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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子洲县特定人群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子政发〔201961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子洲县特定人群重特大疾病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子洲县特定人群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49

 

 

子洲县特定人群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权益,根据《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陕西省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榆林市医疗救助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遵循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达到保障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权益的目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子洲县特定人群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四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

(一)民政部门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政策修订和组织实施

(二)财政、发改、审计、卫、教育、住建、人社等县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第二章  重特大疾病救助医疗救助对象

  特定人群是指:子洲县2019年第一季度在册低保户,在第二季度重新评定时未能纳入低保范围的,却因患有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肺癌、食道癌、胃癌、肝癌、急性心肌埂塞、I型糖尿病、甲亢、结(直)肠癌、艾滋病机会性恶染疾病、唇裂、颚裂、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耐药性结核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慢性肾功能衰或尿毒症期),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痛、骨肉瘤、地中海贫血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人群,均可申请重特大疾病救助。

 

第三章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实行医疗总费用经新农合、市级大病统筹和民政医疗救助后,报销金额未达到实际医疗总费用80%的,民政兜底救助至实际医疗总费用的80%。报销金额达到80%的不再予以报销。

 

第四章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程序

  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程序原则上采取“医后一次性限额救助”的办法。次年3月份前将救助资金补助到位具体程序参照农村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程序执行。

 

 工作管理

  医疗票据在同一自然年度内有效,跨年度的医疗票据不予受理。

  医疗过程中的用药、诊疗项目等,完全依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确需转诊到外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医疗保险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履行转诊和分级诊疗手续的救助对象,凡基本医疗保险不予受理的,医疗救助也不予受理。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民政局向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财政局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法律责任

第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公民依法不能公开的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医疗救助资金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医疗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医疗救助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医疗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并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民政局每年将救助人员、救助资金等情况分类汇总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则

第十  本办法适用时间为2019 11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