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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子洲县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子政办发〔2018〕111号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子洲县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现将《子洲县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0日

 

子洲县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全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进一步改善我县水生态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行河长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利部《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

二、整治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水利厅关于下放入河排污口权限有关文件和《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规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适用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子洲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子办字〔2017〕3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是实施“河长制”的责任主体。因此,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行动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负责,要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分工协作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及水务、住建、环保等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加强部门协作,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务必取得实效。

(三)分类处理原则。入河排污口问题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范围较大。因此,各乡镇要对入河排污口情况进行细致调查,分类处理,针对不同排污口,采取依法拆除和规范管理相结合的措施,确保实现整治目标。

(四)突出重点原则。专项整治行动要突出重点,对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水功能区内未经审查同意或不符合审批要求,而且群众反映强烈的入河排污口要进行重点查处,依法处理。

三、工作安排和步骤

(一)调查核实阶段(2018年815日前)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要全面、准确掌握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位置、审批(审核)、排污量等信息,确保不留死角。将调查、复核结果和整治工作方案一并报县水务局。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8月—2018年12月30日前)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要根据辖区入河排污口的调查核实情况,组织力量逐条河流集中开展整治行动。

1.限期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禁止设置区域内的入河排污口。

2.集中整改违规设置入河排污口。对2002年10月1日前(《水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入河排污口,按分级管理权限进行登记。对2002年10月1日后建成的,未经主管部门的设置同意,但其建设项目环评已经主管部门审批的入河排污口,综合考虑环评审批结论进行评估,对符合要求的,按权限补办手续,纳入日常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治和规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可适当简化程序)。2002年10月1日以后建成的,未经主管部门的设置同意、其建设项目环评也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的入河排污口,责令拆除,恢复原状。2005年1月1日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以后设置,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但尚未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应要求按照管理权限到水务部门办理同意手续。

(三)检查整改阶段(2019年月1月1日—1月15日

2019年1月由县水务局牵头会同住建、环保等部门对各乡镇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查处。

(四)建章立制阶段(2019年1月16日—1月31日

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针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水务、环保、住建等部门要建立协作作机制,切实规范入河排污口的审批,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杜绝非法设置排污口和偷排、不达标排放行为。今后一旦发现有未经审查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排污口整治是“河长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要精心组织实施,细化要求、落实责任,确保排污口整治任务按时完成。

2.完善工作体制。要进一步健全排污口整治工作体制,建立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定期信息报送、定期进度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交流排污口整治相关情况,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3.营造整治氛围。加强排污口整治工作的舆论宣传和公众监督,加大排污口整治专项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参与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