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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子洲县第四批次廉租住房配售实施方案》的通知

子政办发〔2018〕127号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子洲县第四批次廉租住房配售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子洲县第四批次廉租住房配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30日 

 

   

子洲县第四批次廉租住房配售实施方案

 

    为满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做好我县第四批次廉租住房分配工作,根据《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07〕37号)和《子洲县建立城镇廉租房制度实施细则》(子政发〔2007〕5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源情况

    (一)房源位置及套数。本次分配的廉租住房位于子洲县颐和小区的6号楼、7号楼、8号楼、9号楼、14号楼、15号楼、16号楼、17号楼、22号楼。其中6号楼7套、7号楼7套、8号楼11套、9号楼14套、14号楼2套、15号楼6套、16号楼13套、17号楼9套、22号楼37套,共计106套住房。

    (二)房源户型及面积。颐和小区6号楼7号楼1个单元,建筑结构相同,均为一梯四户型。其中,1号、4号房屋建筑面积为55.49平方米,2号、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58.96平方米。8号楼9号楼1个单元,建筑结构相同,均为一梯八户型。其中,1号、8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6.07平方米,2号、7号房屋建筑面积为58.66平方米,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1.69平方米,4号、5号房屋建筑面积为59.97平方米,6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5.7平方米。14号楼1个单元,为一梯八户型。其中,1号、8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6.05平方米,2号、7号房屋建筑面积为58.65平方米,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1.67平方米,4号、5号房屋建筑面积为59.96平方米,6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5.69平方米。15号楼2个单元,每个单元均为一梯八户型。其中1单元1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6.10平方米,2号、7号房屋建筑面积为58.69平方米,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1.72平方米,4号、5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6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5.74平方米,8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4.16平方米;2单元1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4.16平方米,2号、7号房屋建筑面积为58.69平方米,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1.72平方米,4号、5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6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5.74平方米,8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6.10平方米。16号楼17号楼2个单元,建筑结构相同,均为一梯八户型。其中1单元1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6.12平方米,2号、7号房屋建筑面积为58.71平方米,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1.74平方米,4号、5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0.02平方米,6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5.75平方米,8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4.18平方米;2单元1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4.18平方米,2号、7号房屋建筑面积为58.71平方米,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1.74平方米,4号、5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0.02平方米,6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5.75平方米,8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4.18平方米。22号楼共3个单元,每个单元均为一梯四户型。其中,1单元和2单元建筑结构相同,其1号、4号房屋建筑面积为55.35平方米,2号、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58.82平方米;3单元的1号、4号房屋建筑面积为55.49平方米,2号、3号房建筑面积为58.96平方米。

    二、配售价格

本批次配售的廉租住房以第8层为基准层,每平方米的价格为2169.92元,楼层差价按2013年12月28日子洲县物价局《关于子洲县瑞丰小区、颐和小区楼层差价听证会的会议纪要》执行。每套廉租住房给予补助58643.41元(2011年至2014年中省市平均补助资金),剩余部分房款由住户自付。

    三、申请条件

本批次分配的廉租住房采取配售方式进行实施。根据上级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本次廉租住房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4个申报条件,方可申报廉租住房。

1、对象:申请人必须是县民政局确认的城镇低保户,且连续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年(含)以上。

2、户口:申请人必须为双湖峪街道办事处非农业常住户口,落户时间在2013年12月31日(含)之前,且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3、房产:申请家庭在县内无自有住房、无自有商业用房,或人均自有住房、人均自有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

4、入库:申请人必须为录入陕西省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中的轮候保障对象。

对曾经满足上述4个条件,现因领取养老统筹而不再享受低保待遇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下岗职工,也可申请廉租住房。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在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2、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家庭成员原则上指夫妻双方和未婚子女。申请人家庭成员婚姻情况的证明。(县婚姻登记处负责配合办理)

    3、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并注明落户时间及原户别系非农业户口。(县公安局户政科负责配合申请人办理)

    4、申请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因领取养老统筹而不再享受低保待遇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下岗职工还需提供领取养老统筹的证明。(住建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员名单,民政局负责城镇低保户复审工作;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负责配合下岗职工申请人办理)

    5、申请人家庭成员现住房产权证明或无房证明(2016年6月17日之前由县房产交易中心负责配合申请人办理;2016年6月17日之后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配合申请人办理)。

    6、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7、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流程

    县监察委、县住建局、双湖峪街道办事处及辖区内各社区居委会、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等单位组成工作组对申请对象进行联合审查。

(一)报名及初审。申请本批次廉租住房报名及初审时间为2018年9月3日至9月7日。报名地点,子洲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一道街旧市政所二楼,办公电话7232080)。县住建局、财政局、工商局、公安局户政科、车管所、城市居民低保办、婚姻登记处、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交易中心、双湖峪街道办事处及辖区内各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安排专人组成联合审查组,按各单位的管理职责,在县监察委的监督下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共同审查。初审后,参与联合审查的各单位工作人员必须签署意见。

(二)初级公示。初审后,双湖峪街道办事处负责对通过初审对象的名单进行初级公示,公示时间为2018年9月12日至9月26日,期限15日。公示结束后,双湖峪街道办事处要将全部申请材料及公示名单移交县住保中心。

    (三)终审及公示。监察委与县住建局、双湖峪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对公示后的对象进行复审,并提出最终审核意见。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建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18年9月28日至10月12日,期限15日。

    (四)确定保障对象。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通过审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并向其说明理由。

    六、分配及交房相关事项

(一)分配相关事项。县住建局牵头,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采取抓阄的方式对本批次廉租住房进行分配,分配时间为2018年10月18日。完成房屋分配后,县住保中心按照中省市有关规定与保障对象签订廉租住房协议、征求意见书等;物业公司与保障对象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二)交房相关事项。颐和小区6号楼、7号楼、8号楼、9号楼、14号楼、15号楼、16号楼、17号楼、22号楼已完工,所涉房屋在完成分配后进行交房。

6号楼、7号楼、8号楼、9号楼、14号楼、15号楼、16号楼、17号楼、22号楼的保障对象在2018年10月17日前交清2万元房屋预付款,剩余房款必须于2018年10月26日前全部交清,之后县住保中心予以交房。逾期不交纳房款者,视为自动放弃享受本批次廉租住房待遇的权利,县政府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分配。

    七、廉租住房产权归属

本次配售的廉租住房产权为政府和个人共有产权。政府产权部分主要由中省市补助资金、土地出让转让优惠和税费减免部分构成,个人产权部分即个人出资构成。县住保中心负责和保障对象签订产权共有协议。 保障对象不得擅自将房屋转让、转借、转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