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全省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有关情况,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机制,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
(一)申请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地区居民的行
政复议决定;
(二)申请人人数超过5人或者其他带有群体性因素、社
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复议决定;
(三)行政复议请求的内容涉及宗教权、选举权、信息公开、公益事业等敏感性问题的行政复议决定;
(四)申请复议的事项为房屋拆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等矛盾突出、法律关系复杂案件的行政复议决定;
(五)限期履行、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给予行政赔偿的行政复议决定;
(六)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一并进行审查的行政复议决定;
(七)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备案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的监督工作;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及双重领导的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在作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