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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XX)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子洲环罚〔2023〕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马XX

    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XXXXXXXXXXXX

    地址:子洲县子米路天伦加气站旁现场负责人:马XX

    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对你堆沙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堆沙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露天堆存沙和水泥,无污染防治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23年9月 13日由执法人员张海军 、马姗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9月13日由执法人员马姗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9月13日由工作人员李康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2023年9月13日由执法人员张海军、马姗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9月13日由当事人马XX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提供时间、提供人、证明内容)。

   你堆沙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堆存、装卸、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治抛洒、扬 尘"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5日向你堆沙场送达了《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榆子环罚告字〔2023〕2号),告知你堆沙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堆沙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 堆存、装卸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防扬尘措施,以及违反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7.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形分类: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围挡高度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占地面积:占地面积100m²以内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1-3,我局对你堆沙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堆沙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堆沙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