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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涉案病残人员强制医疗费用报销程序规定的通知


子政办发〔2019〕39号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涉案病残人员强制医疗费用报销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为了严厉打击病残违法犯罪人员,理顺强制医疗对象医疗费用报销程序,根据《榆林市强制医疗费用报销程序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仅适用于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病残违法犯罪人员。

一、子洲县人民医院、子洲县中医院针对医治对象所患病情,按医保部门规定,规范治疗对象的病种名称。

二、凡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对象所花费,由合疗、社保、居保、医保部门当月按规定予以报销。

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子洲本地户口的医治对象,由公安局出具户籍证明,民政局核实后,给其办理参保手续;驻子企事业单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由民政局缴纳居民医疗保险,按居民医保报销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对象,当月参保,次月报销医疗费用。

医保部门报销后,民政局按特殊人群给予二次报销,最后剩余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三、非子洲县本地户口的医治对象所花费用,如不能报销的,由县财政局全额承担。

四、子洲县人民医院(子洲县中医院)派专人按规定办理医疗费用报销,子洲县公安局及相关部门全力配合。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