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暂行办法》的必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是依附于个体人、群体或特定区域而存在的“活态”保存。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工作的第一步,也是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措施。为推进子洲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进展,制定出台《暂行办法》刻不容缓。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三、主要内容
第一条,对《暂行办法》制定的说明。
第二条,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内容作说明。
第三条,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审的原则作说明。
第四条,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整体规划作说明。
第五条,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步骤作说明。
第六条,对公民个人提出申请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要求作说明。
第七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与传承单位的职责要求作说明。
第八条,制作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与传承标牌和悬挂保存作说明。
第九条,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给予经费资助作说明。
第十条,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评审要求作说明。
第十一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作说明。
第十二条,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承担义务作说明。
第十三条,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建立场所作说明。
第十四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等级标准和出入境标准说明
第十五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相关实物资料的保护和防止损毁和流失作说明。
第十六条,对在全县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宣传工作作说明。
第十七条,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组应当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划定保护范围,制作标识作说明。
第十八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复制或转让作说明。
第十九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尊重形式和文化内涵作说明。
第二十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含有秘密的等级的,按照保密法确定密级予以保护作说明。
第二十一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或者捐赠资金和实物,用于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说明。
第二十二条,对在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作说明。
第二十三条,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情况的检查作说明。
第二十四条,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情况的处罚作说明。
第二十五条,对《暂行办法》实施时间及有效期作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