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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榆林金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规范不予处罚案

案件名称】榆林金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规范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29日,子洲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向榆林金源天然气有限公司送达文件《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榆政环函〔2023〕109号),文件要求,在7月1日前,按照生态环境部《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要求更换危险废物识别标识。2023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到该公司日常检查时,发现公司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库张贴的依然是旧标识。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当日整改。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子洲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符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九条,经案件集体审议讨论,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整改情况】该公司当日整改,次日送达整改报告。2023年7月26日,子洲县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对该公司进行后督查,该公司已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要求张贴了新的危废标志。

【案件启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子洲分局不断强化法治理念,优化执法行为,规范行使《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明确违法情形,转变观念,打消顾虑,推行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柔性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寓执法于管理和教育,多维度提升了执法质量。

【案件联系人】

张海军:13154005656

马 姗:13636845950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子洲分局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