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规〔2019〕005-县政府003
子政发〔2019〕25号
子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子洲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现将《子洲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子洲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子洲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榆林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传统民俗,倡导绿色、文明、有限、有序燃放,以不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为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应急管理、教体、民政、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组织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单位烟花爆竹的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宣传活动,教育公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公益宣传工作。农历腊月十五至正月十五期间,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公益宣传。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监护人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进行教育和监管。
第六条 烟花爆竹销售者应当销售符合国家规定种类和规格的烟花爆竹,不得销售非法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631-2013)中规定的摩擦型、烟雾型和A、B级产品,但经批准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除外。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631-2013)规定,我县决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不得燃放任何种类和规格的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可以燃放C、D级产品范围的烟花爆竹。
第八条 在城市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任何时间都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提倡不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下列区域和地点禁止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
(二)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
(三)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四)广场、商场、旅馆、影剧院、网吧、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
(六)城市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它地下空间;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以内;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样品采集区域;
(十一)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由县人民政府设置统一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
除前款规定区域外,城市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第十条 城区下列区域、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双湖街、人民街、大理路全段;
(二)连接双湖街、人民街、大理路之间所有通行路段,包括新华街、北新街、南新街、安全巷、大众巷、步行街、富华路、劳动路、聚财巷、中心大街、明光路、文体路、开元路、兴庆路、实验路等;
(三)庙渠、大埝渠、小埝渠、冯家沟、砖瓦厂、苏渠村、石沟村、峨峁峪村等。
第十一条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春节、元宵节等法定节假期间,提倡不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区域和限制燃放区域的范围随着城区范围的变化,由县政府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重污染天气期间,我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县人民政府根据预警预报信息发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第十四条 中考、高考期间,我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城区烟花爆竹日常管控,及时制止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拒不配合的居民应移交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在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提供宴席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农家乐等经营者,应当在提供服务前告知宴席举办者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带头减少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避免燃放烟花爆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组织,可以按照本规定召集村(居)民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议,约定本居住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以及可以燃放的种类、规格,并做好燃放的安全提醒和防范工作。村(居)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残留物。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为了燃放,储存的烟花爆竹制品重量不得超过15千克,但经批准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购买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第二十三条 儿童燃放烟花爆竹时,其监护人或者亲属应当陪同、指导。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要求燃放。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监督指导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燃放烟花爆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十九条 公安、应急管理、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受理、不及时核查处理举报的;
(三)不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至2021年9月30日。原《子洲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子政发〔201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