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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子洲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子政发〔201871

 

子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子洲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 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现将《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子洲县人民政府

2018 5  13

 

电子商务进农村

综合示范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子洲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资金使 用,提升电子商务事业发展水平,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产业 发展,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公平竞争,公开透明。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资金分配通过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公开项目申报、评审、评估等环节的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政府引导,示范带动。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 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的积极性。

 (三)择优扶持,鼓励规范。

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有效益、有产出、有税源的重点项目,着重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 及配套服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四)创新机制,高效科学。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 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支持范围和标准

本项目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县级配套资金组成,专项用于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农村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体系、农村电子商务营销体系、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体系六个体系。

(一)支持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改造(300万元)

(二)乡(镇)、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乡镇站点 60 万元,村级站点140万元)

(三)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300 万元)

(四)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应用及技能培训(200 万元)

(五)农产品供应链管理体系(溯源体系 200 万)

(六)农产品电子商务营销体系(600 万元)

三、组织实施 

(一)项目的申报。承办企业将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向县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附承建项目的相关材料。

(二)项目审核公示。县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承建企业所报项目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在材料审核后组织相关部门对承建项目进行实地调查评审,确定项目建设内容与申报材料内容的一致性,对每个项目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审结论。将评审达到“合格”的项目材料上报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审定后即可将审评合格项目和拟补助资金在子洲县政务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项目资金的拨付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企业按照程序填报项目资金审批表,审批表由县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按支持标准拨付补助资金。

(四)项目资金拨付。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乡(镇)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人员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进度,可预拨部分资金,整体验收合格后再拨付项目全部资金。其它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相关规定和标准拨付补助资金。

 (五)资金监管。县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严格按资金的使用范围及用途使用资金,县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资金动态管理,确保资金用于文件确定的支持方向,保证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安全。相关硬件设施或项目建设应执行相关规定,组织采购或第三方评审。

 (六)建档立卷。县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项目报审、审批、建设、评估、验收、资金拨付、公示等各个环节的档案资料、项目台账等,由电商办专人负责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四、相关要求

 1、县人民政府是资金使用和监管的责任主体,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立项、分配、使用、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2、项目资金由县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查、政府审定、社会公示、资金拨付、追踪问效等阶段实行综合管理,县监察局和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

 3、项目法人收到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项目资金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

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平台建设及购买流量支出。对骗取、挪用中央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本管理办法由县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