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文件/ 规范性文件/ 正文

关于印发《子洲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子政办发〔2018〕139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子洲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子洲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子洲县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工作考核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推动和促进子洲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社会信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信用办)、县政府督查室对各有关部门信用体系建设年度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县信用办联合县政府督查室、县考核办共同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每年一次,分考评准备、组织实施、总结表彰三个阶段进行。

    第五条  考核工作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注重实效、鼓励先进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两大类。共性指标内容包括信用工作推进力度、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信用信息归集处理、信用信息应用四个方面。个性指标以考核细则的具体内容为准。

    考核实行百分制,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占比为7:3若出现下列情况,该类指标的最后得分将按照百分制换算。

    1.被考核单位只涉及共性指标,不涉及个性指标;

2.被考核单位只涉及个性指标,不涉及共性指标。

第七条  考核方式:由县信用办、县政府督查室、县考核办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组成考核小组,通过部门自评、资料查阅、重点走访和半年抽查等方式,按照考核工作指标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县信用办审定后,考核优秀的单位由县信用办予以通报表彰,工作未完成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信用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附表:年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指标和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