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期限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
实施机关 | 子洲县畜牧兽医局 | 咨询电话 | 0912-7221506 |
责任单位 | 子洲县畜牧技术推广站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7221506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子洲县双湖峪镇蔡家砭村畜牧兽医局 法定工作日 |
实施依据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八条第二款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
责任事项 | 1.推荐阶段责任:按照推荐工作通知要求对推荐材料进行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通知推荐单位和推荐人,给出不予受理意见或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荐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相关专家依照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分评审。3.报批阶段责任:对公告后无异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并报上级部门批准。 4.送达阶段责任:上级部门批准后,送达奖励决定;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