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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各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第一批)公示


子洲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清单
(第一批)

序号实施主体权责名称    实施依据办理程序
1财政局政府采购审批权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局审批
2国有资产审批及处置权非行政许可财政部35号令、36号令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3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变更、注销权非行政许可《财政部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及非行政许可财政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财法[2004]12号)。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局审批
4财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局审批
5财政决算审核权其他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61、68条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局审批
6单位提取现金审批权其他权利《中共榆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榆林市监察局、榆林市局、榆林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榆林中心支行关于印发 <进一步规范全市财政资金支付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榆政财库发[2013]13号)。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局审批
1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企业名称登记办理实施办法申请-审查—办理
2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许可公司法申请-审查—办理
3个体工商户登记行政许可个体户管理条例申请-审查—办理
4广告经营许可行政许可广告法申请-审查—办理
5动产抵押登记行政许可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申请-审查—办理
6拍卖企业备案行政许可拍卖法申请-审查—办理
7省级管理的户外广告登记非行政许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申请-审查—办理
1民政局婚姻登记非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初审→受理→审查→发证
2社会团体成立、
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审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1、成立:申请人咨询、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材料→受理、审核→证书→公告;                        
2、变更:申请材料→受理、审核→发
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证书
3、注销:申请材料→受理、审核→登记→公告
3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成立、变更、注消登记
行政审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1、成立:咨询、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材
料→受理、审核→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
证书→公告;                 
2、变更:申请材料→受理、审核→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证书。
3、注销:申请材料→受理、审核→登记→公告
4异地商会登记审批行政审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陕西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受理、审核-登记
5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过(境)外捐款审批非行政许可《国务院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2004第6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第52号提供资料-审查-许可
1食药
监局
餐饮服务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受理-核查-许可
2食品流通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受理-核查-许可
3保健食品流通许可(兼营店)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陕西省保健食品
生产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受理-核查-许可
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备案
非行政许可《榆林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受理-核查-备案
1水务局取水许可审批行政许可《水法》第7条、第48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陕西省取水许可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受理——审核、审批(书面审查、现场勘查)——审批发证
2河道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34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
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陕西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第五条在江河、湖泊上设置排污口,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负责监督管理。
受理—审核—意见
3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验收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53条、第54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37条、第42条、第50条等。受理——审核、审批(书面审查、现场勘查)——审批意见
4水务局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建设、生产活动的审查、批准行政许可《防洪法》第10条、第16条、第17条、第19条、第20条、第23条、第27条、第33条、第34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1条、第13条、第16条、第17条、第19条,第25条、第27条、第29条等;《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4条、第20条、第22条、第23条等。受理——审核、审批(书面审查、现场勘查)——审批意见
5河道采砂许可审批行政许可《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7条、第10条、第16条等。受理——审核、审批(书面审查、现场勘查)——审批意见
6渔业养殖生产许可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10条;《陕西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第10、11、12条受理——审核、审批(书面审查、现场勘查)——审批发证
7水产苗种生产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受理——审核、审批(书面审查、现场勘查)——审批
8捕捞许可与特种捕捞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受理——审核、审批(书面审查、现场勘查)——审批意见
9驯养繁殖许可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受理——审核、审批(书面审查、现场勘查)——审批意见
10水务局水资源费征收行政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
提交审批文件---审核材料(书面审查、现场勘查)---按标准收费
11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行政征收《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提交审批文件---审核材料(书面审查、现场勘查)---按标准收费
12砂石资源费征收行政征收《陕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提交申请---发放采砂许可证---按标准收费
13占用损毁河道工程及防洪影响补偿费征收行政征收《陕西省占用损毁河道工程及防洪影响补偿办法》第二条现场踏勘违规行为—依法征收补偿费
1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
15违反水土保持法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条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
16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
17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