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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子洲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03-县政府003

 

 

子政发〔2020〕15

 

子洲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子洲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现将《子洲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子洲县人民政府

2020年47

 

 

子洲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县项目建设管理,确保项目建设程序规范,充分发挥项目的带动作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陕西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榆林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域内的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包括重点建设项目,即在本县内使用全部或部分国家、我省、我市(或对口帮扶的他省、他市)各类财政资金及县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配套资金、专项资金、县政府通过各种融资手段获得的资金、财政拨款单位自筹资金且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的在建、续建、改扩建项目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即在本县内使用全部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各部门及行业系统申报建设的项目内容主要包括:

(一)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三)国家、我省、我市扶持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点项目。

(四)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建设项目。

(五)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我省、我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六)要求县级配套的上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

(七)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对本章第三条中不同投资主体、不同投资规模的项目管理执行要求划分。

(一)重点项目建设严格执行本办法所有规定。

(二)总投资在500万以下的原则上不列入重点项目建设计划,但如果县本级财政投资或县政府通过各种渠道争取的国家、省级、市级财政投资在100万(含100万)以上的项目(如部分振南帮扶、对口帮扶、苏陕协作等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比照本办法执行。

(三)各部门及行业系统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类财政资金项目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全县各部门、各乡镇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必须经过发改科技局立项、审核或备案。

2.上级部门下达各部门、各乡镇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经过发改科技局的审批、备案及监管、验收等。

第五条 本办法中对使用国家、省级、市级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如上级行业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在项目建设管理中的职能与作用:

(一)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以下简称发改局)是全县项目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县项目建设的筛选整理、初步审核、前期储备等,提出年度项目建设计划草案;负责项目建设的日常调度、检查、监督等,整理汇总并及时汇报县委、县政府;参与项目建设的考核评比工作;负责项目概(预)算和设计变更审查,组织完成招投标工作等。

(二)行政审批局负责完成项目建设有关的规划、土地、林业、环保、水利等各类行政审批工作。

(三)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支出管理,依法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审计部门按规定对项目建设进行预决算、变更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五)统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部门按时完成入统工作。

(六)政法委(维稳办)负责完成重点项目建设的风险稳定评估工作。

(七)县住建、资源规划、农业农村、环保、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项目建设进行管理和监督工作。

(八)各项目推进单位(或建设单位)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按时、按要求向县委、县政府报送相关资料;按时、按要求向发改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完成情况、存在问题等;按时、按要求报送入统任务。

第二章    筛选与确定

第七条 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并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

第八条 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按下列程序提出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应根据本部门、本辖区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建设的重点项目报县发改和科技局,并提交相关资料,上报的重点项目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项目属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

2.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规划;

3.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

4.项目落实了建设土地;

5.项目落实了建设资金或落实50%左右建设资金;

6.项目有上级部门的批复或本级政府的批复文件等;

7.完成了部分申报资料,如项目立项、环评、土地审批意见、项目建议书、可研等。

(二)跨年度的在建重点项目,原则上自然转为下一年度重点建设项目。

(三)县政府确定的其它重点建设项目。

第九条 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按下列程序初步确定。

(一)县本级财政投资的重点项目建设

1.县本级财政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由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初步确定;

2.县本级财政投资500-1000万元的项目由常务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初步确定;

3.县本级财政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重点项目由县长办公会研究后初步确定;

4.县本级财政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由政府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形成咨询评估意见并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讨论后初步确定。

(二)符合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的其它重点项目建设

1.使用各类财政资金的项目由发改局审核前期申报资料、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落实等情况后,报请项目分管领导审查后初步确定;

2.企业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由发改局核实核查后初步确定。

(三)发改局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市级下达任务情况,对以上初步确定的项目进行分类、整理、汇总后提出年度重点项目建设和重大前期项目计划草案。

第十条 年度重点项目建设和重大前期项目计划草案经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讨论审议通过后,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发文执行。

第三章   建设和管理

第十 重点项目建设和重大前期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简化或增加审批程序、审批环节。

第十  重点项目建设按以下建设程序(流程)执行

(一)项目建设准备阶段

1.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依次完成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划和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节能审查等前期工作,通过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对项目建议书或可研进行批复。

2.可研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方案设计及概算,并上报分管领导或包抓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相应专家进行设计方案和概算评审。

3.项目评审完成后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县审计局进行预算审计,并出具预算审计报告。

4.项目预算审计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招投标实施方案经县发改和科技局审查后报行政审批局批复,进入招投标流程。招投标工作严格按照《子洲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

5.由县财政资金安排的重点项目在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完成后,连同设计预算、拆砍占迁等前期费用一并报子洲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发改和科技局),由县长或委托副县长召集发改、财政、审计、住建、设计等相关单位进行会审、会签建设方案,原则上不得突破立项时安排的投资额;县审计局根据实施方案对项目预算进行同步审计,并经县长审批预算后,方可进入招投标流程。

6.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等以及有设备购置的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院或机构进行编制。

7.非涉密项目审批事项全部纳入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

(二)项目建设阶段

1.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施工场地的“四通一平”工作(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签定有关外部配套施工条件协议,做好施工准备工作,确保项目开工后能够连续施工。

2.建设单位与中标企业签定施工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许可等手续,在具备规定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3.建设单位需督促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力量,制定工程推进计划,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提高施工工艺水平,搞好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严格履行合同等。

4.施工现场要挂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的姓名。

5.建设单位要向施工单位派驻或雇佣专业业务人员,对工程建设和各参建企业进行监督,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或隐蔽工程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主管单位组织阶段性验收。

6.项目建设中因不可抗力导致设计及预算变更的需严格按照《子洲县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概(预)算调整审查暂行办法》执行。

(三)项目竣工验收

1.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完成环保、消防、卫生防疫等单项验收,整理完善竣工验收资料或阶段性验收资料,各单项工程决算,决算审计报告等,上报主管部门和包抓领导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2.由主管部门组织财政、审计、发改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后投入使用或运营。

3.部分关系重大民生的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专业机构作出项目效益评估报告,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后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管理严格执行以下工作制度。

(一)重点项目建设执行“子洲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工作制度(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住建局、环保局、审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和科技局(简称项目办),发改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重点项目建设执行县级领导包抓制度。县级包抓领导依据《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级领导包抓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子政办发〔2016〕11号)执行,县级包抓领导的主要职责是指导、督促项目推进单位(或建设单位)做好项目建设各个阶段的工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项目调度会,掌握项目进展动态,听取业主单位对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的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制约项目推进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三)重点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五个一”和“四制”工作机制。“五个一”工作机制是一名县级领导包抓、一个部门牵头负责、一个工作专班推进、一套实施方案、一份目标责任书,“四制”是指项目法人制、合同制、招投标制和监理制。

(四)重点项目建设实行在线审批制度和问题清单台账管理制度。各建设单位要通过审批平台在线审批信息,如实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完成投资或竣工验收等信息,对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分类形成问题清单,并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等,问题清单经县发改和科技局整理汇总后报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如期推进、逐个销号。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建设执行以下监管制度

(一)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行政审批、财政、资源规划、环保、住建、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管。

(二)发改局是全县重点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的建设情况、形象进度、完成投资等工作的调度督查综合管理部门,有权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整理和汇总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完成投资等,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三)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四)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对政府重要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依法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或主管领导汇报并提出整改建议。

(五)发改和科技局、财政局、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依法对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违法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二)重点项目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

(三)重点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违约处罚条款和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重点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规模、标准和更改设计内容。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项目概算或者变更设计的,严格按照《子洲县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概(预)算调整审查办法》执行。

(五)重点项目建设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并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将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程序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情节严重的经纪委监委核实后启动问责,涉及到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有关责任。

(一)工程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未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造成总投资超概算,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规定转包或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子洲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或违反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七)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工程)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竣工决算审计、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相应主管部门应采取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或撤换项目负责人等措施,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的;

(四)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较大的;

(五)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六)报送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七)未督促施工企业按时发放民工工资造成群众上访频繁社会影响较大的。

第五章  考核与奖罚

第十八条 对年初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推进部门或实施单位进行月调度、季通报、半年点评和年终评比。

(一)县发改和科技局承担项目考核的日常工作。每月调度一次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并进行核实、汇总,报领导小组同意后,每季度进行通报或媒体公布。

(二)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两办、发改、财政、审计、统计、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考核领导小组,对全县重点项目建设的推进部门进行年终考核工作,并结合日常工作情况,进行综合打分考评,形成全年的项目考核意见。

第十九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办法进行,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成绩形成年终考核报告,排出名次并上报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审定,审定后进行全县通报,表扬先进督促后进。

第二十条 考核具体的打分标准、扣分情况、具体奖罚办法按照《子洲县重点建设及重大前期项目综合考核评比办法》执行,并纳入全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

第二十一条 非重点建设项目由县发改和科技局、统计局根据项目审批流程执行情况、建设情况和入统任务报送情况进行排名,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进行全县通报,表扬先进督促后进。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