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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子洲县2019年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子政办发2019〕101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子洲县2019年放心消费创建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现将《子洲县2019年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4

 

 

子洲县2019年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基础作用,不断优化改善我县消费环境,根据《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子政办发〔2017〕165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进一步深化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县城南新街创建放心消费示范一条街,在老君殿、淮宁湾、苗家坪、马蹄沟等四个乡镇创建放心消费单位各3家。

二、创建内容

通过发挥经营者的主体作用,落实商品和服务质量承诺、首问负责、先行赔付、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以放心消费单位为基础,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逐步向放心消费示范行业和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推进。

(一)消费安全放心。督促经营者落实市场主体消费安全责任,引导经营者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消费场地场所、设施设备、环境秩序等方面国家安全标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确保消费场所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指导督促经营者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制度,安保措施具体到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科学得当。

(二)消费质量放心。指导经营者建立消费品质量追溯制度,规范和监督商品质量和市场计量行为,引导市场主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严格执行经营商品的进货验收、进(销)货台账、不合格商品退市、问题商品退换货、停止销售等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切实保证商品质量;严格落实瑕疵、缺陷、不合格商品处置制度,全面执行“三包”和“召回”规定,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和建议,及时有效处置质量应急突发事件;积极开展打假扶优,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提升商品质量合格率。

(三)消费价格放心。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以及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等法定价格措施,按公平、合法和诚信原则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落实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倡导明码实价;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规范和管理经营者价格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操纵价格、价格垄断、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变相提压价、强迫高价交易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消费服务放心。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完善消费服务和售后服务体系,落实消费服务和售后服务承诺,确保服务的内容、质量、价格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时履行商品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严厉打击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五)消费维权放心。引导经营者自觉履行消费纠纷和解第一责任人责任,力争消费纠纷不出门;有关部门健全消费维权网络;消保中心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有效调解消费纠纷,运用智慧315技术手段,提升维权信息化水平,积极发挥协调作用,推动构建多元化解消费纠纷工作机制,促进纠纷调解与行政调解及诉转案,与人民法院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等有机衔接,协调联动、依法高效处理各类消费纠纷。

三、创建方法

通过组织经营者参与创建,并在创建经营者中按照创建标准认定命名方式开展。

(一)参创要求。按照“统一称谓、统一标志、统一标准、统一制度、统一承诺”的要求,各相关乡镇广泛动员经营者主动申报参与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对具备条件的商业集中区、专业市场等,要力争通过“放心消费创建一条街”和“放心消费创建专业市场”等形式,做到单体创建突出亮点、创建区域全面覆盖。

对申报参与放心消费创建的经营者,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组织悬挂、张贴统一的放心消费参创标志。

(二)认定公示程序。在放心消费参创经营者中开展县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认定命名,并在县级示范企业(店)中择优进行市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申报。按照自愿申报、属地管理、对标筛选、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式进行认定。特定行业的经营者拟认定命名为示范单位的,在提交会议评议前需书面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意见。

放心消费单位认定命名以会议评议方式进行。评议会议由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消费者代表等参加。会议评议通过后的放心消费单位名单,由县政府通过门户网站以及有关媒体等予以公示,公示应同时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信箱,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授牌。

(三)动态管理。加强对参创经营者的培育、指导、监督,督促参创经营者、示范企业(店)更好地落实消费维权责任和义务,切实履行各项承诺。逐户建立参创和示范经营者档案(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参创申报及审核资料、培育督导台账记录、认定命名及公示授牌资料、动态跟踪管理台账记录等)。

对参与创建的经营者,各有关单位要每户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培育指导责任人,每户每月上门进行检查指导不少于1次,并建立培育督导台账。发现经营者违反《陕西省创建放心消费单位(行业、县、市)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及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违反上述规定的,取消其参与创建资格。

对已认定命名的放心消费单位,认定命名单位要每户确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动态跟踪管理责任人,每季度开展动态跟踪管理不少于1次,并建立动态跟踪管理台账。发现放心消费单位违反《管理办法》及相关特定行业认定标准的,应及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违反上述规定的,撤销原认定命名的放心消费单位资格,收回所授牌匾,向社会公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参创经营者的直接取消其参与创建资格,属于已认定命名示范企业(店)的,由原认定命名单位直接撤销其示范企业(店)资格,收回所授牌匾,并面向社会公示。

1)申报与认定中虚报、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荣誉的;

2)因失信行为被列入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黑名单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有违法违规行为被媒体曝光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的;

4)破产、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的;

5)其他应当予以取消或撤销的情形。

四、时间步骤

(一)部署动员阶段(2019年7月1日——7月14日)

制定放心消费创建年度工作方案,明确创建任务、方法、时间步骤、年度发展计划等。推进普遍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等创建活动领导及协作机制。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宣传,通过多种形式,组织主流媒体等广泛宣传创建活动,动员经营者积极参与创建。

(二)组织实施阶段(7月15日——9月30日)

按照2019年放心消费单位创建及示范企业(店)认定年度发展计划组织放心消费参创经营者申报、审核工作。各相关乡镇在2019年7月27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本乡镇放心消费参创经营者完成数及名册报县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备案,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8月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已审核的放心消费参创经营者开展上门培育指导和检查。9月份,各乡镇按照年度发展计划完成县级放心消费单位(店)申报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9月25日前全面完成县级放心消费单位认定命名工作。10月10前,完成市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申报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年度发展计划择优选取县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上报市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参加市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申报。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15日——12月20日)

11月份,各乡镇要对认定命名的放心消费单位(店)进行自查,并在11月15日前将本乡镇年度创建情况总结书面报县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12月份,县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认定命名的放心消费单位进行抽查,对创建工作进行验收。12月份,总结创建工作经验,推广典型做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曹晨任组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叶雄任副组长,县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中心,负责放心消费创建具体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县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切实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旅游、食品药品、信息消费、交通、金融、价格、公共服务、快递物流、文化、教育培训、美容美发、运动健身等行业和领域的牵头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对本系统的督查指导,确保创建活动有序有力推进。要运用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督察考核、评选认定等工作协作制度,推进执法协作和信息共享,汇聚创建工作合力,共同研究解决消费维权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强化舆论宣传。加强对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的宣传引导,典型经验做法要及时报县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对社会反响好、消费者满意度高的放心消费单位(店),通过主流媒体加大推广宣传力度,传播正能量,扩大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影响,提升经营者、消费者对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认同度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消费维权工作的良好氛围。以放心消费单位典型引路,逐步带动创建活动向全县各行业、各领域拓展。

县消保中心联系人:苏世文  联系电话:0912-7221315

电子邮箱地址:69503745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