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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子洲县培育壮大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意见的通知


子政办发〔2017〕206号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子洲县培育壮大产业扶贫市场

经营主体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子洲县培育壮大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4日

 

子洲县培育壮大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的意见

 

为了培育壮大我县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进一步加快产业脱贫步伐,推动全县农业现代化发展,再造区域经济发展新优势,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培育壮大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对加快产业脱贫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是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只有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充分发育发展,才能保持区域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后劲,从根本上解决好产业脱贫问题。近年来,我县各类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不断发展壮大,但也存在着总量相对不足、规模实力偏弱、结构亟待优化等突出问题,直接影响和制约了产业脱贫的步伐。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要深化对培育壮大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其作为脱贫攻坚的一项重要任务和战略举措,摆到突出位置来抓,要在项目、资金和政策上予以重点倾斜,确保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培育工作扎实推进。

二、 发展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为导向,以实现产业脱贫为主线,以培育壮大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为重点,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提供投资、生产与贸易便利条件,不断激发民间发展活力。积极实施创新驱动,努力形成各类主体竞相发展、群体规模持续扩大、不断优化升级的新局面。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扶持培育省市级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200个。其中培育现代农业园区42个(其中:省级园区2个,市区园区10个,县级园区30个),农业产业化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35个、省市级社会化服务企业13个、省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50个、省市级示范家庭农场60户。全面推进农村“三变改革”,贫困村全部建成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整体实力和发展质量不断提升,带动贫困户脱贫成效进一步凸显。

三、 鼓励创业发展, 促进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快速增长。

(一) 降低创业准入门槛。(1)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 只要能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取消无法律依据的前置审批项目,除高危行业、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否决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准入。(2) 降低注册要求。对公司制企业实行“零首付”注册登记(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册资本金 3 个月内缴纳 20%,余额两年内缴足,免除工本费和注册费; 注册资本在 200 万元以下的公司制小微企业设立、变更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使用货币出资的,可凭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办理工商登记,逐步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3) 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 “免登记”范围。对贫困户从事“五小”企业创业的,低保特困家庭和残疾人利用自有住房从事一般经营项目,不雇佣人员、不涉及安全行业及前置审批许可经营的,免予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4) 试行“试营业”制度。鼓励大中专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等群体自主创业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从事需前置审批许可经营项目外,可申请期限为 6 个月“试营业”。

(二)放宽经营限制。(1) 放宽经营范围核定条件。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均可生产经营。对不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允许申请人参照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类别。(2)实行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先行确认登记注册制度。 采取“先照后证”模式,对暂时无法提交前置许可事项审批文件、证件的,先行核发限定有效期和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再取得相关许可。(3) 放宽经营场所限制。产业扶贫经营主体可凭镇(街道) 村(居委会)出具的住所使用证明直接办理注册登记; 农民宅基地房屋允许自营或出租给他人从事小型商业零售、“农家乐”、“乡村小公寓”、“种养殖家庭农场”或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场所; 对申请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管理咨询、服务外包和文化创意等产业扶贫经营主体,允许利用有合法使用权的住宅作为经营场所。(4) 放宽公司投资主体资格和出资限制。允许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作为投资主体,设立公司制企业; 经主管部门审批,允许境内自然人与境外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外商投资公司; 允许注册资本未到位的公司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公司制小微企业分期出资期限届满,注册资本部分未缴足的,允许股东转让股权、允许吸收新股东入股增加注册资本和允许其对外投资和设立分支机构; 扩大非货币出资范围,鼓励可评估作价并能依法转让的公司股权、商标权、专利权、林权等非货币资产作为企业出资。

(三) 加大金融支持。(1) 增加信贷扶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落实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担保和抵(质) 押机制,在考核评价、风险评估等方面进行差异化监管,加大创业型、创新型、劳动密集型和产业带动型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确保对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的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2) 完善贷款补偿机制。县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设立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贷款风险补偿金,对商业银行机构向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发放的贷款和新增余额,按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3) 拓宽贷款扶持范围。将“在本地居住满一年且有固定住所的行政区域外人员创办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纳入贷款扶持范围,并放宽担保条件。

(四) 加大财税支持。(1) 加大对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的财政支持。县级财政重点扶持能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用于技术创新、品牌建设、信用担保、创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贷款融资等项目资金配套。财政部门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2) 加大税收优惠扶持。严格落实中省出台的结构性减税的优惠政策。

(五) 强化培训和人才保障。(1) 加强创业培训。以大中专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 军队退役人员等为重点, 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范围; 大力开展创业培训进社区、进农村活动,提升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的创业能力。鼓励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根据不同需求,开发创业培训技术,提高培训质量。对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补贴。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建立培训补贴考核制度。(2) 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研究出台“以岗引才”政策,围绕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的用人需求,引进人才。(3) 深化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开展上岗培训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新录用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 6 个月内在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照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 50%支付职业培训补贴(新录用农村转移就业人员按 80%支付)。

 (六)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1) 进一步简政放权。对确定取消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要确保落实到位,未向社会公布的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对保留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项目,要公开审批服务主体、审批服务内容、审批服务条件、法律依据、收费依据和标准、办理的承诺时限,并实行统一编码、动态管理,严控设定审批项目; 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裁量权。(2) 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机关效能建设,通过流程再造、首问负责、一站式服务、一次告知、限时办结等配套制度,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确保审批事项、审批权限“两集中、 两到位”。(3)强化管理服务创新。积极推行联合审批制度,完善部门协商办理机制。对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实行工商、质监、公安、国税、地税“一表制”审批。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即时办结,需多个部门审批的实行并联(联合) 审批,能网上审批的全部网上办理, 最大程度地提高审批效率、便民利民; 推行“一站式”服务,通过在政务服务大厅开设专门服务窗口,帮助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便捷办理各种手续; 探索实施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制度,尽量避免反复申报; 审批事项办结时限,要比法定时限缩短 50%以上。

(七) 完善社会服务功能。(1) 结合转变职能,大力加强社会服务。大力发展面向市场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的管理咨询、 市场开拓、法律维权、投融资及人才培训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集中培育9-12家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服务机构,支持社会服务机构重点为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提供相关的专业服务。 (2)加强品牌和商务诚信建设。实施品牌和商标发展战略,积极协助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申报注册商标、开展创优活动、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对争创驰(著) 名商标和各级质量奖的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加强商务信用监管,重点在信贷、纳税、合同履行、产品和工程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建立信用档案,为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开拓市场提供信用支持。

(八) 创造宽松发展环境。(1)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人性化执法,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以引导教育为主、查处处罚为辅,能整改的先指导,能教育的不处罚,能轻罚的不重罚。 实行公平执法,避免选择性执法,坚决杜绝恶意执法。(2) 规范检查和收费。全面落实中省结构性减税清费政策,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项目有低限设置的,均按低限标准收取。改革检查收费方式,逐步推行检查收费由财政统一核拨、经费集中保障的方式,对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实行检查抽检“零收费”制度,由此产生的资金缺口由政府财政统一解决。提高收费透明度,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收费单位对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推进产业扶贫经营主体发展的整体合力。

(一) 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县培育壮大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扶贫办主任任副组长,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人社局、科技局、工商局、工贸局、中小企业局、供销社、法制办、金融办、物价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发展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办,主任由扶贫办主任兼任。

(二) 严格调度考核。 将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发展工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体系,定期督导考核。

(三)加强配合联动。各部门要主动参与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的培育发展,及时拿出鼓励兴办企业、支持创业发展、促进招商引资的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推进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及时研究和调整优化支持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纪检监察部门要对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发展工作的情况进行效能监察,促进各项工作全面落实。

(四) 加大舆论宣传。 加大培育壮大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的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创业进高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活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各类媒体,大力宣传促进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宣传创业兴业典型经验,指导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用足、用好、用活各类政策。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培育支持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