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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子洲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子政发〔2016〕34号


子洲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子洲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现将《子洲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子洲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日


子洲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84号)、《子洲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规范有序地推进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搭建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支持涉农重点项目建设,促进“三农”快速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整合的指导思想是:以县为主,以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发展为重点,以贫困村贫困户脱贫为目标,积极探索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体制科学有效、项目布局合理、资金使用高效、投入机制完善、监督管理严密的新机制。

第三条 资金整合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原则;坚持多渠道整合、统筹使用原则;坚持因地制宜、重点突出原则;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原则;坚持创新机制、提高效益原则。

第四条 资金整合的范围是:中、省、市、县财政安排的所有涉农专项资金(除中、省、市有严格要求、明确使用规定的资金,防灾救灾、保基本运转、社会保障和个人生活补贴等特殊用途资金,以及国家规定补贴到农民个人的资金),重点整合各行业部门性质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

第五条 资金整合的目标是:通过整合资金,切实解决财政涉农资金分散使用、涉农项目重复申报而造成的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问题,通过涉农资金整合,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涉农项目,实现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本的作用,实现项目规划科学合理,项目实施规范高效,资金管理严谨安全的管理新机制。

第六条 资金整合工作由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整合办”),依据整合方案和整合资金使用办法负责年度资金整合工作计划落实、项目实施、督办检查、验收考评等。


第二章 整合重点

第七条 按照“多管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出口放水”,通过整合资金搭建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的思路,结合我县农业农村发展和扶贫相关规划,重点围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发展,开展涉农资金整合项目建设。

第八条 围绕加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业产业发展,推进优势龙头产业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经济效益,重点整合财政、发改、农业、林业、水务、教育、交运、国土、民政、住建、卫计、科技、文广、扶贫、工贸、畜牧、供销、农工部等部门涉农项目资金。

第九条 围绕加快脱贫攻坚步伐,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重点整合村级“一事一议”奖补项目资金和交运、环保、住建、体育、文化、卫生、民政、能源、移民、扶贫、安饮等涉农项目资金。

第十条 围绕推进农村教育事业发展,重点整合校舍维修、薄弱学校改造、教师周转房以奖代补、初中工程项目、学前教育专项、标准化建设等教育项目资金,统筹农村教育事业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围绕开展脱贫攻坚工作、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重点整合易地扶贫搬迁、以工代赈、农村危房改造、校安工程等方面的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围绕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改善农村生态环境,重点整合农村环境连片治理、农村安全饮水、大中型水库移民、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建设等方面的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围绕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重点整合农村公路、村组道路、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和复垦、粮食基础能力建设等方面的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围绕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扶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重点整合现代农业发展、果畜蔬特色产业发展、高产示范创建、农业科技推广以及涉农贷款财政贴息等方面的项目资金。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 县领导小组根据我县农业农村发展和扶贫相关规划,结合子洲实际,确定涉农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布局。县整合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经县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由各部门编制项目具体实施计划,并及时报送县整合办入库备选。

第十六条 涉农项目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实行村级选项申报,乡镇汇总,县主管部门审核。

农村公路项目,由乡镇申报,县交运局审核;村组道路项目、亮化工程、乡镇汇总,由村级申报,县综改办审核;安全饮水项目、排水工程、灌溉工程由村级申报,乡镇汇总,县水务局审核;校安工程由村级申报,乡镇汇总,县教育局审核;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由村级申报,乡镇汇总,县环保局审核;绿化工程由村级申报,乡镇汇总,县林业局审核;其它工程由村级申报,乡镇汇总,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各审核部门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报整合办,由整合办统一报县领导小组审核批复。

第十七条 使用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建设的项目,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立项,须经县整合办审核同意,报经县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申报。项目计划如需变更的,须会同县整合办协商后,报经县领导小组同意,才准予调整上报。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整合涉农资金项目法人由县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招投标、施工建设、组织工程完工验收、竣工决算报账等。上级主管部门有硬性要求的,经县领导小组批准,按上级规定由相关单位作为业主单位开展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 根据县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整合实施计划,整合项目的建设、管理、验收由县整合办牵头,各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竣工审计决算制、资产移交制。

第二十条 对纳入整合的项目进行分类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3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预、决算审计;整合项目涉及多个部门、多个项目拼盘的,实行同时、同质、同价招标。

第二十一条 县整合办以抽查、受理举报等方式,对涉农资金项目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履责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通报相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县整合办对负有工程建设监管、质量管理和竣工验收等法定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涉农资金项目监管履责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上报县政府或通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同时授权受益的乡(镇)村进行质量义务监督机制。整合涉农资金工程建设受益乡(镇)村,选派工程质量义务监督员,义务监督员对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向乡(镇)村分管领导汇报,也可直接向县整合办报告。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整合资金管理坚持“资金用途不变、资金渠道不乱、统筹安排、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同时,对于建设项目存在的资金缺口,要通过创新投融资体制,可利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本。

第二十五条 纳入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要设立专账,按照中、省、市、县分级、分项、分账核算。项目建设资金根据资金性质实行县级报账制。根据工程进度,由县领导小组审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监察、财政、审计部门按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上级各部门下达的各类专项资金优先满足整合资金任务的要求,当年上级资金下达到县各部门后,各单位要迅速将资金信息报县整合办,由县领导小组督办主管项目单位实施对接整合项目,并及时登记资金来源性质及资金使用情况,建立资金使用档案,定期报县整合办。

第二十七条 整合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根据整合项目施工进度,由项目实施单位或乡镇填写《子洲县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申请单》,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后,县整合办审核并报县领导小组领导签批,由县整合办统一拨款,款项直接拨入物资供应商或工程施工单位。

第二十八条 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建设类项目严格按工程进度拨款,公开招标的项目严格按招标合同支付资金。签订施工合同,主要施工机械进场后按合同价的10%拨预付款;施工过程中,按工程进度付工程进度款;完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款至80%;竣工验收时,付工程款至90%,留10%质量保证金一年后经项目主管部门及县整合办复验,无工程质量缺陷,经运管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拨付质保金。

上述内容必须在招标文件和招标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九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资金来源是由单个项目统筹,按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办理拨款手续,报账拨款;资金来源是由多个项目组成,项目建设单位在资金拨付时,应向拼盘资金项目单位提供中标通知、合同协议书、监理支付签证、《子洲县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申请单》等完整报账资料复印件,到拼盘资金项目管理单位,办理拨款手续,报账拨款。

第三十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建设项目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贷款进行建设,县财政局、整合办要依据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统筹运用好整合资金,做好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支付,按期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费用。

第三十一条 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16]22号文件关于有关单位和地方不得限定资金在贫困县的具体用途,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单位和部门,要严格追究责任。县审计局要严格对整合资金项目使用情况进行预算和决算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整合办对当年实施的项目竣工后,要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认真总结整合项目实施的经验和问题,并经县政府批准向省市相关部门汇报工作。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三条 年度资金整合工作实行单项考评奖惩。资金整合考评奖惩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公正、规范,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突出绩效,奖惩分明”。

第三十四条 资金整合考核的对象主要是承担有资金整合任务的县直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五条 资金整合考核的内容是:上级相关整合资金的规范、制度执行情况,资金整合任务的申领申报情况,整合项目实施效果、整合资金收集整理、整合项目竣工验收资金的整理规范等。

第三十六条 整合资金考评由县整合办整合督导考评组组织实施,整合督导考评组成员从县直有关部门抽调,整合办可以制定具体考评办法。

第三十七条 整合资金考核结果纳入县政府对乡镇、相关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与年度评先表模相挂钩,对完成整合任务的部门给予工作经费奖励。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