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重点领域/ 住房保障/ 正文

关于印发子洲县7.26受灾群众安全住房安置方案的通知

 

子政办发〔2017〕145号

 

子洲县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子洲县7.26受灾群众安全

住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子洲县7.26受灾群众安全住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      

 

 

子洲县7·26受灾群众安全住房安置方案

 

2017年7月26日,我县发生百年一遇特大洪水,洪灾造成部分房屋倒塌、损坏。为切实解决受灾群众安全住房问题,县政府统筹衔接各项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用3个月时间解决全县因7·26特大洪水受灾群众的住房安全问题。

二、安置原则。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县负总责,乡镇落实”工作原则。

三、安置对象。7·26特大洪灾造成房屋倒塌、损坏以及存在安全隐患或受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影响严重的居民。

四、认定办法。

(一)认定程序。按照“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审批”的程序分:农户申请,由户主自愿提交书面申请,报村委会评议。村委评议,村委会对提出申请的农户在村组内进行民主评议。一榜公示:将村委会民主评议结果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后,报本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乡镇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委会上报的受灾对象名单,按照安置工作范围规定严格审查,确定拟安置对象。两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拟受灾安置对象在乡、村两级同时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后,以正式文件报县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办公室。县级审批,县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办公室根据各乡镇上报名单,分类汇总后分解到各相关业务单位核实认定后,上报县政府审批。三榜公示,经县政府审批的拟安置对象名单,再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全县安置对象。

(二)分类认定。按照“分类识别、分类审核、分类管理”的程序认定。一是受灾对象由乡镇负责审查申报,在审查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分类识别认定受灾安置对象(灾后重建、危房改造、移民搬迁、保障性住房),并根据受灾农户意愿,明确安置方式。二是审核认定由相关业务单位负责,根据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办公室分解受灾安置名单,各相关单位逐户逐点审核认定。危房改造户,由住建局审核认定;灾后重建户,由民政局审核认定;移民搬迁户,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由扶贫办认定,属地灾和洪灾户由国土局、水务局认定;城镇民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需重建的,纳入保障性住房安置的,由住建局审核认定。三是受灾安置对象按类管理,明确主管单位和实施主体。民政局为灾后重建的主管单位,住建局为危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的主管单位,国土局为移民搬迁的主管单位;乡镇为各类安置实施主体。

五、安置方式。坚持分散安置、集中安置、货币化安置等方式相结合。

(一)灾后重建。纳入灾后重建的安置对象,以加固维修和原址、就近就地重建或货币化安置为主(地质灾害点和洪涝威胁区不可原址重建)。

(二)危房改造。纳入危房改造安置的对象,以加固维修和原址、就近就地重建为主(地质灾害点和洪涝威胁区不可原址重建)。

(三)移民搬迁。纳入移民搬迁安置的对象,以分散安置和货币化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不许原址重建)可就近就地选址重建,也可在有一定集聚规模、基础及公共服务设施条件好的地方采取插花安置、梯次搬迁、投亲靠友等方式安置。货币化安置可选择购买村内外闲置房屋或进城入镇购买商品房。整村受灾规模达到50户以上的,以集中就近选址安置为主。

(四)保障性住房。城镇居民房屋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需重建的,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的条件将纳入保障性住房安置。

六、建房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新建房(购房)建筑面积人均最大不超25平方米;非贫困户根据自身经济条件量力而行。

七、资金补助。建房资金补助由各类中省市县财政资金负担,按照“资源整合、资金捆绑、各尽其力、各记其功”的原则,将各类相关项目资金向受灾安置房建设倾斜,进行集中捆绑使用。

(一)灾后重建户。农村居民住房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的,每户补助3万元;一般损坏的,每户补助0.3万元。

(二)危房改造户。修缮加固的(C级)补助每户不高于1万元;重建的(D级)补助每户不低于2万元。

(三)移民搬迁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安置人均建房补助1.5万元;集中安置人均建房补助2.5万元(进城购房货币化安置的按集中安置补助),新建集中安置点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人均补助2万元。避灾(地灾、洪灾)分散安置每户补助3万元,集中安置每户补助4.5万元,多层安置每户奖励0.5万元(进城购房货币化安置按集中安置补助),新建集中安置点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每户补助2万元。

(四)保障性住房户。符合保障房安置条件的,具体补助资金按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

八、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加强领导。成立7·26特大洪水受灾群众安全住房安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副县长贺安刚担任,县政府办主任科员蔡永鹏、国土局局长安鸿飞、住建局局长高树栋、民政局局长张宏雄任副组长,财政局、水务局、审计局、监察局、发改局、质监局、扶贫办、物价局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办公室,梁亚雄同志兼任办公主任,具体负责全县受灾群众住房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各乡镇也要设立灾后安全住房安置机构,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按照全县灾后重建有关工作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受灾群众安全住房工作在11月底全面完成。

(二)摸清底数,建立台帐。由县移民办牵头,进一步核实受灾房屋,建立台账。对因灾倒塌、损坏的房屋进行全面排查,摸清需要重建和维修加固底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组织技术力量对房屋受损程度、灾害隐患点进行评估认定,为安全住房安置工作奠定基础。

(三)制定政策,各负其责。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与上级部门对接,争取中省市的资金和项目支持。政府办负责安置工作的统一协调;国土局对纳入新建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点的选址用地优先安排;民政局负责灾后重建户安置对象的认定和安置;发改局要优化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流程;扶贫办负责建档立卡贫困户安置对象的审核认定和产业扶持;县质监局、县物价局要加强对建材质量、建材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保证各类建材安全合格,防止哄抬物价;县住建局负责危房改造、保障性安置对象的认定和安置以及建房工程的质量监督,确保安置房屋建设质量;水务局负责洪灾对象的审核认定;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管理、监督;县监察局、审计局加强对各类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审计结果。各乡镇按照安置规划和实施方案,做好项目影像、文字资料收集归档(包括受灾安置户新旧居住房屋照片、安置户申请、宅基地审批、购房契约合同、安置户花名册、验收意见等),做到“乡镇有档、村子有册、户有卡”。

(四)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各乡镇要加快推进灾后受灾群众安全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度、质量及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的将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