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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工业商贸局关于印发工业商贸局党政干部“三项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及各相关企业:

《子洲县工业商贸局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子洲县工业商贸局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子洲县工业商贸局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子洲县工业商贸局

2016年11月18日

子洲县工业商贸局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县委“三项机制”,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子洲县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分级分类、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党政干部在下列考核考评中,成绩突出,应当给予鼓励激励。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二)脱贫攻坚绩效考核;

(三)重点项目建设考核;

(四)深化改革考评;

(五)党的建设综合考核;

(六)其他应当鼓励激励的情况。

鼓励激励依据实行动态管理,并在依托各类考核结果的基础上,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和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四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措施分别为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

第五条 评优评先主要表现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干部优秀等次的评定,分为单位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单位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或一般、单项工作成绩突出三种情形的干部个人评优: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以局党委的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领导班子在民主测评中总体评价好等次得票率达到90%以上,直接确定为好班子。干部评优的方式和比例为:个人民主测评中总体评价优秀等次得票率达到90%以上,党政正职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其他干部在本单位内根据得分排序按照2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

(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被评为良好和一般等次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民主测评中总体评价优秀等次得票率达到90%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受单位没有评优主要领导不能评优的限制:

1、深化改革工作受到中、省、市、县表彰的;

2、在县委、县政府实施的综合性重大活动中获得表彰奖励的;

其他干部民主测评中总体评价优秀等次得票率达到90%以上,在本单位内根据得分排序按照18%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

(三)党建工作考核有下列情形的,有关人员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1、当年被授予县级以上“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的党员;

2、当年被授予县级以上“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党员;

3、党建创新工作受到市级以上领导肯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推广的党员。

第六条 考核奖励为:

(一)发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核发奖金,并依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发放到人。

(二)在县上考核我局过程中,为我局表彰奖励加分或考核指标超额完成给予我局加分的考核指标责任人,授予“考核工作贡献奖”,并奖励1000元;

(三)在县委、县政府实施的综合性重大活动中获得表彰奖励的,按照相关规定发放奖金;

第七条 选拔重用主要为优先提拔使用、纳入后备干部队伍等:

(一)拟提拔使用的党政干部,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须为称职以上等次,且一般要有一次优秀等次

(二)本人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纳入后备干部队伍,优先作为提拔人选。

(三)在脱贫攻坚工作中,被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直接提拔使用;被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优先提拔使用;被县级表彰的先进个人,列入后备干部队伍。

(四)年度基层党建综合考核连续两年全县排名前三位的,或党建创新工作受到过市级以上领导肯定,并在市级以上推广的党组织负责人,优先提拔使用。

(五)对在改革创新、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第八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局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局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子洲县工业商贸局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子洲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纪在法前,纪法分开,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五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以及推进工贸增效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能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法律、法规没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三)在推动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或抓机遇、争资金、上项目时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四)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脱贫攻坚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七)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八)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九)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七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问责情形,应按照谁问责向谁申请的原则,在问责程序启动后7个工作日内,向局党委提出书面容错申请。责任追究实施后,容错申请不予受理。

(二)审核受理。局党委接到容错申请后,应对照容错情形认真审核申请内容,对于符合容错情形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不予受理并给予解释或答复。

(三)调查核实。局党委受理容错申请后,应结合责任追究调查情况,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意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

(四)认定反馈。调查核实结束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局党委应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明确认定结论。属于免责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属于减责的,应在处理意见中明确表述。对不符合容错情形的,不予免责或减责。

(五)结果备案。局党委应及时将认定结果报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备案。

第八条 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被免责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考核和评优评先不受影响;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二)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要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对于反映线索不具体的信访问题和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可采取谈话和函询等方式予以处置。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巡查反馈整改、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运用好“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谈话函询、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等多种方式,帮助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纠错不到位的,应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干部责任;对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干部,应从严查处。

第十条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受理的举报信件,要依纪依规、集体研判、分清诬告、错告和正常举报。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处置:

(一)对反映失实的,要在一定范围内及时予以澄清。

(二)对确属被诬告的,要旗帜鲜明予以保护支持,召开党员干部大会、座谈会、通报等适当形式,及时消除负面影响。

(三)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的,要坚决从严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及时通报曝光。

第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局党委担负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支持激励干部放开手脚、大胆工作。

(二)局党委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强化执纪监督,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勇于担责、积极作为。

(三)局党委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子洲县工业商贸局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县委“三项机制”,根据《子洲县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 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党的建设等综合性重大活动、安全生产、维稳综治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干部自身存在突出问题以及其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条 依据年度

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业务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目标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党政领导干部;

(三)年度目标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六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违规推荐存在问题的干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有拉票贿选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领导干部。

(二)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市委、县委通报批评的关领导干部;

(三)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领导干部。

1、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对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缺失,管辖范围内“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2、对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工作不支持,出现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现象,甚至干扰案件查办,导致严重后果的。

3、管辖范围内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滞后,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不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健全,导致腐败蔓延的。

第七条 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主要负责人;

(二)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领导干部。

第八条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分管业务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领导干部。

(二)分管行业领域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年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同一企业一年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分管领导。

第九条 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分管业务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维稳工作分管领导。

(二)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分管领导干部;

对反宗教极端主义、反邪教组织、反恐工作落实维稳不力,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县级部门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干部自身存在突出问题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规矩意识淡薄。

1、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信谣传谣,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在干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2、落实县委、县政府改革部署不坚决,推进分管业务重大改革消极怠工、措施不力,阻扰抵制改革,耽误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在领导班子中搞团团伙伙或者闹无原则纠纷;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3、对配偶、子女及其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经纪律审查、巡视巡察、审计、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等发现存在违规行为。

5、本人出现一般性违纪,给予党政纪轻处分还不足以惩戒的;本人出现严重违纪,给予党政纪重处分后还需要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

(二)德行表现较差,群众不满意或不认可。

1、在面临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关键时刻表现差的。

2、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三)长期不在岗位或不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视情节轻重结合工作表现,区分不同情形及严重程度,分别采取上述方式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调整后的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三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位的职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