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政环发[2020]22号
子洲县双余吉庆加气混凝土砌块有限公司:
你公司《子洲县双余吉庆加气混凝土砌块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
该项目位于子洲县苗家坪镇张家湾村石沟峁,项目总投资68.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3.4万元,占总投资48.76%。主要建设锅炉房1座,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00m2,1台4t/h燃气锅炉,配套建设软化水制备。经审查,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后,工程实施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可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二、项目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项目软水制备排水、锅炉外排水、蒸压釜冷凝水全部为清净下水,经收集后用于生产工艺添加水,不外排。
(二)项目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基础减振,设备入室等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确保达标排放。
(三)该项目通过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机械和施工工艺,采取隔声、减振、消声、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等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四)项目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五)项目燃气锅炉配置低氮燃烧器,烟气由1根8m高排气筒排放,加强检修维护,确保低氮燃烧器运行正常。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成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我局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并按规定主动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子洲县环境保护局
1、公告期限
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2-7221491 传真:0912-7221491
通讯地址:子洲县大理路西环保局
邮 编:718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