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文件/ 规范性文件/ 正文

关于印发子洲县建成区禁烧烟煤管理办法的通知

 

子政发〔201920

 

子洲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子洲县建成区禁烧烟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现将《子洲县建成区禁烧烟煤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子洲县人民政府

2019730日

 

 

 

子洲县建成区禁烧烟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切实做好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提高空气质量,改善建成区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榆林市“治污降尘·保卫蓝天”行动计划》和《子洲县城区禁烧烟煤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禁烧烟煤区域,东至子洲县第四小学,西至子洲县第三中学,南至苏渠、杜家沟、石沟,北至冯家沟、小河沟坝梁、三河沟加气站及北山体沿线。

第三条 城区禁烧烟煤后,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要求,采取以集中供热为主,利用天然气、液化气、电、无烟煤等清洁燃料取暖为辅的综合措施,改善城区空气质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建成区禁烧烟煤区域范围内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工业企业、商业经营场所、农业生产、公共服务机构以及所有村(居)住户

第五条 凡边远、老旧小区未实施煤改气(电)的居民,按区域分批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煤改气(电),经登记备案的住户在验收合格后,单孔(间)每户(以取暖壁挂炉统计户数)补贴改造资金2000元;多孔(间)主户补贴改造资金2000元,分户补贴改造资金600元(取暖壁挂炉燃气表为主户,其他为分户)。

第六条 烧烟煤区域范围内所有涉及的对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必须积极进行煤改气(电),对现有的燃煤炉灶进行拆除。201912月底前,禁烧烟煤区域范围内的所有用户必须全部改用天然气、电能等清洁能源逾期改造的不再享受政府补贴。已完成煤改气(电)和未进行煤改气(电)的住户生产和生活一律禁止使用有烟煤,现有烟煤由住户自行处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烟煤,2020年底彻底实现建成区无烟煤。

第七条 县级各有关部门应加大对禁烧烟煤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普及环保科学知识及安全使用无烟煤常识、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挡供热及天然气管道的地下敷设和空中架设。

第九条 禁烧烟煤区域内所有的烟煤经营场所禁止售卖烟煤经销者自行处置存煤,取得经营许可后可经营无烟煤。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城区禁烧烟煤权利,对违反本办法,擅自经营、购置、储存、使用烟煤的进行监督举报。

第二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为确保城区禁烧烟煤工作取得实效,成立禁烧烟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副县长贺安刚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副县长张小锐担任,成员单位由县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环保局、公安局、创建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创建办,万福年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二条 建成区实施禁烧烟煤过程中,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一)创建办负责制定建成区禁烧烟煤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实施煤改气(电)工作及改造完成后的验收工作,做好煤改气(电)补贴工作。

(二)创建办牵头,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住建局等部门配合,负责取缔禁煤区内所有的烟煤经营场所。

(三)住建局负责对未进行煤改气(电)的住户和禁烧烟煤区域范围内烟煤经营场所进行监督,建立健全烟煤禁售、禁燃监督制度,采取专项督查和日常巡查相结合,确保烟煤禁售、禁燃不反弹,禁煤工作取得长效和实效。

(四)县广电中心负责禁烧烟煤宣传报道工作

(五)县财政局负责加强天然气改造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保证禁烧烟煤工作经费。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禁烧烟煤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造项目没有使用清洁燃料设施设备的(包括单位和个人项目),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商业营业单位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或违规使用烟煤等高污染料的,县住建局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十五条 对拒绝、阻碍公务执行或干扰、阻止城区禁烧烟煤工作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惩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条规定的,由县住建负责,依法强制清理存煤,没收器具,取消煤改气(电)补贴,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条规定,由县住建负责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其煤(炭),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办法20198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