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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处罚

职权名称对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处罚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子洲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电话0912-7950609
责任科室内设股室监督投诉电话0912-7950609
办事对象医疗机构办理地点、时间新华酒店东5-6楼、工作日(冬春秋早上8:00-12:00,下午2:00-5:30;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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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在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事故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违法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其他组织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调查终结后,拟写调查报告,并按程序审批。
  3.审查阶段责任:审查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据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事项编码61083100027CF04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