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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子洲县城区环境噪声管理办法的通知

 

子政发〔2015〕38号

 

子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子洲县城区环境噪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现将《子洲县城区环境噪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子洲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4日

 

 

子洲县城区环境噪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环境噪声管理,控制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结合县城噪声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环境噪声,是指在县城内从事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产生的干扰周围地区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的噪声。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现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子洲县城区各类环境噪声管理。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全县环境噪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居民均有权对造成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现象进行举报和投诉。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治理噪声,消除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环保部门要求申报噪声污染事项,并由环保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视其噪声标准情况征收噪声超标收费。

第二章 交通噪声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噪声,是指各类机动车辆,在使用时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噪声。

第八条  县城区在用机动车辆正常运行发声应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GB1495-79)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凡进入县城内的机动车辆,一律不准使用高音喇叭;使用低音喇叭时,不得长时间鸣笛。

禁止机动车辆在县城内使用喇叭呼人叫门。

第十条 消防、警备、抢险、公安、救护等车辆,非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准使用警报器。

第十一条  请牌照的机动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GB1495-79)规定的标准。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发放牌照。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在县城内行驶,实行车辆分流,由交警部门会同交通、城建、环保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  凡需上街出动宣传车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县公安和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出车。

第三章 工业噪声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工业生产活动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噪声。

第十五条  县城内各类工业噪声,必须符合国家噪声排放标准和《子洲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要求。

第十六条 县城所有排放工业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环保部门进行申报备案。

凡未达到排放噪声标准的工业噪声污染源,由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期治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新安装或更新锅炉,所用鼓(引)风机必须安装有效的消声设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

第十八条  新建锅炉房及配套的鼓(引)风机设施,必须配备相应的消声设备。

第十九条  凡生产、销售锅炉辅机的单位,其产品或商品必须配有相应的消声设备。

第二十条  凡从事铝合金材料加工,木材加工及汽车维修等场所,工业噪声超过所处功能区排放标准,超标排放噪声造成环境污染的必须限期治理或搬迁。

第二十一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调试,符合项目所在地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经县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使用施工机械设备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噪声。

第二十三条 县城内建筑施工噪声,参照国家《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进行监管。

第二十四条 县城内建筑工程施工作业,应当向环保部门申报备案,严禁打桩机、灌桩机、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电锯等高噪声施工机械在夜间施工。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经环保部门批准。县城建部门在建筑行业推行“文明工程”创建活动,与施工单位签订“文明工程”创建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选用符合国家有关噪声标准的机械设备进行作业。超过噪声标准的机械设备必须采取消声措施,防止噪声污染。高考、中考期间,考场周围建筑工程禁止排放施工噪声。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除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外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噪声。

社会生活噪声由公安部门按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未经县公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室外使用高音喇叭。下列情况除外:

(一)县城婚庆、殡葬等活动使用乐队,需经有关部门批复。

(二)汽车客运站、体育活动场所的工作广播和道路疏导指挥。

(三)学校机关课间操。

第二十八条 县城主要街道两侧、农贸市场、商店、早市、夜市市场等,禁止使用音箱、高音喇叭招揽生意。

第二十九条 在居民住宅区,晚八点至早六点之间,中午十二点到至下午两点之间禁止使用电锯、电刨、电钻等产生噪声的工具。

第三十条 县城内文娱活动场所的音响设备,不准对外播放;位于居民区的舞厅、KTV歌厅、影剧院的音响设备的噪声,不得超过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县环保、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相互联动,并形成备案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子洲县环境保护局或其它监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外,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直接安装使用高噪声设施,对县城区域环境造成污染影响的。

(二)未经批准夜间进行施工作业,对县城区域环境造成污染影响的。

(三)从事机械加工及维修等场所,机械噪声长期超标排放,对县城区域环境造成污染影响的。

(四)婚庆,殡葬乐队及商业门店音箱等对县城区域环境造成污染影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12月23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