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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子洲县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子政办发〔2018〕186号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子洲县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为进一步夯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任务,现将修订完善的《子洲县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4日

 

 

子洲县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持续改善我县水生态环境质量,深入推行河长制,确保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攻坚工作顺利推进,根据榆林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榆林市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水函〔2018〕156号)及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整治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水利厅关于下放入河排污口权限有关文件和《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规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适用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子洲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子办字〔2017〕3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是“河长制”工作的责任主体。因此,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行动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负责,要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分工协作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及水务、住建、环保等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加强部门协作,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务必取得实效。

(三)分类处理原则。入河排污口问题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范围较大。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要对入河排污口情况进行细致调查,分类处理,针对不同排污口,采取依法拆除和规范管理相结合的措施,确保实现整治目标。

(四)突出重点原则。专项整治行动要突出重点,对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水功能区内未经审查同意或不符合审批要求,而且群众反映强烈的入河排污口要进行重点查处,依法处理。

三、整治目标

2019年1月30日前,全面完成全县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河(沟)道、水库内的水质稳定达标,提升流域内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人居环境,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保障。

四、任务措施

对排查出的企事业单位、学校、服务业、畜禽养殖场和生活污水等主要污染源的入河排污口,只要是未经批准、手续不全的一律封堵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一)企事业单位、学校、服务业、畜禽养殖场等入河排污口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及未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或偷设、私设的偷排口、暗管等,一经发现立即封堵,并由水务局牵头组织,公安局、环保局、畜牧局、农业局、教育局、市场监管局联合依法立案查处;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已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责令设置单位限期整改,补齐手续,完善入河排污口档案资料,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

(二)生活排污口

1.对有条件纳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置的,要实行纳网改排,同时加快乡镇污水处理站的建设。

2.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的,要彻查污染源头,实施封堵或雨污分流。分流后能纳入管网的纳入管网,不能纳入管网,采取微型湿地和小型氧化塘等措施,有效处理生产生活污水,不断削减入河排污量,逐步实现水功能区水质达标。

五、整治安排

(一)调查核实阶段(2018年8月15日前)

全面、准确掌握我县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位置、审批(审核)、排污量等信息,确保不留死角。并将调查、复核结果和整治工作方案一并报县水务局。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3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根据本辖区内入河排污口的调查核实情况,组织力量逐条河流集中开展整治行动。

1.限期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设置区域内的入河排污口。

2.集中整改违规设置入河排污口。对2002年10月1日前(《水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入河排污口,进行造册登记。对2002年10月1日后建成的,未经主管部门的设置同意,但其建设项目环评已经主管部门审批的入河排污口,综合考虑环评审批结论进行评估,对符合要求的,补办手续,纳入日常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治和规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可适当简化程序)。2002年10月1日以后建成的,未经主管部门的设置同意其建设项目环评也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的入河排污口,责令拆除,恢复原状。2005年1月1日《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以后设置,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但尚未办理入河排口设置审批的,应到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办理同意手续。

(三)自查整改阶段(2019年5月)

水务局牵头会同住建、环保等部门,对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整改工作不到位的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完成,对整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配合检查阶段(2019年6月)

市水务局牵头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我县入河排污口整改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迎检工作,积极配合上级检查。

(五)建章立制阶段(2019年6月)

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针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水务、环保、住建等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切实规范入河排污口的审批,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杜绝非法设置排污口和偷排、不达标排放行为。今后一旦发现有未经审查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六、职责分工

县水务局:根据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入河排污口依法审批;强化监督管理,完善“一口一档”信息,依法查处未经审批的现有排污口,并加强与环保、住建等部门的联系,及时交流、通报信息,提高监管水平。

县环保局:负责排污口水质检测和达标评定工作,保证污水达标排放;监督指导沿河企事业单位、学校污水集中处理;加强入河排污口及河道控制断面水质监测,对重点排污口增加监测频次,及时掌握水质水量变化动态;对拒不配合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依据相关规定查处。

县住建局:负责城区入河排污管网的恢复工作,按照“能进则进”的原则,将污水纳入污水管网;负责县污水处理厂的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严厉打击违法设置排污口和不按照要求整改的和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钉子户。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河(沟)道及沿河低洼地带养殖企业(或养殖户)的排污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沿河学校排污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对辖区的入河排污口进行专项整治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取缔本辖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养殖排污口。

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职能开展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及水务、住建、环保等部门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安排,狠抓工作落实。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遗留问题多,必须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建立责任机制,把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确保此次整治活动落到实处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活动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

(三)强化监督检查,实行责任追究。为进一步推动整治活动的开展,以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对未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的责任人,将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子洲县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责任清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