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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子洲县2019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畜牧产业适度规模发展奖补办法》的通知


子政办发201964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子洲县2019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畜牧产业

适度规模发展奖补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子洲县2019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畜牧产业适度规模发展奖补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3日

 

子洲县2019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畜牧产业

适度规模发展奖补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今年是脱贫摘帽关键之年,加快乡村振兴、产业脱贫步伐,加快畜牧业向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市场化方向发展刻不容缓。为鼓励和支持返乡创业者、致富能人、职业农民发展畜牧产业,加快畜牧产业结构调整,发展肉羊、肉牛、超细绒山羊等养殖业,带动贫困户稳定增收、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根据中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先建后补原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定养殖发展规划,经所在行政村、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审定后报县畜牧兽医局经县畜牧兽医局审批后,当年完成建设任务,经验收合格后落实奖补政策。

(二)带贫增收原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土地流转、订单农业、资金(物资)入股、土地入股、吸纳务工等形式在县内发展畜牧产业,与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增收。

(三)适度规模原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自身实际,进行适度规模化饲养,组合最合理的各种生产要素,应用新工艺、新技术,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四)绿色生态原则。持生态产业化、产业绿色化发展路径。严格饲料质量安全管理。加快推进种养循环一体化。规模养殖场(扩繁场)必须配套粪便无害化处理设备。开展畜禽粪污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形成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全产业链。规模养殖场(扩繁场)要符合环保相关要求,严格落实防疫制度,禁止使用违禁投入品,坚持整进整出。

(五)市场导向原则要大力推广先进的生产技术,严把品种关,努力实现管理科学化、生产标准化、产品绿色化、营销市场化,逐步走上依靠科技增效益,依托市场求发展的路子。

(六)羊产业转型升级原则。通过将品种差、产量低的山羊置换肉用绵羊等办法,逐步降低劣质山羊的饲养量,大力发展湖羊等优势肉羊产业和超细绒山羊等优势山羊,从源头破解封山禁牧难题,加快羊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依法注册登记、运行管理规范、带贫效果明显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牧场、养殖大户等。

第四条  本办法奖补范围包括肉羊、肉牛和超细绒山羊等适度规模化养殖畜牧产品“三品一标”认证。

 

第二章 目标规模

 

第五条  2019年底全县湖羊养殖规模达到3.4万只,肉牛养殖规模达到1万头,超细绒山羊养殖规模达到2万只,打造小理河流域肉羊养殖示范区和老君殿超细绒山羊养殖示范乡镇。

奖补标准

 

第六条  奖补原则

1.支持发展适度规模养殖场户(肉羊、超细绒山羊养殖200只以上、肉牛养殖50头以上),规模以下不予扶持;

2.属于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规模养殖场户以及贫困养殖户不在奖补范围。

  饲草种植奖补标准

扶持发展优质饲草基地5万亩,凡集中连片种植在50亩以上的优质饲草地,经验收合格,每亩一次性补助不超50元。

  养殖业奖补标准

1.良种羊扩繁场建设

1)扶持新建存栏1000只以上湖羊、超细绒山羊良种扩繁场,经验收合格,原则上每场补助资金不超过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的30%,最多不超30万元。

2)种公羊配置。根据规模养殖场户能繁母羊养殖数量,县畜牧兽医局有计划地引进国内外优良种公羊,合理地发放到规模养殖场户,提高羊子良种化水平。

2.规模养殖场建设

1)肉羊养殖场。新建存栏500只以上肉羊规模养殖场,经验收合格,每场补助资金不超20万元;存栏400-500只肉羊规模养殖场,经验收合格,每场补助资金不超15万元;存栏300-400只肉羊规模养殖场,经验收合格,每场补助资金不超10万元;存栏200-300只肉羊规模养殖场,经验收合格,每场补助资金不超5万元。

2)肉牛养殖场。新建存栏200头以上标准化肉牛示范场,经验收合格,每场补助不超15万元;存栏100头以上标准化肉牛示范场,经验收合格,每场补助不超10万元;存栏50头以上肉牛场,经验收合格,每场补助不超5万元。

3)超细绒山羊养殖场。新建存栏500只以上超细绒山羊规模养殖场,经验收合格,每场补助资金不超20万元,存栏400-500只超细绒山羊规模养殖场,经验收合格,每场补助资金不超15万元,存栏300-400只超细绒山羊养殖场,经验收合格,每场补助资金不超10万元;存栏200-300只超细绒山羊养殖场,经验收合格,每场补助资金不超5万元。

3.养羊专业乡镇、专业村户建设

1)扶持肉羊专业乡镇、专业村、专业户,每户存栏能繁母羊10只以上,圈舍建设规范、标准,并配套饲草加工设备,每户补助不超5000元。  

2)扶持超细绒山羊养殖示范村,示范户,每户存栏超细绒山羊30只以上,圈舍建设规范、标准,并配套饲草加工设备,每户补助不超1万元。

4.牛羊人工授精站点建设。建设肉羊、肉牛、超细绒山羊人工授精站点,每站点补助不超5万。

5.山羊置换肉羊。对现有山羊养殖户,凡愿意养殖湖羊淘汰山羊的,购买能繁母羊5只以上的,每只补助200元。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的畜牧产品当年申报认定为无公害农产品的一次性奖补2000元,申报认定为绿色食品的一次性奖补3000元,申报认定为有机食品的一次性奖补5000元,申报认定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一次性奖补1元。

第十条  从事畜牧产业、饲草产业及加工的新型经营主体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表彰的或科技创新发明的,经县山区农业现代化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

项目申报

 

十一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村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核实后,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后以正式文件报县畜牧兽医局,县畜牧兽医局进行审批,否则不予扶持。

 

项目验收

 

十二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养殖场建设要求于7月底完成,建设完成后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验收申请,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核实后上报县畜牧兽医局。县畜牧兽医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报告后,组织有关单位会同乡镇分两次进行验收,第一次验收在8月初进行,验收结果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信息公开栏和县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第二次验收在12月底进行,验收结果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信息公开栏和县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

第十三条  验收时,经营主体要积极配合,向验收组提供项目规划、有关批文、养殖档案及相关配套资料等。

 

补助资金兑现

 

第十四条  项目经县、乡镇第一次验收,验收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兑付60%的奖补资金;经县、乡镇第二次验收,验收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兑付剩余40%的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由县畜牧兽医局负责拨付给经营主体。如果群众反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放牧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不予扶持。

 

资金筹措及监管

 

第十  奖补资金来自县畜牧产业化建设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扶持。

第十  县财政局、审计局、畜牧兽医局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奖补资金落实到位,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畜牧兽医局等相关单位按照申报程序组织审核和验收,并对申请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及项目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  对弄虚作假、申报内容不实、骗取奖补资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经发现,追回奖补资金,取消奖补资格。

第十九条  对审核、验收过程中玩忽职守、优亲厚友、徇私舞弊、截留挪用、套取贪污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保障措施

 

二十  县畜牧兽医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局业务人员为成员的畜牧产业规模化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畜牧产业发展各项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要安排专人负责畜牧产业规模化发展,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第二十一条  县畜牧兽医局组织养殖技术服务队,做好畜牧产业规模化发展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畜牧兽医科技人员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兼职和离岗创新创业,保障其在职称评定、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允许畜牧兽医人员通过提供增值服务合理取酬。

  

二十三  畜牧兽医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案。

二十四  本办法由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适用期限为2019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