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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子洲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模养殖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办发〔2018〕73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子洲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模

养殖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子洲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模养殖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17

 

子洲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模养殖

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切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保障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榆林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案》(榆政办函〔2017〕42号)《榆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榆政办函〔2017〕43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模养殖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2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畜禽养殖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适当补偿、应关尽关要求,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情况,完成2018年依法关闭搬迁目标任务,推动全畜牧业产业结构和畜禽养殖区域合理布局,加快全畜牧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原则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对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承担主体责任,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限养区整改,由县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做好该项工作。

2.依法依规适当补偿的原则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既要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又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关闭搬迁具体办法,明确补偿标准,解决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所需补偿资金。

3.分类指导尊重实际的原则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搬迁范围主要包括猪、鸡、牛规模养殖场(户),羊子和其他畜禽养殖原则上以治理为主(集中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禁养区域内确需关停搬迁的除外);对禁养区养殖场的附属建筑,根据养殖场的实际意愿,不做强制拆除。

(三)目标任务

全面落实禁养制度,2018年6旬前完成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的摸底排查,并按照本方案制定搬迁整改方案,细化工作措施。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集中饮用水源地及影响无定河流域的大理河、淮宁河等重要河流禁养区内养殖场关停、搬迁。2018年11月底前,完成其他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2020年底前,完成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场(主要为猪、鸡、奶肉牛养殖)综合治理任务,达到粪污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基本要求。

二、工作重点

(一)搞好畜禽规模养殖规划布局。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要统筹考虑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参照《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合理布局畜禽养殖,推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要将养殖场用地、粪污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配套污染防治与综合利用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落实用地指标,按照农用地管理

(二)落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

1.摸底核实。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要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再调查、再核实,2018年6旬前,将列入禁养区的养殖场详细信息汇总,并经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报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畜牧兽医局)。同时,发出公告,禁止禁养区内所有养殖场户新建、改扩建场区及其附属设施和调入畜禽。

2.关闭搬迁。畜牧兽医局、环保局牵头指导,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具体落实。按照时间节点要求,于2018年11月底前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小区)关闭、搬迁。自发文之日起,每周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辖区内关闭搬迁工作进度。

(三)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要按照农业部畜禽规模养殖备案要求,对辖区内所有达到养殖规模的场(户)详细摸底、备案登记,指导养殖场户科学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持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营的畜禽粪污处理体系。 

三、落实政策

(一)补偿对象对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户)关闭搬迁造成的畜禽房舍、办公及附属用房、养殖设施设备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享受补偿政策对象为农业部畜禽规模养殖云平台实名登记备案的养殖场(户)。

(二)补偿标准原则上,对于存栏能繁母猪150头以上或年出栏育肥猪3000头以上、存栏蛋鸡1万只以上、年出栏肉鸡5万只以上、存栏奶牛200头以上、肉牛存栏繁殖母牛50头以上或年出栏肉牛1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其关闭搬迁补偿在设置标准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办法执行。

1.畜禽圈舍。全封闭砖混结构圈舍补偿基准价为400/平方米,半封闭圈舍200元/平方米;运动场50元/平方米(有固定料槽、场地硬化的,可根据造价适当上调标准)。对于闲置、圈舍破损达不到养殖条件的养殖场,经现场评估认定,给予适当补偿。

2.办公及辅助用房。全封闭砖混结构饲料库、产品贮存库、挤奶车间及办公用房等附属设施500元/平方米(彩钢结构400元/平方米);饲草棚300元/平方米(可根据结构、用材合理调整)。对办公及辅助用房不需拆除留做其他用途的不予以补偿。

3.养殖设施设备。生猪、蛋鸡养殖场圈舍内安装有自动饲喂、控温、通风、清粪及产床、保育床等设施设备的,可根据使用年限、自动化程度及能否重复利用等因素,给予设施设备购置安装30%~50%成本价补偿;沼气池、储粪池等粪污处理设施,根据50%成本价补偿。

4.土地租赁补偿。养殖用地为租赁土地,且未到期的,可根据合同条款给予适当租金补偿。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建筑标准、使用材料、使用年限等,在此标准范围内进行适当调整。

(三)补偿程序

1.畜牧局对禁养区限养区内的养殖场()进行全面普查、登记造册、下发关闭搬迁告知书。

2.会同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对养殖场(户)畜禽存栏数、畜禽舍面积、办公及辅助用房面积、养殖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测量,核算补贴资金,形成评估报告。

3.根据评估报告对补偿企业名称、地址、补偿面积、畜禽存栏数(包括种畜禽、基础母畜)、养殖设备、补贴额度等公示7天,无异议后填写《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户(小区)关闭搬迁补偿汇总表》(见附件),经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主要领导签字加盖政府公章后,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畜牧兽医局)。

4.县级审核无异议后,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要及时与养殖场()负责人签订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协议书。由养殖场()自行关闭搬迁养殖场。在限定时间内自行完成关闭、拆除或搬迁的,由业主提出书面申请,畜牧局组织实地验收;对于未完成关闭搬迁的畜禽养殖场,依法强制关闭。

5.养殖场关闭搬迁结束后,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将关闭搬迁情况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对关闭搬迁情况进行现场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成立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模养殖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畜牧局、环保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发改、财政、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水务、工商、交通、文广、教育、卫计、市场监管、公安、创建、电力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畜牧兽医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协同推进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和限养区整治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确保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全面完成。

(二)明确工作职责。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模养殖整治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根据政府统一安排,结合自身实际,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职责,抓好具体工作。畜牧兽医部门全面协调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养殖关闭搬迁整治工作,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环保部门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责令关闭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监管,做好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排污申报登记备案管理;发改部门对禁养区内搬迁和转产的规模养殖场户(小区)在立项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财政部门落实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和养殖污染整治资金保障,负责测绘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招标工作;住建部门做好新建、搬迁畜禽规模养殖用地、配套污染防治与综合利用设施用地等土地利用规划工作;国土部门按照农用地管理办法,落实好畜禽规模养殖及无害化处理厂、有机肥厂等场所用地审批备案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对搬迁、新建规模养殖场证件办理方面给予支持;水务、交通等部门做好新建养殖区域的供水、道路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电力部门对未按时限完成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户停止其用电,并做好新规划养殖区域的电力保障工作;农业部门组织实施规模养殖沼气工程项目,推广畜禽养殖废弃物高效利用技术和农牧循环发展模式;其它部门根据各自法定职责,配合完成好关闭搬迁整治工作。

(三)做好资金筹措。畜禽规模养殖关闭搬迁整治补偿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政府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倾斜支持整治工作力度大、进度快、成效高的乡镇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是畜禽规模养殖关闭搬迁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全力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关闭搬迁整治工作,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财政根据实际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专项经费,重点支持规模以下养殖户污染治理工作。

(四)加强宣传督导。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国家环保、畜牧选址养殖有关法律法规,使广大群众特别是畜禽养殖场户,理解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宣传先进典型,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建立健全督查机制,强化激励手段,加大问责力度,将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和限养区整治工作作为相关部门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三项机制”。对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和限养区整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任务完成不力、工作进度迟缓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完成,确保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和限养区整治工作按要求、按时限完成。

 

附件: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补偿汇总表



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户)关闭搬迁补偿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头、只、平方米、万元

序号

场名

场址

法人

饲养品种

现存栏

圈舍

面积

补偿

额度

辅助设施面积

补偿额度

养殖

设备

补偿

额度

补偿

总额









































































































主要领导签字: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