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政办发〔2019〕44号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子洲县林木种苗调运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单位:
《子洲县林木种苗调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0日
子洲县林木种苗调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林木种苗管理,确保造林质量,保障林业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陕西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和松木及其制品调运监管的紧急通知》(陕林防指办发〔2018〕3号)、《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和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的通知》(榆政林发〔2017〕36号)要求,结合我县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县范围内所有中省市县投资建设的造林和园林绿化工程所需种苗的调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苗是林木种子和苗木的总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芽、叶等繁殖材料;苗木是指用林木种子繁殖的植物幼株。
第四条 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林木种苗质量和森林病虫害检疫的监督。县林木种苗管理站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承担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和森林病虫害检疫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主要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取得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对其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质量负责。
第六条 严格执行“两证一签”(即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和林木种苗标签)制度。出圃、调运、使用的林木种苗应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妥善包装,附具“两证一签”。本县苗木需进行产地检验检疫,县境外来苗需复检后方可使用。坚决杜绝带病、不合格苗木用于造林工程,从源头上抓好种苗质量和防范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传入。
第七条 坚持“适地适树,就地调剂”的原则,以当地的苗木为主要选定对象。个别苗木可在气候、条件相近区域外调。确需县外(特别是本市外)调运种苗需向县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种苗森防站核实报林业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调运。
第八条 国家投资或以国家投资为主的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苗木采购推行公开招标制度。公开招标时,应明确规定苗木质量标准,参加竞标的单位和个人应出具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县林业局应建立苗木质量标准公示制度。在造林作业设计完成后,造林开始前,将拟造林树种的苗木质量标准以行政村等为单元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县林木种苗管理站受林业局委托依法对林木种苗质量进行抽查时,被抽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抽查。拒绝抽查的,林木种苗质量按不合格论处,并予通报。
第十一条 国家投资或以国家投资为主的林业重点工程造林用苗木应当使用国家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合格苗木。
县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县林木种苗管理站应对造林地新栽植苗木质量及时进行检查,发现使用不合格苗木造林的,应限期重造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严禁调运国家和地方划定疫区的苗木,严禁没有“两证一签”的苗木进入工地。对查出无植物检疫证书、证货不符、持假证的林木种苗,应立即扣押并取样检验;查出未携带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疫情的,做无害化处理并按规定处罚;如查出携带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疫情,应及时销毁,并按规定处罚后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造林绿化工程款和苗木款报帐时,必须附有“两证一签”。凡“两证一签”缺少或对外来苗木未经复检者,不予报帐。坚决杜绝“未检出证、事后补证”现象发生。
第十四条 县林业局要加强对林木种苗工作的领导,扎实开展林木种苗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县林木种苗管理站出具的检验检疫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对出具虚假检验、检疫报告或检验、检疫结果不真实的,吊销检验、检疫人员的资格,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即日起执行,由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子洲县境外调运种苗申请表
附件
子洲县境外种苗木调运申请表
工程项目 标段
申请单位 负责人
外调树种 苗木规格
调运地 数量
(申请树种多时附清单)
种苗调查检验检疫员 负责人
时间 时间
种苗站(章)
林业局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