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政办发〔2020〕17号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子洲县畜禽养殖禁养区
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子洲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6日
子洲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按照贯彻落实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管理,根据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排查实际,现调整《子洲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和提升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水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通过合理调整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促进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供给侧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三、划定调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8年;《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2006年;《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陕西省公路路政公路条例》,2001年;《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养殖的区域从其规定。
四、定义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五、禁养区划分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地有调整的以新调整的为准);
1.张寨-清水沟饮用水源地:张寨-清水沟饮用水源地禁养区范围包括饮用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范围;
2.三河沟饮用水源地(备用):三河沟饮用水源地禁养区范围包括饮用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范围;
3.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村镇饮用水源井群一级和二级保护区范围;
4.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二)辖区内河及其支流:河流两岸河堤向外延伸红线控制范围内的区域,涉及饮用水源的为饮用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的区域;
(三)国道、省道、县道、铁路及其他主干道控制区以内区域;
(四) 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五)文物历史遗迹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六)城镇居民区和文教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子洲县城市建成区;
2.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3.新农村居住区等人口聚集区;
(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
(八)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区域。
六、保障措施
(一)严格责任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依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畜禽养殖场排查活动,摸清底数,核定禁养区边界,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循序渐进推进工作落实。
(二)严格行政执法。环保部门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污染环境的养殖场。各类畜禽养殖场要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对未经申报登记的养殖场,依法进行查处;同时环保部门要制定划区后相关配套管理审批制度,督促在非禁养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才能施工建设。
(三)抓好宣传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营造良好的工作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