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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家湾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补的决定

 

子政发〔201450

 

子洲县人民政府关于张家湾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补的决定

 

 苗家坪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榆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榆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暂行)》等有关文件和政策的规定,县政府决定依法征收张家湾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个人的房屋,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有关事宜决定如下:

一、房屋征收主体:子洲县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单位:子洲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委托征收单位:子洲县苗家坪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子洲县苗家坪镇人民政府。

五、被征收人:张家湾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所涉及的265户房屋的所有权人。

六、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颐和小区内,大理路以北、颐和路以西。

(二)征收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方式。

(三)房屋、土地补偿标准。本着就地安置的原则,按原顺序安置。依法征收沿街商铺后补偿商业房面积;依法征收住宅房屋后补偿住宅房屋面积。

1、产权调换。

苗家坪镇政府和县政府先后决定并向所在村村委会和相关村民印发会议纪要,向被征收户给予安置补偿,安置标准为:依据调查登记结果为被征收户每户修建不少于25平方米的商铺和不小于95平方米的住宅。

2、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作其他方式安置。

(四)被依法征收房屋用途及面积的认定。

1、以住建、国土、规划等部门认定为准,分为商铺和住宅两种。

2、被依法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依法征收房屋调查工作组实测的面积为准。如被征收人对面积有异议且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

3、依据现状现貌,房屋坍塌不成形或部分坍塌、不具有房屋基本特征的,只按照土地面积进行货币补偿。

4、公共道路、过道、道路门洞不予补偿。

5、房屋依法征收入户调查结果公告前未经登记的建筑,由房屋依法征收调查工作组会同住建、国土、公安、法院、公证等相关部门对之进行再次调查。      

(五)搬家费及临时安置方式。

按照依法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结合苗家坪镇实际,对选择面积补偿的现居住户一次性给予一年临时安置和搬迁费。

(六)评估结束后,被依法征收人对房屋价值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房屋依法征收委托单位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

(七)搬迁交房。

(一)补偿、搬迁交房。房屋征收部门按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在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

(二)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依法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当把《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照交给房屋征收部门,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交到县有关部门进行注销、登记备案。

(三)被征收房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拆除。

(四)本决定仅适用于张家湾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本决定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和苗家坪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七、工作要求

(一)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条例》、《办法》的规定,做好张家湾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宣传、解释和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工作联系,形成工作合力,推动项目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开展。各新闻媒体要搞好宣传、报道和监督工作,营造征收补偿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修建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要依法履行义务,服从大局,积极配合,支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被征收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自公告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子洲县人民政府

                                        2014年7月4

 

 

子洲县人民政府关于张家湾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完成省市下达的棚户区改造任务,推动县城建设,结合子洲县城市规划和张家湾棚户区改造项目实际情况,县政府决定依法征收张家湾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居民房屋,特制定本方案。

一、张家湾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房屋依法征收的依据

本次依法征收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榆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榆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暂行)》、《子洲县人民政府关于2014-2017年棚户区拆迁改造项目计划的报告》等有关文件和政策的规定实施。

二、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单位、委托征收单位、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主体:子洲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单位:子洲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委托征收单位:子洲县苗家坪镇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子洲县苗家坪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张家湾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所涉及的265户房屋的所有权人。

三、房屋依法征收范围

颐和小区内,大理路以北、颐和路以西。

四、房屋依法征收实施步骤

(一)征询意见。县政府初步将张家湾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265户被征收户改造安置。

201445苗家坪镇政府发出了项目启动前通知。

201446--5月9由苗家坪镇政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开展房屋依法征收与补偿的意见征询及宣传和解释工作。绝大多数住户对张家湾棚户区改造项目表示积极支持配合。

(二)调查登记。2014525----2014531 日由项目征补安置实施单位苗家坪镇政府成立依法征收房屋调查工作组,县住建和国土部门配合,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性质、建筑面积等现状情况进行实地勘测丈量、调查登记。同时,按照程序再次向被征收户征询意见。被征收户把自己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尽快交到村(居)委会,然后由村(居)委集中到镇政府,镇政府及时组织被征收户共同讨论修改方案。

1、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依法征收房屋调查工作组实测的面积为准。如被征收人对面积有异议且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

2)依据现状现貌,房屋坍塌不成形或部分坍塌、不具有房屋基本特征的,只按照土地面积进行货币补偿。公共道路、过道、道路门洞不予补偿。

3)房屋依法征收入户调查结果公告前未经登记的建筑,由房屋依法征收调查工作组会同住建、国土、公安、法院、公证等相关部门对之进行再次调查。

2、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

以实地调查为准,分为临街商铺(门面)和住宅两种。

(三)签订依法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依法征收委托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规定就被依法征收房屋现状、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的面积、搬迁安置费、搬迁期限、过度方式和过度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房屋依法征收补偿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依法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本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交房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补偿、搬迁交房。房屋依收部门按协议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在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

(五)过度与安置。根据协议的约定给予过度与安置。

(六)资料归档。房屋依法征收工作结束后,收集、整理房屋征收补偿资料,按户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五、土地及房屋依法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标准

(一)依法征收补偿方式。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征收与补偿条例》,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新建房屋面积补偿的方式。

(二)房屋、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本着就地安置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依法征收沿街商铺后补偿商业房面积;依法征收住宅房屋后补偿住宅房屋面积。

1、产权调换。

苗家坪镇政府和县政府先后决定并向所在村村委会和相关村民印发会议纪要,向被征收户给予安置补偿,安置标准为:依据调查登记结果为被征收户每户修建不少于25平方米的商铺和不小于95平方米的住宅。

2、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作其他方式安置。

六、过度、安置方式

按照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结合苗家坪镇实际,对选择面积补偿的现居住户一次性给予一年临时安置和搬迁费。

七、评估结束后,被征收人对房屋价值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二)房屋征收委托单位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

八、其他规定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依法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当把《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照交给房屋依法征收部门,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交到县有关部门进行注销、登记备案。

(二)被依法征收房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拆除。

九、本方案仅适用于张家湾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依法征收补偿

未尽事宜需进一步完善,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方案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和苗家坪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子洲县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