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重点领域/ 生态环境/ 环境质量/ 正文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职权类型行政奖励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子洲县畜牧兽医局咨询电话0912-7221506
责任单位子洲县畜牧技术推广站监督投诉电话0912-7221506
办事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地点、时间子洲县双湖峪镇蔡家砭村畜牧兽医局 法定工作日
实施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八条第二款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事项1.推荐阶段责任:按照推荐工作通知要求对推荐材料进行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通知推荐单位和推荐人,给出不予受理意见或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荐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相关专家依照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分评审。3.报批阶段责任:对公告后无异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并报上级部门批准。 4.送达阶段责任:上级部门批准后,送达奖励决定;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