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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子洲县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009-县政府009

 

 

子政发〔202018

 

子洲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子洲县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现将《子洲县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子洲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1日

 

子洲县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是指2018年国家发改委16号令颁布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以下简称“限额以下项目”)

第三条 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实施。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委员会是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决策协调机构,县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监委、发改和科技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监委会)下设办公室在发改和科技局(简称交易办)交易办承担监委会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中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监委会的各项决策部署。

第四条 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交易办负责建立全县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备选承包商名录,全县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原则上选取已列入县交易办发布的限额以下预选承包商名录。

第六条 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和直接发包,发包方式由县交易办核准批复。具体交易范围包括: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400万元(不含40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

(二)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三) 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和预算编制、测绘、勘探、桩基监测、施工图审查、技术咨询等中介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规定标准的,须进行竞争性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通过工程变更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

第八条 竞争性交易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施工及与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采购,由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采取“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确定施工企业。发生工程变更后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概算批复的10%

 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可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交易,也可采取竞争性交易方式确定施工企业。

 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可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竞争性交易

十一 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批准(包括发改审批、核准、备案批准文件以及上级下达投资计划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等);

(二)项目规划选址、土地、环评等

(三)资金来源证明

)相应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工程预算及审查、预算审计等相关基础资料已完成,设计和预算编制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填写《子洲县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审批表》后附,需有项目主管部门法人签字盖章、交易办(招标办)审核意见以及分管县级领导和政府分管公共资源交易常务副县长签字。具体为:50—150万元由交易项目主管部门和县交易办领导签字盖章;151—250万元由交易项目主管部门及单位签字盖章报主管副县长审批;251—400万元(不含400万元)由交易项目主管部门及单位签字盖章报常务副县长审批;

)项目竞争性交易方案已审查备案。

第十 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控制价达到预算审计标准的必须进行审计。未达到预算审计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一事一议”集体会议方式编制工程预算报分管县级领导审签后执行

第十 竞争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编制相关文件

  1.编制竞争性交易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申请人资格要求、拟划分合同标段数量、竞争性交易方式(谈判、磋商和询价采购、竞争性交易控制价、资金来源、评审办法等。

2.编制竞争性交易文件。比照标准文件范本编制,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工期、资格要求、报价要求、评审办法、评审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缴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3.编制竞争性交易公告。公告应当载明项目的概况、合同段划分、资格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时间和地点、竞争性交易方式等事项。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竞争性交易公告发布之日前将竞争性审批表、交易方案、交易文件和交易公告报县交易办(招标办)审查备案,根据批准的备案文件组织竞争性交易

(二)发布交易公告

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竞争性交易公告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方式的,公告发出之日起至申请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3个工作日从公告发布到确定成交人原则上不得多于10个工作日。

(三)递交响应文件

竞争性交易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在竞争性交易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

申请人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规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投标总价2%。申请人未按照竞争性交易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四)组建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由竞争性交易人代表和评审专家3人(含3人)以上单数组成(简称评委会),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

(五)组织评审

评审小组成员根据竞争性交易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交易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符合规定的申请人超过3个(含3个)时,方可继续开展下阶段竞争性交易活动。

评审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申请人分别进行谈判或磋商,并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申请人不得少于3家。

(六)确定成交人

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交易方式的,评审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申请人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采用竞争性磋商交易方式的,评审小组采用综合评法对确定提交最后报价的申请人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根据综合评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申请人

评审结果需在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无异议的,期满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确定成交人,原则上选择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并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七)订立合同

项目实施单位和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将合同在签订后7日内报送到交易办并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时退还申请人的保证金

第十 县发改和科技局负责组建并动态管理竞争性交易评审专家库。

第十 规范竞争性交易评审管理,要严格分离项目竞争性交易业主(包括代理机构)各方业务人员、监督人员和评审小组会成员,保证评委会独立评审。

第十六条 参与竞争性交易申请人在通过资格审查、将实质性进入竞争性谈判阶段,一年内三次以上主动退出竞争性发包活动的,或者二次以上弃标的,纳入失信“黑名单”,两年内不得进入我县交易市场。

 依法必须招标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竞争性交易,因政府应急需要以及不符合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采购相关条件的,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报发改和科技局备案,可以直接确定或邀请3家以上候选人择优评审确定承包人。

使用政府资金补助中小微企业实施种植、养殖、加工的涉农产业项目以及工业技术改造等产业项目,补助资金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比重不超10%的项目,经发改和科技局审批后,可以不进行竞争性发包。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终止竞争性交易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理由,重新组织开展竞争性交易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交易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竞争性交易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竞争性交易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申请人不足3家的。

第十 竞争性交易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谈判和询价申请人,不得对潜在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申请人提出与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采购项目实际要求不符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十条 县交易办履行对县域内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县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县域内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工作;县住建、交、水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投资于本行业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 竞争性交易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竞争性交易项目、编制竞争性交易方案进行竞争性交易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竞争性交易人可以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组织竞争性交易活动。

第二十 竞争性交易申请人是响应竞争性交易要求、符合竞争性交易公告规定的资格等条件并参加竞争性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竞争性交易活动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以及有股权关系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的竞争性交易活动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参加竞争性交易活动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竞争性交易

(一)所有竞争性交易申请人不符合竞争性交易公告规定的条件的;

(二)竞争性交易申请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竞争性交易申请人的报价高于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或者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

第二十 符合本办法第条规定依法重新组织竞争性交易活动再次失败的,经县交易办同意后可以不再进行竞争性交易。不再组织竞争性交易的,由竞争性交易人直接确定承包人,但参加了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采购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竞争性交易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 竞争性交易成交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成交项目。

成交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成交人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将成交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竞争交易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成交人应当对分包项目向竞争性交易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对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 限额以下公交资源交易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竞争性交易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脱贫攻坚期间扶贫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按(子政扶办发201982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附件

子洲县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审批表

                             编号

交易项目名称


交易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


建设性质


建设年度


预算或审计

金额(万元)


交易项目主要建设规模及内容


交易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交易办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交易项目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交易项目常务副县长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份,县交易办、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