  3.负责县规委会的日常工作,起草县规委会会议纪要,督促检查落实县规委会会议的决定事项。

  4.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专家组

  l.对需提交县规委会审查的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重大项目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提交书面技术审查意见。

  2.对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对国土空间规划有重大影响的大型建设项目进行技术论证与咨询。

  3.对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与论证,向县规委会提供决策建议。

  4.对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提供建议。

  5.承担县规委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督察办

  1.对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向县规委会报告县政府执行规划的情况。

  2.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违反法定程序调整规划等行为进行督促整改。

  3.督促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政府及相关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并向县规委会报告查处情况。

  4.督办落实县规委会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专项问题会议(以下简称专题会议)和办公室主任会议(以下简称办公室会议)决议事项。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县规委会建立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办公室会议三级会议制度。县规委会委员、专家组成员、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原则上不得缺席应参加的县规委会各类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原因,或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委托其他人参加。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县规委会主任主持召开,参会委员的数量应不少于县规委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全体会议主要任务:

  (一)协调处理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国土空间规划中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的评估及划定等重点问题。

  (二)审议需上报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

  (三)审查由县政府有权审批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级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

  (四)研究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案件处理意见。

  (五)其他需要提交县规委会全体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专题会议由县规委会主任主持,或由县规委会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相关委员、部门和单位及专家参加。

  专题会议主要任务:

  (一)审议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二)审查相关专项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以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

  (三)督导自然资源督察工作,协调解决督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负责审定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的技术规定和规范性文件。

    (五)审定全县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及中心城区重要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六)审定建设项目容积率变更、规划用地性质调整等相关重大事项。

  (七)审定重点保护建筑等历史建筑的认定及命名。

  (八)县规委会全体会议交办的其他需审议的问题。

  第十二条 办公室会议由县规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根据会议需要,相关部门和单位及专家参加。

  办公室会议主要任务:

  (一)研究确定需提请县规委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审议的事项,并做好会前的协调准备工作。

  (二)协调落实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作出的决议。

  (三)组织协调专家组的工作。

  (四)研究拟定规划编制及重大课题研究经费计划。

  (五)其他需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确定的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工作。

  (六)其他需要研究协调的问题。

  第十三条 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县规委会特聘专家作为特邀委员参加县规委会会议,参会的特邀委员享有委员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四条 县规委会全体会议或者专题会议采取议决方式,并以会议纪要的方式予以确认,由县规委会主任签发后生效。

 

第四章

   第十五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全体会议审议,并经参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同意。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子洲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保障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日常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子洲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规委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依法保障规划管理工作顺利开展。规委会本着科学规划、促进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对规委会章程确定的职责内事项开展议事工作。
  第三条 规委会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参会人员为规委会副主任及全体委员。规委会专题会议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参会人员为会议议题涉及的各相关委员。规委会办公室会议由办公室主任主持,参会人员为办公室相关人员。
  第四条 县规委会委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规委会办公室提交议题,经规委会办公室统一整理,报送规委会副主任审核后,报请规委会主任审定。会议材料必须在开会前一天送规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各委员。

规委会审议的各类法定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必须组织专家评审,由专家评审组组长签字后上报规委会办公室。按规定需要进行公示的,由规委会审定并附公示资料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公示情况和意见说明一并提交规委会。
  第六条 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起草规委会会议通知,经规委会主任审定后,通知各参会部门。会议涉及的议题汇报材料由各议题提交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和规定份数印刷,并于会前两天送规委会办公室。
  第七条 规委会议题由各提交单位进行汇报,汇报内容要主题突出、言简意赅,每个议题汇报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分钟,需要PPT演示的提案,由提案单位进行PPT演示
  第八条 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规委会会议纪要起草工作,纪要统一冠子洲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规委会副主任审核后,报规委会主任审签。按照有关规定需由政府或政府办批复的事项,依据规委会纪要议定事项,由政府或政府办下发批复文件。
  第九条 出席和列席规委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人员要按时参加会议,规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或委托他人参加的,由本人提前向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报告,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

第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