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政办发〔2019〕153号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9年度子洲县粮食安全责任制
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现将《2019年度子洲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
2019年度子洲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榆林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9年度榆林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榆粮安考核办〔2019〕7号)文件精神,现就2019年度子洲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县粮安考核小组9个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和考核任务分工,分别承担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的工作任务。考核工作任务主要分为两大项,一项是接受市上的考核;一项是县级粮安考核小组对9个成员单位的考核,具体如下:
一、接受市上考核
各成员单位具体任务依据考核评分表(附件)执行,并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区分任务,明确责任(11月30日前)。由县粮安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上的通知精神,将考核的指标任务进行细化分解,下达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
(二)分工负责,完成任务(12月1日-12月5日)。县粮安考核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照县粮安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细化分解的指标任务查漏补缺,逐项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三)自查自评,总结打分(12月6日-12月13日)。县粮安考核小组各成员单位对本单位承担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打出具体分值,形成总结报告,配合部门送交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形成统一总结报告,于12月13日上午11时前由牵头部门将总结报告、自评打分依据的文件及印证资料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并送县粮安考核小组办公室。
(四)汇总情况,报市粮安考核小组(12月15日前)。12
月15日前,县粮安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市粮安考核小组。
二、考核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考核工作组织领导。2019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基础工作尤为重要。县粮安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上来。要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明确任务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更好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切实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区域粮食安全。
(二)坚持简便易行、务实管用,优化改进考核方式方法。县粮安考核领导小组要坚持问题导向,力戒形式主义,力求解决存在问题。优化考核方式方法,把年度考核和日常监督考核紧密结合起来,把长远工作和当下任务结合起来,及时协调解决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中的困难和问题,着眼解决问题的实际效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进一步放大考核效应,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导向,为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创造有利条件。
(三)勇于攻坚克难、担当作为,进一步强化问题整改。县粮安考核领导小组要按照“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的要求,聚焦影响粮食安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按照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逐一督导限时落实,防止被动应付、“责任甩锅”,确保限期整改到位。要适时组织开展整改“回头看”,防止问题反弹,巩固整改成果。在整改落实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建立健全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保障粮食安全的长效机制。
(四)确保公平公正、真实准确,维护考核的权威性。县粮安考核领导小组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加强作风建设,坚决克服官僚主义,杜绝出现“领导分”“面子分”和“关系分”“人情分”,以及打招呼、跑风漏气等不正之风。对考核工作中发现以“考”谋私、弄虚作假、瞒报虚报和违规打分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子洲县2019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附件
榆林市2019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考核内容 | 重点考核 | 考 核 指 标 | 年度考核任务评分标准 | 考核部门 |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
一、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38分) | (一)保护耕地(15分) | 1、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 (8分) | 2019年末耕地面积大于或等于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永久基本农田中耕地面积大于等于规划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的,得3分;永久基本农田中耕地面积加上可调整地类面积大于等于规划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其中可调整地类面积小于等于100万亩的,得3分,大于100万亩,小于等于300万亩的,得2分,大于300万亩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具体操作办法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农业农村局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
2、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建设 (4分) | 按本县市区土地(耕地)保护利用规划或方案要求,全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得1分;年度工作任务完成率每减少10个百 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 | 农业 农村局 | 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
3、耕地质量等级提升(3分) | 耕地质量等级与上一年相比持平的,得2.4分;有提高的,每提高0.1等,在2.4分的基础上加0.3分,加满为止;有降低的,每降低0.1等,在2.4分的基础上扣0.5分,扣完为止。 | 农业 农村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一、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38分) |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23分) | 4、粮食生产科技水平(5分) | 农业主推技术到位率不低于95%的,得2.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低于90%不得分。 县级人民政府强化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支持政策,深入实施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加快补齐机械化高效种植、收获、植保、烘干等短板,有明显成效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小麦、水稻、玉米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①上一年度达到85%以上(含)的县市区:2019年维持原有水平或提升的,得2分;否则按完成情况酌情减分。②上一年度在85%以下的县市区:2019年至少提升1个百分点的,得2分;否则按完成情况酌情减分。各县市区主要粮食作物机械化率考核范围参照上一年度发展指标完成情况的通报。 | 农业 农村局 | 发展改革 和科技局 |
5、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6分) | 粮食播种面积与上年相比保持稳定或增加的,得2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4分;在分值扣完的基础上,实行倒扣分,最多扣2分。(按照县市区统计局“三农普”数据测算;符合市级规划或发展战略要求的政策性调减(须出具市级相关文件),以及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须出具市防总认定的证明材料),剔除相应扣分)。 | 统计局 农业 农村局 | |||
一、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38分) |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23分) | 6、粮食主产县及粮食功能区建设,育种体系建设(4分) | 各县市区承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集中投向产粮大县或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得1分;对非产粮大县,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集中投向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得1分;除中省市财政资金外,安排县级财政资金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落实加快国家或省级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或地方特色种子种苗基地等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纳入县市区政府重点事项督导考核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其它县市区:推广良种,开展引进、筛选优良品种试验示范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上级指定的种子违法案件全部查处或未发生重大种子违法案件的,得0.5分,查处率每降低10个百分点,得分减少0.1分,扣完为止。 | 农业 农村局 | 发展改革 和科技局 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7、高标准农田(其中粮田)建设(3分) | 根据农业农村部制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农建发〔2019〕1号)确定的评分标准(办法附件评价标准1-10项)执行。 | 农业 农村局 | 发展改革 和科技局 | ||
8、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5分) | 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①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完成年度投资计划90%及以上的,得0.5分,否则按投资计划完成率/90%对应比例得分;地方配套资金落实率D在85%≤D<100%,70%≤D<85%,50%≤D<70%,D<50%区间的,分别扣减0.01分,0.02分,0.03分,0.04分。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完成年度投资计划80%及以上的,得0.5分,否则按投资计划完成率/80%对应比例得分。②农田有效灌溉面积保持稳定或增加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③持续推进大中型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大中型灌区管理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足额落实的,得0.4分,否则按落实率D(已落实/已批复的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相应比例得分。若当年度该县市区无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或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对应项赋分平均分配至第②项和第③项。 | 水利局 | 发展改革 和科技局 | ||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建设)考核,根据农业农村部制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农建发〔2019〕1号)确定的评分标准(办法附件评价标准1-10项)执行,得1.6分。 | 农业 农村局 | 发展改革 和科技局 财政局 | |||
一、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38分) |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23分) | 8、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5分) | 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①年度实际新增改革实施面积达到年度计划100%的,得0.34分,低于50%不得分,50%~100%按比例得分。②农业供水计量设施配套完善的,得0.22分,其中大中型灌区骨干与田间工程分界点实现计量供水,井灌区计量到井(包括以电折水),未全部实现的按计量控制面积占实施面积的比例得分。③农业用水总量指标分解到用水主体的,得0.22分,未全部实现的按分解到用水主体的面积占实施面积的比例得分。④田间工程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的,得0.24分,未全部实现的按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的面积占实施面积的比例得分。⑤将农业水价调整到不低于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含已对外公布分步调价计划)的,得0.24分;未公布但已制定调价计划,并已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按50%赋分。各县市区得分按各改革实施区域面积加权平均计算。⑥及时分解下达中、省、市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部分)的,并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得0.12分。县级财政安排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资金,并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得0.12分。 | 水利局 | 发展改革 和科技局 财政局 |
二、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种粮积极性(6分) | (三)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2分) | 9、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1分) | 按国家规定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且当年预算执行达到95%以上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其他粮食相关补贴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出现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等违规行为的,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1分。 | 财政局 | 农业农村局 |
10、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及社会化服务体系(1分) | 完成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年度绩效目标,集中连片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小农户稳步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满意度超过85%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农业 农村局 | 发展改革 和科技局 | ||
(四)抓好粮食收购(4分) | 11、执行粮食收购政策(2分) | 认真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及时对收购工作作出安排部署,积极组织开展市场化收购,粮食收购平稳有序,未出现大范围农民“卖粮难”的,得2.5分,否则不得分。出现农民“卖粮难”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市、县政府以上领导同志批示的,倒扣1.0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再倒扣2.0分。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抓好超标粮食收购及处置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如未发现超标粮食,得0.5分。 | 发展改革 和科技局 | ||
12、安排收购网点(1分) | |||||
二、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种粮积极性(6分) | (四)抓好粮食收购(4分) | 13、组织落实收购资金(1分) | 主动协调农发行和辖区内其他金融机构,有效落实政策性粮食收储和轮换等资金,满足地方粮食储备等需要,并严格执行政策性资金管理要求,有效化解风险贷款的,得0.25分;主动协调农发行及商业银行等辖区内金融机构,同时主产区按市场化方式建立健全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等融资担保机制,政府以出资为限履行代偿义务,防止发生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鼓励其他地区因地制宜建立健全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等融资担保机制,多渠道筹措市场化收购资金的,得0.25分;否则不得分。对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运行中出现政府超出其出资额代偿或因此引发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0.5分。 未出现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对给售粮农民“打白条”问题不及时解决导致群体性上访的,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0.5分。 | 发展改革 和科技局 | 农发行子洲支行 |
三、落实地方粮食储备,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12分) | (五)管好粮食储备 (10分) | 14、落实粮食储备规模,优化品种结构布局 (4分) | 地方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粮权属地方人民政府,其规模库存不低于市上核定下达的规模,得3.0分;品种结构合理,口粮比例不低于70%,得1.0分;否则不得分。 | 发展改革 和科技局 | 财政局 |
15、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2分) | |||||
16、落实储备费用、利息和轮换补贴(4分) | 制定地方储备粮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和轮换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按规定标准足额落实地方储备粮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和轮换费用补贴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3分。 | 财政局 | 农发行子洲支行 发展改革 和科技局 | ||
(六)创新粮食储备管理机制(2分) | 17、完善政策措施,建立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相互补偿的机制(1分) | 已经建立机制的,得0.5分;已开展试点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发展改革 和科技局 | 财政局 农发行子洲支行 | |
18、落实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制度(1分) | 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发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121号)规定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 ||||
四、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12分) | (七)完善粮食调控机制(2分) | 19、完善粮食储备调节机制,发挥储备调控作用(1分) | 有效利用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辖区内企业积极参与国家政策性粮油网上交易的得2.0分,否则不得分。 | 发展改革 和科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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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支持粮食企业参与政策性粮油交易(1分) | |||||
(八)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4分) | 21、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加强粮油供应网络建设(2分) | 出台县市区级粮食供应应急预案,且近三年内组织过县市区级培训和演练的,得1.0分;加强粮油应急体系建设,当年有实际投入或政策支持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加强军粮供应管理,夯实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扎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军粮供应队伍稳定,及时对接部队按时完成军粮供应任务的,得0.5分;开展军粮质量、军粮财务专项检查且自行整改到位的,得0.5分;落实军粮全国统筹有关要求,积极推进军粮统筹工作的,认真执行《陕西省军粮筹措管理实施办法》,严格落实“三统一”要求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出现非正常断供或漏供、不安全军粮供应部队、套取军粮差价补贴款等问题的,此项不得分;问题严重的,倒扣1.5分。 | |||
22、粮食应急供应、加工网点及配套系统建设(1分) | |||||
23、建立和充实应急成品粮油储备(1分) | 合理组织调度粮源,做好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粮油市场供应,各县(非区市)成品粮油储备达到当地10天以上市场供应量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1.0分。 | ||||
(九)加强粮食监测预警 (2分) | 24、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1分) | 根据《陕西省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执行,得1.0分。根据《陕西省粮食局粮食市场价格监测方案》《陕西省粮油市场价格监测工作考核评比办法》执行,得1.0分,否则不得分。 | |||
25、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 (1分) | |||||
四、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12分) | (十)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4分) | 26、强化粮食市场监管,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2分) | 建立双随机“一单、两库、一细则”,向本级政府“双随机”监管平台报送“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采取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有效方式,强化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督导,开展粮食收购市场专项检查的,得0.15分;敦促存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开展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专项检查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辖区内发生涉及粮食流通购销环节涉粮案件,及时查处的,得0.35分,否则不得分。辖区内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倒扣1分,未及时有效处置的,倒扣1分。 | 发展改革 和科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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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加强储备粮库存检查(2分) | 扎实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对大清查工作思想认识到位,组织协调到位,保障措施到位的,得0.4分;按照大清查实施方案、方法、指引和相关规定从严清查,查清查实库存数量和质量情况,不走过场的,得0.4分;大清查工作分工明确、责任清晰、措施到位的,得0.4分;严肃问题整改,风险隐患得到消除的,得0.4分;非试点市按要求认真总结并上报大清查工作报告的(试点县市区就2018年试点普查结果与全面清查时点合并登统数据的粮食库存变动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并将结果上报市大清查办公室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预分解登统、分解登统未按要求完成、完成质量差或出现重大失误的县市区,视情况扣0.5—1分;大清查检查发现地方储备粮存在账实不符的,扣1分;大清查存在应发现未发现重大违规违法问题隐患的,扣0.5分;发现重大违规违法问题隐患未及时查处,或查处结果未及时上报的,扣1分。 辖区内粮食企业发生一起以上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重特大粮油储存事故、重特大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事故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倒扣1分,未及时有效处置的,倒扣1分。 | ||||
五、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促进粮食产销合作(8分) | (十一)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5分) | 28、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功能提升和储粮新技术推广应用 (2分) | 建设粮食仓储和物流等基础设施,基本满足本县区粮食收储和物流需要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对于有中、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的县市区,未按期报送投资分解计划,扣0.25分;未按期通过重大项目库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扣0.25分;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按未完成项目占比扣分,最多扣1.0分;存在分解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一年以上未开工项目,扣0.25分;在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发现一起扣0.25分;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其他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发现一起扣0.5分;发现项目申报材料造假、在分解投资计划下达后随意调整建设项目等情况的,发现一起扣0.25分;本项赋分扣完为止。 | 发展改革 和科技局 | 财政局 |
五、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促进粮食产销合作(8分) | (十一)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5分) | 29、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 (2分) | 积极推动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建设,按期完成的,得0.5分;未实质性开工建设的,不得分。粮库未完成改造的,扣0.2分;没有达到政策性粮食业务信息化全覆盖的,扣0.3分,没有达到政策性粮食储备在线监管全覆盖的,扣0.3分;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等问题的,扣0.5分。本项赋分扣完为止。 积极推动军民融合军粮供应工程项目建设,对有中、省财政补助项目的县市区:按照原规划执行的,得0.25分;规划变动较小的,得0.15分,规划变动较大的,不得分。项目开工且进度符合工期的,得0.25分;项目开工但进度滞后的,得0.1分;项目未开工不得分。其他市:自行开展军粮供应保障能力和信息化建设的,有完整规划并得以实施的,得0.25分;有实质性内容,能够满足应急供应需要的,得0.25分;否则不得分。出现套取中央资金、随意调整规划项目内容或调减建设规模、违规使用资金、设施设备闲置、资金浪费、工程质量不达标等问题的,此项不得分;问题严重的,倒扣0.5分。 获得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财政补助的县市区:2018-2019年度(2018年下达中央投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成数量占年度计划80%(含)以上的,得0.3分;60%(含)-80%的,得0.2分;60%以下的,得0.1分。因地制宜,积极研究、推广环保烘干等产后服务技术,按照环保要求建设、改造粮食烘干等设施的,得0.1分;积极协调落实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优惠电价等支持政策的,得0.1分;否则不得分。没有获得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财政补助的县市区:积极开展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等有具体措施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发展改革 和科技局 | |
30、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1分) | 建立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管理制度并实施动态管理的,得0.6分;未出现违规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以及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或其他保护不力等情况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 | 发展改革 和科技局 | |||
(十二)积极发展粮食物流网络(1分) | 31、推进政策性粮食公开交易(1分) | 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购销、轮换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批发市场及其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或在线协商交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 发展改革 和科技局 | 财政局 | |
(十三)加强粮食产销合作(2分) | 32、建立粮食产销合作机制(1分) |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采取具体支持政策措施,创新粮食产销合作形式,拓宽产销合作渠道,建立健全产销合作平台,深入开展区域间粮食产销合作活动,取得积极成效的,得2.0分,否则不得分。 | |||
33、落实粮食产销合作政策措施(1分) | |||||
六、培育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体,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8分) | (十四)培育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体(4分) | 34、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2分) |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培育董事会制度健全有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资产质量和信誉度高、综合实力强、经营有活力、辐射带动作用大的跨区域(包括跨市、县)骨干国有粮食企业,有效发挥稳市场、保供应、促发展、保安全的重要性载体作用,得2.0分。 | 发展改革 和科技局 | 财政局 |
35、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2分) | 对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企业有安排部署的,得1.0分;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有成效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 ||||
(十五)促进粮食产业升级(4分) | 36、促进粮食产业升级,推进主食产业化发展,实施优质粮食工程(4分) | 实施“科技兴粮”,县市区级有关部门制定印发“科技兴粮”指导文件的(不限本年度制定,但文件需有效),得0.1分;支持粮食科技工作的,得0.1分;开展推进粮食科技创新平台发展等有关工作的,得0.1分;开展科技成果对接服务工作的,得0.1分;开展粮食科普工作的,得0.1分;否则不得分。 加强品牌建设、促进产业集聚发展、营造产业良好发展环境等方面,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及提供支持的,得0.5分;在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创新产业发展模式等方面,开展积极探索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
七、加强耕地污染防治,保障粮食质量安全(10分) | (十六)加强土地污染源头治理(4分) | 37、耕地土壤污染防治(2分) | 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计划,得0.5分;报送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备案,得0.5分。 | 环保局 | 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38、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2分) | 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完成本辖区20%以上的乡镇划分任务的,得0.5分;各县市区根据本市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细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严格管控和治理修复实施方案,将任务落实,并组织实施相应措施的,得1.0分;推进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网建设,各县开展土壤-农产品协同监测和农田氮磷流失监测,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农业 农村局 | 环保局 | ||
七、加强耕地污染防治,保障粮食质量安全(10分) | (十七)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 (6分) | 39、加强粮食质量检验检测 (1分) | 各检验监测机构按要求完成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任务,履行检验监测职责的,得1分,否则视情况酌情扣分。 | 发展改革 和科技局 | |
40、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2分) | 以县级政府文件或部门联合文件形式出台本县市区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的,得0.5分;制定本县市区粮食收购和出库必检项目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有关部门监测抽检或其他途径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生产的,粮食流出地扣1分;口粮市场流入地或者食品生产地,处置不到位的扣1分。 | 发展改革 和科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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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粮食储备管理、疫情防控管理体系建设。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粮食、农业、海关等部门建立进口粮食疫情联防联控等制度,且运作良好的,得0.35分,否则不得分。未能及时发现进口粮食入库、出库、运输、加工等环节疫情扩散风险的、辖区内出现粮食疫情但未能及时有效控制的,发现一起扣0.1分。政府支持鼓励进口粮食口岸现代化建设,县市区内年进口粮食量超过100万吨的口岸中,配备自动取样系统的口岸达50%的,加0.1分。该项满分0.35分。 | 粮食物资收储中心 |
和科技局 | |||
县级人民政府对粮油商标品牌发展有明确规划或作出工作部署的,得0.05分;市域粮油地理标志或区域商标品牌注册量排名全省前列或稳定合理增长的,得0.1分;通过强化市域粮油地理标志或区域商标品牌保护运用,保证产品品质、提升产品信誉,维护市场秩序效果明显的,得0.1分;否则不得分。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七、加强耕地污染防治,保障粮食质量安全(10分) | (十七)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 (6分) | 41、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质量监测机构建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及检验监测业务经费保障;库存粮油质量监管(3分) | 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县级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正常运行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无县级粮油质检机构的,扣1分。 | 发展改革 和科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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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任务(6分) | (十八)加强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2分) | 42、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2分) | 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地方分担部分的,得1分;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财政局 | 发展改革 和科技局 |
(十九)落实工作责任(4分) | 43、落实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细化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保证工作任务的落实(4分) | 积极推动落实国家、省级和市级“人才兴粮”重点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拓宽人才成长成才渠道,培树宣传先进典型的,得0.6分,否则不得分。 出台粮食安全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 | 农业 农村局 和科技局 | 财政局 和规划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