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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子洲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子政办发〔201453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子洲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单位:

《子洲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3

 

子洲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维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维修服务管理体制,降低办公用房维修成本,切实节约财政资金,实现办公用房的优化配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是指县乡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由县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及其相应土地。

第三条:县国资办对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办公用房维修计划的审核批复和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乡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维修,要坚持量力而行、经济适用、保障运转的原则。加强日常维修和管理,注重完善房屋使用功能,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加强工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县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擅自损坏公有房屋的设施、设备、不得加层、扩建。确需改变房屋结构或变动附属设施、设备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国资办对原设计结构情况进行测算,审核同意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实施。

第六条:县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办公用房需要进行日常维修时,应向县国资办提交维修改造施工方案和申请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县乡行政事业单位1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或县长办公会研究批准,由县国资办统一组织实施,报县纪检委备案;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县国资办审批监督实施;5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报县国资办备案。

第八条:县乡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应于每年经费预算一个月前报送下一年度办公用房维修申请,县国资办根据各单位的项目申请,汇同审计部门按照标准进行审核、审计,确定项目及相关经费预算后报县政府审批,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列入相关部门预算。项目竣工后,县国资办会同相关部门联合验收。

第九条:县国资办应对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质量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建立办公用房维修数据库,完善相关资料(建筑年代、建筑结构、维修记录等),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条:维修项目招投标严格按《子洲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子政发〔201418号)执行。

第十一条:维修施工由县国资办或其择优选定的监理单位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二条: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装修控制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6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