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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

  

子政发〔201423

  

子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子洲县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现将《子洲县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子洲县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5

 

 

 

子洲县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管理,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取得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含3年);

2、申请家庭必须是人均年收入在8000元以下的城镇低收入家庭,连续6个月以上享受低保待遇的低保户可优先考虑;

3、无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4平方米以下(含14平方米)的家庭;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原则上指夫妻、未结婚的子女。

第五条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由家庭符合条件的人口数、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三项因素构成。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以家庭人均14平方米为标准,不足14

方米的,按差额面积计算。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市场平均租金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财政局、物价局核定,最终按物价局文件执行;廉租住房租金为1.5/平方米。

    第六条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行“三级审核、三级公示”的制度,申请办理的程序如下:

(一)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无居委会的直接向所在乡镇(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书、申请表;

2、民政部门确认的有效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领取低保金银行卡;

3、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户主照片(如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个户口本上,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4、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5、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

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同住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条

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公示15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

人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公示无异议的,将符合条件的

申请材料和公示材料报送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审查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收到所属居委会报来的申请材料后,对其进行严格审查,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同住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认定,并将审核结果二次公示15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公示无异议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和公示材料报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审批

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报来的申请材料后,组织民政、所属居委、所属乡镇(办事处)组成审核小组,通过入户、邻里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确认后,以张贴专栏的形式进行第三次公示,公示期为15日,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对已登记的申请人,根据困难情况和登记先后顺序等条件,实行轮侯制度。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鳏寡老人,重度残疾等困难家庭可优先解决。

(四)签约

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据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确定给予住房租赁补贴,并签订《子洲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第七条  建立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专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

金由财政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按规定发放;其资金来源由各级

财政配套。

第八条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责任分工。民政局负责提供城镇低保家庭花名册,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核查和租赁补贴审批,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及补贴资金发放,所属居委、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配合相关部门审核把关,监察、审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作。

第九条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行资格审查和动态管理制度。申请人在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等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向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告知并报送相关材料,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户让其继续享受租赁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户作出退出的决定。

第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取消其资格,并停止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一)不如实申报或故意隐瞒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

(二)超过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规定标准的。

(三)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四)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居委、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对擅自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骗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并依

法追回其已领取的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