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政发〔2017〕31号
子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子洲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子洲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子洲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子洲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0日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目 录
一、规范性文件定义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
四、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一、规范性文件定义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一、外部性。涉及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权利义务。
1、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
2、直接或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第二、普遍适用性。
第三、反复适用性。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
(一)具有制定规范性文件主体资格
1、县乡人民政府;
2、县政府工作部门;
3、县政府派出机关;
4、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二)禁止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构
1、议事协调机构;
2、部门派出机构;
3、部门内设机构。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
(一)规范性文件禁止规定事项
1、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
2、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3、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4、不得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规范性文件不得越权制定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1、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3、县政府派出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参照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
1、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程序
(1)起草者的确定
a、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实施部门起草,起草部门再指定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具体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需要部门联合起草的,需明确主办部门,再由主办部门指定其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起草。
b、委托专家起草或者专家参与起草。
(2)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必经程序
a、广泛听取意见。
b、部门充分协商。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时还需要经过以下程序:一是在县政府网站或报纸等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二是举行听证会听证;三是组织专家论证。
应当邀请专家、组织起草或者委托专家、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一是规范性文件拟规定的事项专业性强;二是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三是社会关注度高。
重大行政决策: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一是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是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是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是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五是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是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七是县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八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2、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形成及报送
(1)一个部门起草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形成及报送。
a、部门承办人员形成初稿。
b、部门领导集体讨论。
经过以上程序,修改形成的最后一稿为送审稿。部门将送审稿等材料报送县政府审查决定。
(2)多个部门联合起草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形成及报送。
a、主办部门起草形成初稿。
b、主办部门与协办部门负责人讨论。
经过以上程序,修改形成的最后一稿为送审稿。送审稿经多个起草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由主办部门将送审稿等材料报送县政府审查决定。送审材料有:起草说明5份;法律依据和参考资料5套;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1套。
3、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
(1)县政府办公室的审查
a、审查内容:材料的齐备性;材料的规范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其中审查通过的,移送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b、义务性规定:保证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时间。
(2)县政府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
a、审查内容。一是制定主体,有无制定主体资格;二是制定权限,是否超越权限;三是制定程序,是否广泛听取意见,是否依法举行听证、是否经过专家论证等;四是内容,是否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事项。
b、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形成向县政府提交的书面合法性审查报告。
c、合法性审查中起草单位的配合义务:县政府法制办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有权要求起草单位补充依据、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单位协助审查,起草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不得拒绝。
d、合法性审查的地位:未经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3)合法性情况
a、制定主体、制定权限或送审稿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应当建议不予制定该规范性文件。
b、制定程序不合法应当补正。应当公布征求意见稿但尚未公布、应当听证但尚未听证、应经专家论证但尚未论证的,建议退回起草单位完善程序。
c、个别具体规定不合法的,应对存在的问题逐一具体分析,并提出明确、具体的修改建议。
4、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程序
(1)决定形式
a、集体审议决定(原则上):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领导人集体审议通过,审议通过的,由主要领导人签署。
b、临机决定(例外):因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可以直接提请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决定并签署。
不管决定形式如何,合法性审查是必经程序。
(2)决定所依据材料
a、送审稿、起草说明、制定依据等材料。
b、县政府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报告。
因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可以直接提请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决定并签署。一是发生了重要紧急情况,且必须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重要紧急情况是指可能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严重受损、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形。发生了以上情形,如果必须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防止上述严重后果的发生,那么就适用该规定。二是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不经集体审议。由于情况重要紧急,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只能由行政首长或者分管副职直接决定和签署。
5、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统一”程序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审议通过,并经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后,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登记、编号,交县政府网站公布。
(1)县政府法制办接到县政府办公室通知该文件已经审议通过即将签署发文后,应当及时编号,并将编号号码报县政府办公室。
(2)县政府办公室收到编号后,在文件左上角印好登记号,形成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最终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本,将其移交给县政府法制办公布。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部门规范性文件:1、县政府组成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垂直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程序
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经本部门领导集体审议决定并签署后,编好文号,报请县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
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须将规范性文件文本、合法性审查报告和依据等材料经送县政府法制办。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县政府法制办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县政府法制办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县政府法制办对报送登记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于受理之日起5日内登记、编制登记号,并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但对主体资格、制定权限等违法的,不予登记,并出具《规范性文件不予登记通知书》。
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将已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及时交县政府网站统一公布。
(1)单个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 “三统一”
报送程序:
部门领导集体审议决定通过并签署后,编好文号,报请县政府“三统一”;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
报送 “三统一”所需材料:
a、登记报告;
b、编号部门文号的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3份和电子文本;
c、部门办公室向局务会提交的合法性审查报告;
d、制定依据和起草说明等参考材料。
以上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县政府法制办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县政府法制办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部门联合制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如何“三统一”
a、请示县政府同意;
b、县政府批准公布施行的,由县政府法制办进行“三统一”登记、编号,并书面通知制定主办部门;
c、县政府不批准公布施行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将材料退回制定主办部门,部门不得公布施行;
d、公布之前请示县政府同意。
(3)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前的审查
原则上对部门规范性文件作形式审查。但是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主体资格、制定权限等违法的,则进行实质审查。
(4)登记时间
县政府法制办自受理之日起5天内,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如果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违法违规,5天内出具《规范性文件不予登记通知书》。
部门收到《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后,拿到统一登记号,可以印发纸质文档。
(5)编号规则
登记同时给予编号。参见《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和规范性文件登记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陕政法发[2009]9号)的编号规则。
附件1:子洲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同意制定《□□□□□□□□》的通知
附件2: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附件3:子洲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不予登记通知书
附件1
子洲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同意制定《□□□□□□□□》的通知
□□□局:
你局□□□□年□月□日向县人民政府递交的《□□□□□局关于制定〈□□□□□□□□〉的请示》(□□□〔□□□□〕□号)收悉。经研究,并经县人民政府决定,同意你局制定《□□□□□□□□》,请按照《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制定工作。
子洲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年□月□日
附件2
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子府登〔□□□□〕□号
□□□□局:
你局□□□□年□月□日报请县人民政府登记的《□□□□□□□□》(□□□〔□□□□〕□号)已经依法登记,登记日期:□□□□年□月□日,统一登记号:子规---- 00-===局00-号。
子洲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年□月□日
附件3
子洲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不予登记通知书
子府登〔□□□□〕□号
□□□□□局:
经审查,你局办)□□□□年□月□日报请县人民政府登记的《□□□□□□□□□□》(□□□〔□□□□〕□号)存在以下违法问题:
一、……
二、……
……
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不予登记。
子洲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